證券交易法 第 160 條(委託場所之限定)
證券經紀商不得於其本公司或分支機構以外之場所,接受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 160 條規定,證券經紀商不得在本公司或分支機構以外的場所接受有價證券買賣委託,場外委託即屬違規。
Q · 營業員在公司外面幫我下單可以嗎?
依證券交易法第 160 條,證券經紀商不得於本公司或分支機構以外之場所接受有價證券買賣之委託。也就是說,營業員在飯局、球場、咖啡店用手機口頭幫你下單,屬於場外委託、違反本條。合規做法是回到券商正式管道(臨櫃、電話交易中心或券商核備的官方電子下單系統)。
白話解讀
你的營業員在週末聚餐時說「我幫你下單」,掏出手機要幫你買股票。這個看似方便的動作,法律上不被允許。證券交易的委託只能在證券商的本公司或登記過的分支機構進行。這不是繁文縟節,是保護你自己。為什麼?因為正式場所的每一筆委託都有錄音、書面紀錄、系統軌跡。如果你跟營業員有爭議(你說買 100 張他做成 1000 張;你說漲停委買結果跌停吃進),這些紀錄是你唯一的證據。在辦公室外的口頭委託,你連「我說過要買」都很難證明。這條規則同時是防堵「地下盤商」的第一道牆:任何人在非登記場所接受你的委託,本質上就是在違法經營,而你投進去的錢,不受《證交法》的制度保護。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 160 條為證券經紀商之委託受理場所限制規定:經紀商僅得於本公司或經登記之分支機構接受有價證券買賣委託,禁止場外受託,以維持交易委託的可錄音、可書面、可稽核軌跡,並區隔合法券商與地下盤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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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營業員用 LINE 幫我下單,真的會出事嗎?▾
會。LINE 訊息如果不是透過券商核備的電子下單系統,法律上不算在本公司或分支機構內委託。平時沒事,但一旦發生盜買盜賣、金額錯誤爭議,拿 LINE 對話去訴訟,法院可能不採。務必確認使用的是券商已向金管會核備的正式通路,而非營業員個人帳號。
Q2我在家業務拜訪時下單可以嗎?▾
原則上不行。營業員到府洽談金融商品常見,但接受委託依本條必須回到本公司或分支機構。合規做法是洽談後由你自己透過官方電子平台或券商電話交易中心下單。若營業員當場掏手機操作,這個畫面本身就是違規證據。
Q3為什麼要這麼嚴?不都電子化了嗎?▾
重點不是技術而是責任歸屬。委託場所限定同時框住誰負責錄音保存、誰承擔系統故障、出事時歸責給誰。一旦脫離登記場所,整個責任鏈就斷了,倒楣的通常是投資人。技術愈方便,場外下單誘惑愈大,這條在電子化時代其實更重要。
Q4證券交易法第 160 條是什麼?▾
規定證券經紀商只能在本公司或分支機構接受有價證券買賣委託,禁止場外受託,目的是保全交易軌跡與投資人權益。
Q5什麼是場外委託?▾
證券經紀商在本公司或分支機構以外的場所(飯局、住家、球場等)接受買賣委託的違規行為,軌跡不完整、保護不足。
Q6什麼叫地下盤商?▾
未經許可、在非登記場所接受委託經營證券交易者,本質違法經營,投資人資金不在券商集保信託架構內。
Q7本公司或分支機構指什麼?▾
指券商經主管機關許可登記、可錄音與留存書面紀錄的正式營業處所,含臨櫃與券商核備的官方電子下單系統。
Q8證券委託怎麼做才合規?▾
全程透過臨櫃、券商電話交易中心或券商核備的官方電子下單系統,留下時間戳記,拒絕場外口頭委託。
Q9遇到場外委託違規怎麼申訴?▾
保留 LINE、簡訊、通話紀錄 → 向券商法遵部門申訴 → 同步向金管會證期局檢舉,主管機關調查權較強。
Q10怎麼證明營業員場外受託?▾
保留下單當時的通訊紀錄、地點佐證、對話內容,並請求調閱券商內部稽核紀錄。
Q11民事求償要花多少時間與成本?▾
民事求償適用 2 年時效(民法 197),自知悉損害起算;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 1.1%,可一併聲請假扣押防脫產。
Q12場內委託 vs 場外委託差在哪?▾
場內有錄音書面系統軌跡、受集保信託與證交法保護;場外僅個人通訊、舉證困難、保護網破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場內合規委託 | 場外委託 | 地下盤商 |
|---|---|---|---|
| 受託場所 | 本公司/登記分支機構 | 飯局、球場、住家等非登記場所 | 完全無登記場所 |
| 交易軌跡 | 錄音+書面+系統軌跡 | 僅個人通訊,軌跡不完整 | 無任何制度軌跡 |
| 制度保護 | 集保信託+證交法保護 | 保護網破半,舉證困難 | 完全不受證交法保護 |
| 違規責任 | 無 | 券商/營業員受處分(證交法 66、175) | 違法經營,刑事風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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