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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證券交易法 第 64 條(保護措施)

主管機關為保護公益或投資人利益,得隨時命令證券商提出財務或業務之報告資料,或檢查其營業、財產、帳簿、書類或其他有關物件;如發現有違反法令之重大嫌疑者,並得封存或調取其有關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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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 64 條授權金管會為保護投資人,得隨時檢查券商帳簿物件,發現違法嫌疑可封存證件,券商不得拒絕。

Q · 金管會可以隨時查券商的帳嗎?

依證券交易法第 64 條,金管會為保護公益或投資人利益,得「隨時」命令證券商提出財務或業務報告,或檢查其營業、財產、帳簿、書類及其他有關物件,且不需要事先說明理由,也不需要法院同意。若檢查中發現違反法令的重大嫌疑,並可當場封存或調取相關證件。券商負有配合義務,不得拒絕、拖延或以營業秘密為由抗拒。

白話解讀

你把錢和股票交給券商,但你有沒有想過,誰在監督他們沒有亂來?這條就是答案。金管會可以在任何時候、不需要任何理由、不需要法院同意,直接要求你的券商交出財務報表、客戶資料、交易紀錄,甚至派人進去翻帳本、檢查電腦。如果翻到有違法嫌疑?當場封存證據、帶走文件。券商不能拒絕,不能拖延,不能說「我先問律師」。這種權力在一般行政法裡是很罕見的,因為通常政府要檢查你的東西需要經過一定程序。但證券市場的特殊性在於:等你走完程序,帳早就做完了、錢早就轉走了。所以法律給了金管會一把隨時能開的門。你作為投資人,這是你資產安全的最後一道看不見的防線。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 64 條為金融監理檢查權的授權規範,賦予主管機關(金管會)在保護公益或投資人利益的前提下,得隨時要求證券商提出財務業務報告、檢查其帳簿與物件,並於發現違法重大嫌疑時封存或調取證件,是證券市場即時監理機制的核心條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金管會來查帳,我的個資會不會被洩漏?

金管會人員依法有保密義務,檢查取得的資料不能用於檢查目的以外的用途,違反者面臨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與行政懲處。內行人提示:實務上真正的風險不是金管會洩密,而是券商內部在配合檢查過程中,讓不該看到資料的員工看到了你的帳戶資訊。

Q2一般投資人怎麼知道自己的券商有沒有被檢查或處罰過?

金管會證券期貨局官網有「裁罰案件」專區,所有對券商的行政處分都會公告,也可到證交所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內行人提示:注意看處分的密度而非單一事件,偶爾被罰很正常,但同一家短期內反覆同類型違規才是警訊。

Q3券商可以拒絕金管會的檢查嗎?

不可以。第 64 條授權範圍涵蓋帳簿、書類及其他有關物件,券商負配合義務,不能以營業秘密或客戶隱私為由抗拒。內行人提示:唯一能拒絕的情況是金管會的要求超出本條授權範圍,但實務上這條的範圍已寬到很難找到邊界。

Q4證交法 64 條是什麼?

金融監理檢查權的授權條文,讓金管會為保護投資人可隨時檢查券商帳簿物件,是證券市場即時監理的核心。

Q5什麼是金管會的金融檢查權?

主管機關為維護金融秩序,得隨時檢查受監理機構財務業務的行政權限,不需事前說明理由,券商必須配合。

Q664 條說的封存是什麼意思?

檢查中發現違法重大嫌疑時,就地查封保全相關證件以防湮滅的處分,常是後續移送檢調的前置。

Q7證交法 64 條檢查跟刑事搜索差在哪?

64 條是行政檢查不需法院同意;刑事搜索需搜索票。兩者常前後接力,金檢在前、檢調在後。

Q8怎麼向金管會檢舉券商不當操作?

保存對帳單與交易紀錄截圖 → 向金管會證券期貨局檢舉(可匿名)→ 同步向投保中心申訴,避免先打草驚蛇。

Q9券商被金管會檢查時該怎麼配合?

全力配合是唯一選項,立刻通知法遵長與律師到場,全程自行紀錄,被封存文件要確認清單並索取收據。

Q10怎麼查券商有沒有被金管會處罰過?

上金管會證券期貨局官網裁罰案件專區,或證交所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重點看處分密度而非單一事件。

Q11懷疑券商亂操作要花錢請律師嗎?

向金管會檢舉比自行請律師發函更有效率,因為金管會可直接進場查帳;複雜求償再評估委任律師。

Q12證交法 64 條 vs 65 條差在哪?

64 條是「檢查權」本身,65 條是檢查後發現不符規定的「糾正命令」,前因後果關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例行檢查專案檢查
啟動原因年度排定的常態輪檢針對特定事件或檢舉
態度與人數人數較少、流程化人數多、針對性強
後續風險多為改善建議易導向處分或移送
投資人意義系統正常運作該券商已有疑慮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金融商品取引法 第56条の2(報告徴取・検査)
🇰🇷 韓國자본시장과 금융투자업에 관한 법률 제419조(금융투자업자에 대한 검사)
🇨🇳 中國证券法(2019修订)第170条(证监会监督检查、调查职权)
🇩🇪 德國Wertpapierhandelsgesetz (WpHG) § 6(Aufsicht und Prüfungsbefugnisse der BaFin)
🇫🇷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articles L621-9 et s.(pouvoirs de contrôle de l'AMF)
🇺🇸 美國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 17(b)(broker-dealer records & SEC examination, 15 U.S.C. § 78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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