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 6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證券商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並得命其限期改善: 一、警告。 二、命令該證券商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 三、對公司或分支機構就其所營業務之全部或一部為六個月以內之停業。 四、對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許可之撤銷或廢止。 五、其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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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anorionlu
5 years ago
企業法務
第66條
1.依本法處罰
2.為下列處分
3.並得命其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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