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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證券交易法 第 164 條(監理人員)

主管機關得於各該證券交易所派駐監理人員,其監理辦法,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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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 164 條授權主管機關(金管會)在證券交易所派駐監理人員,採嵌入式即時監理,其監理辦法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另定。

Q · 金管會可以派人常駐在證交所裡面嗎?

依證券交易法第 164 條,主管機關(金管會)得在各證券交易所派駐監理人員,採取每天在場的嵌入式即時監理,而非僅靠事後書面報告或定期檢查。派駐人員的工作內容、權限與義務,由金管會依本條授權以命令(如監理人員監理辦法)另行訂定。其發現的異常即時回報,是啟動第 161 至 163 條命令變更、檢查與處分的資訊基礎。

白話解讀

金管會可以在證券交易所裡派人常駐辦公。不是定期來檢查、不是事發後查案,是每天上班的監理人員坐在證交所的辦公空間裡。這個概念接近美國聯邦監理官員駐點在紐約證交所辦公的模式,用一句話講:嵌入式監管。派駐人員的工作內容、權限、義務,由金管會用行政命令另定(目前是「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監理人員監理辦法」這類子法)。為什麼要這樣做?因為證交所每天處理的交易量和資訊量,如果只靠事後專案檢查,異常事件發現時往往已經過了黃金反應時間。派駐監理人員的意義在於即時性:異常交易、重大消息、系統事件,監理人員第一時間就能察覺並回報金管會。這條是「看得到、摸得到、管得到」的日常基礎,也是本節四個條文(161 到 164)中最不聲張但最常態運作的一個。

法律定性

派駐監理人員制度是指金融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 164 條授權,在證券交易所內常駐監理官員,以現場、即時方式掌握交易與營運狀況的監督模式。其特徵為「嵌入式監管」:監理人員每日在場、身分公開,能第一時間察覺異常交易與重大消息並回報主管機關,與定期檢查或事後查案的遠端監理形成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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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派駐監理人員的權限到哪裡?

權限範圍由金管會依本條授權訂定的監理辦法規範,實務上包括列席證交所重要會議、調閱文件、要求說明、即時回報金管會等。他們不是證交所員工,也不直接執行處分,但看到、記下的都可能成為金管會啟動第161、163條的資訊基礎。證交法第165條要求證交所及券商遵守派駐人員本於法令的指示,與164條一體兩面。

Q2這種制度國外有嗎?

有,但形式不一。美國SEC的檢查人員通常不常駐NYSE,採定期派員檢查;日本金融廳的監理文化更接近台灣的嵌入式;英國FCA則以大量資料即時上傳為主,減少實體派駐。台灣這種有明確法律授權的常駐制度,在亞洲屬於較典型的做法。

Q3派駐監理人員等於臥底嗎?

不是。派駐人員的身分與權限都是公開的,證交所內部都知道誰是金管會的人。這不是臥底,是明著放在那裡的監督哨。

Q4證券交易法164條在規定什麼?

授權金管會在證券交易所派駐監理人員,並由主管機關以命令訂定監理辦法,建立嵌入式即時監理制度。

Q5派駐監理人員是什麼?

金管會常駐證交所、以現場即時方式監督的監理官員,身分公開、不是證交所員工,異常當下就能掌握並回報。

Q6什麼叫嵌入式監管?

監理機關把人員嵌進受監督機構的日常運作中即時掌握資訊,與公股銀行官派稽核、保險業駐會監理同屬一個制度家族。

Q7監理辦法是哪一個?

由主管機關依本條授權以命令訂定,例如臺灣證券交易所相關監理人員監理辦法,屬框架立法、細節授權。

Q8派駐監理人員怎麼運作?

常駐證交所現場 → 即時察覺異常交易或重大消息 → 回報金管會 → 由金管會啟動161至163條後續處置。

Q9向金管會檢舉證交所問題怎麼提高可信度?

若涉及具體事件時點,明確標示事發當時派駐監理人員在場,有助於檢舉書可信度與後續查證效率。

Q10派駐監理人員能調閱哪些資料?

依監理辦法,實務上可列席重要會議、調閱文件、要求說明、即時回報,但不直接執行處分。

Q11怎麼判斷財經新聞裡金管會說的已掌握情況?

「金管會表示已掌握情況」背後常是派駐監理人員的即時回報,理解這角色就不會被記者的模糊寫法混淆。

Q12證交法164條 vs 165條差在哪?

164條授權派駐,165條要求證交所及券商遵守派駐人員本於法令的指示,兩條一體兩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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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駐監理(台灣/日本式)證交法164條現場即時監理人員常駐交易所,異常當下掌握
定期檢查(美國SEC式)Securities Exchange Act 1934 §19週期性事後派員定期赴交易所檢查,非常駐
資料即時上傳(英國FCA式)FSMA / FCA Handbook資料流即時以大量資料即時回報為主,減少實體派駐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金融商品取引法(金融庁による金融商品取引所の監督)
🇰🇷 韓國자본시장법(금융위원회·금융감독원의 거래소 감독)
🇨🇳 中國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 德國Börsengesetz (BörsG) – Börsenaufsicht durch die zuständige Behörde
🇫🇷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 supervision des marchés par l'AMF
🇺🇸 美國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 19(SEC 對自律機構 SRO 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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