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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六節 監督

§ 161–1655

161保護措施 (一)
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或投資人利益,得以命令通知證券交易所變更其章程、業務規則、營業細則、受託契約準則及其他章則或停止、禁止、變更、撤銷其決議案或處分。
163證券交易所違法之處分
  1. 證券交易所之行為,有違反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妨害公益或擾亂社會秩序時,主管機關得為左列之處分: 一、解散證券交易所。 二、停止或禁止證券交易所之全部或一部業務。但停止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三、以命令解任其董事、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四、糾正。
  2. 主管機關為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處分時,應先報經行政院准。
證券交易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