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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證券交易法 第 65 條

主管機關於調查證券商之業務、財務狀況時,發現該證券商有不符合規定之事項,得隨時以命令糾正、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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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65條授權金管會於調查券商業務、財務時,對不符規定事項以命令糾正、限期改善,是進入正式處分前最輕的監理手段。

Q · 券商被金管會糾正嚴重嗎?要趕快把帳戶搬走嗎?

依證券交易法第65條,糾正、限期改善是金管會發現券商不符規定時最輕的監理手段,代表問題已被發現並要求改正,但還沒到第66條罰款、停業或撤照的程度。投資人真正該做的不是恐慌搬帳戶,而是追蹤券商有沒有在期限內改善——能在期限內補正的券商,風控能力反而被驗證過一次。

白話解讀

金管會發現券商有問題的時候,並不是直接開罰。中間有一個大多數人不知道的緩衝帶:糾正和限期改善。這兩個動作聽起來很輕,但對券商來說,這是「你再不改,下一步就是處分」的正式警告。糾正是口氣比較重的「你做錯了,馬上改」;限期改善是「我給你一個期限,到時候我會回來看」。2019年修法之前,條文裡只有「糾正」沒有「限期改善」。修法加了這四個字之後,金管會的手更靈活了:可以設定期限、可以回來複查、可以用「逾期未改善」作為後續加重處分的正式依據。對投資人來說,你在新聞裡看到「某券商遭金管會糾正」,這代表問題已經被發現、已經被要求改正,但還沒嚴重到要罰或停業。這是一個觀察窗口。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65條為證券商監理的中間性手段條文,授權主管機關於調查券商業務、財務狀況時,對不符合規定之事項以命令糾正或限期改善。糾正為要求即時改正之指正性命令,限期改善則設定明確期限並得回頭複查,兩者均為發動第66條正式處分前的前置矯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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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券商被糾正跟被處分差多少?

差很多。糾正(第65條)是「你做錯了,改過來就好」,不會公告裁罰、不罰錢、不影響營業;處分(第66條)是從警告到撤照的五級制裁,會公告在金管會網站上。實務上同一件事可以先糾正後處分,券商被糾正不改,金管會會把「曾經糾正未改善」寫進處分書讓處分更重。

Q22019年加了「限期改善」有什麼差別?

修法前金管會只能說「你改一下」,沒有明確檢核機制;修法後可以設定期限並回來驗收,讓監理從「說了就算」變成「說了會追蹤」。期限長短本身就是訊號:一個月通常是小問題,三個月以上多為系統性缺失。

Q3證券商被糾正是什麼意思?

金管會發現券商有不符規定的事項,以正式公文要求改正,是最輕的監理措施,會進入監理紀錄但不罰錢、不公告裁罰。這份紀錄在券商申請增設分公司或新業務許可時會被審查委員調閱。

Q4糾正和限期改善差在哪?

糾正是「馬上改」的指正命令,限期改善多了明確期限與複查機制,逾期未改善可直接升級到第66條處分。

Q5什麼情況金管會會糾正券商?

通常是內部控制缺失、財報申報瑕疵、業務作業違規等不符規定但尚可補救的事項。

Q6證交法第65條的主管機關是誰?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實際由證期局執行券商檢查與監理。

Q7券商收到限期改善命令該怎麼處理?

確認缺失範圍 → 啟動內部改善專案指定專責人 → 期限內提交改善報告 → 必要時於屆滿前申請展延 → 備妥複查佐證。

Q8怎麼查券商有沒有被糾正過?

可關注金管會裁罰公告、券商重大訊息與新聞報導;糾正未必如處分強制公告,需留意公司治理揭露。

Q9改善期限到了還沒改好怎麼辦?

逾期未改善,金管會得依第66條為更嚴厲處分。應在期限屆滿前主動申請展延並說明客觀困難。

Q10投資人怎麼知道自己的券商被糾正?

透過金管會公告、券商公開資訊與新聞追蹤;重點不在恐慌,而在確認券商是否在期限內完成改善。

Q11糾正(§65)vs 處分(§66)差在哪?

糾正是「改過來就好」不罰錢不公告,處分是警告到撤照的五級制裁且公告於金管會網站;曾糾正未改善會讓處分更重。

Q12糾正 vs 非正式『關切』差在哪?

關切是非正式行政指導理論上可不理,糾正是依第65條的正式行政行為,不理的後果是第66條處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金融商品取引法第51条(業務改善命令)——金融庁による証券会社への是正命令
🇰🇷 韓國자본시장과 금융투자업에 관한 법률 제420조·제422조(금융위원회의 시정명령·업무개선 조치)
🇨🇳 中國证券法(2019修订)第170条等——证监会责令改正、限期整改
🇩🇪 德國§ 6 WpHG / § 25a KWG(Anordnungsbefugnis der BaFin zur Beseitigung von Missständen)
🇫🇷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art. L. 621-14(pouvoir d'injonction de l'AMF)
🇺🇸 美國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 21C, 15 U.S.C. § 78u-3(SEC cease-and-desist / corrective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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