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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證券交易法 第 165 條(監理人員所為指示之遵行)

證券交易所及其會員,或與證券交易所訂有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契約之證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對監理人員本於法令所為之指示,應切實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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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 165 條規定,交易所、會員與訂約之證券自營商、經紀商,對監理人員依法所為指示應切實遵行,不得當場拒絕。

Q · 監理人員當場下的指示,券商可以當場拒絕嗎?

依證券交易法第 165 條,證券交易所、會員及訂約之證券自營商、經紀商,對監理人員本於法令所為之指示應切實遵行。這是行政法「先執行後救濟」設計:縱使業者認為指示違法或不合理,仍須當場遵行,事後再透過訴願或行政訴訟主張,目的是避免市場異常在爭執中持續惡化。違抗的代價(罰鍰、停業、撤照)遠大於遵行後申訴。

白話解讀

金管會派駐在證券交易所的不是一般公務員,他們有個一般公務員沒有的權力:當場對交易所、券商、自營商、經紀商下達指示。不用寫公文、不用等上級批准,他們開口說話,對方就必須照辦。為什麼要這樣設計?因為證券市場的異常(股價瘋漲、洗錢、異常交易)通常以分鐘為單位惡化,走完正式文書流程,損害已經擴散。這是市場的應急剎車,平常你感覺不到它的存在,但它隨時能啟動。券商或交易所敢違抗監理人員的指示,後果是罰鍰、停業、甚至撤銷執照。對你這個投資人來說,這條法律的價值不在於你會用到它,而在於:你能在看起來正常的市場裡安心下單,背後有這一層「當場可以叫停」的機制在運作。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 165 條為證券市場監理執行之基礎規範,課予證券交易所、其會員及訂有集中交易市場使用契約之證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一項法定遵行義務:對監理人員本於法令所為之指示應切實遵行,構成證券市場同步監理(即時介入)的法律支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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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一般投資人會遇到監理人員嗎?

幾乎不會。監理人員的權力對象是證券交易所、券商、自營商、經紀商,不是散戶投資人。但你間接受益,因為他們的存在讓你的券商在出問題時能被當場制止,而不是等市場崩盤後才處理。

Q2監理人員的指示如果亂下怎麼辦?

先遵行再救濟。這是行政法的基本設計,避免業者用不同意為藉口拖延緊急處置。事後可提訴願(30 日內)或行政訴訟,若確實違法還能請求國家賠償。不要當場跟監理人員槓,會讓情況升級為違抗公權力。

Q3如果券商不聽監理人員的話,投資人有損失能告嗎?

可以。違反本條屬違反行政管制義務,結合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可主張侵權損害賠償,但須證明監理人員有下指示、券商違反指示、損害與違反行為有因果關係。關鍵證據是金管會的行政處分書。

Q4證券交易法 165 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交易所、會員及訂約券商對監理人員本於法令所為的指示必須切實遵行,是市場應急監理的法律基礎。

Q5監理人員是誰、權力多大?

主管機關派駐交易所執行監理的人員,可當場對交易所與券商下達指示,對方須立即配合,不必走公文流程。

Q6什麼叫本於法令所為之指示?

以法令為依據所下的監理指示才在遵行義務範圍內,非依法令的指示不受本條拘束。

Q7監理指示和正式行政處分有什麼不同?

監理指示當場口頭即生效、以分鐘計;正式處分須書面、附理由與救濟教示,以日週計。

Q8券商收到監理人員指示時該怎麼做?

確認來源與法令依據 → 完整記錄指示內容 → 當場切實遵行 → 內部通報合規法務 → 事後再救濟。

Q9覺得監理指示違法要怎麼救濟?

先遵行,再於 30 日內提訴願,必要時續行行政訴訟,確有違法可請求國家賠償。

Q10怎麼證明監理人員確實下過指示?

保存口頭指示的時間、地點、在場人與內容,必要時請求書面或留存錄音作為救濟證據。

Q11投資人因券商違反指示受損怎麼求償?

結合民法第 184 條第 2 項主張侵權賠償,舉證重點是指示存在、券商違反、與損害有因果關係,金管會處分書是關鍵。

Q12監理指示 vs 正式行政處分,業者抗辯時機差在哪?

監理指示須先遵行後救濟、不得當場拒絕;正式處分得於收受後法定期間內直接提救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監理人員當場指示正式行政處分
啟動時點市場異常發生當下立即下令(以分鐘計)事後調查、開會、作成處分書(以日週計)
形式要件口頭即可,本於法令所為即生遵行義務須具備書面、理由與救濟教示
業者抗辯時機先遵行、後救濟,不得當場拒絕得於收受後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
功能定位市場應急剎車,防止損害擴散違規責任之確認與裁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金融商品取引法(金融庁・証券取引等監視委員会による取引所・金融商品取引業者への監督・指示権限)
🇰🇷 韓國자본시장과 금융투자업에 관한 법률(금융감독원의 검사·감독 권한)
🇨🇳 中國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交易所、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与检查权限)
🇺🇸 美國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6 與 §19(SEC 對自律機構 SRO 與交易所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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