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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證券交易法 第 163 條(證券交易所違法之處分)

  1. 1.證券交易所之行為,有違反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妨害公益或擾亂社會秩序時,主管機關得為左列之處分: 一、解散證券交易所。 二、停止或禁止證券交易所之全部或一部業務。但停止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三、以命令解任其董事、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四、糾正。
  2. 2.主管機關為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處分時,應先報經行政院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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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 163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證交所有解散、停業、命令解任、糾正四級處分,解散與停業須先報行政院核准。

Q · 證交所出大問題時,主管機關可以做什麼處分?

依證券交易法第 163 條,證券交易所有違反法令、妨害公益或擾亂社會秩序情事時,主管機關(金管會)得為四種處分:解散證券交易所、停止或禁止全部或一部業務(停業不得逾三個月)、命令解任董事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糾正。其中解散與停業前兩款最重,主管機關不能自行決定,須先報經行政院核准。

白話解讀

這條是證券交易所的核武級條款。四種處分排成一條從輕到重的階梯:糾正、解任董監事經理人、停業、解散。最嚴厲的解散意味著讓整個證交所從法律上消失。停業一次不能超過三個月,因為停超過三個月台灣整個資本市場會崩潰。解任董監事高層是針對「人」的處分。糾正則是最輕的書面警告。為什麼要寫這條?因為台灣只有一家證券交易所,它是壟斷的市場基礎設施,如果它出了大問題(違反法令、妨害公益、擾亂社會秩序),沒有市場機制可以懲罰它,只能靠國家權力直接介入。這條最有意思的地方在於:解散和停業這兩種最重的處分,主管機關自己不能決定,必須先報行政院核准。這個設計說明立法者很清楚這四個按鈕的重量,前兩個威力太大,不能由金管會單獨按下。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 163 條為證券交易所之行政監督處分總則,賦予主管機關在交易所違法、妨害公益或擾亂社會秩序時,從糾正、命令解任、停業到解散四級由輕至重的處分權限,並以「解散、停業須報行政院核准」作為最重處分的程序剎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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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停業不能超過三個月?

因為證交所是全國唯一的集中交易市場,停業期間所有上市股票買賣都會停擺,影響從個人投資人到企業融資到國家金融穩定。三個月已是立法者認定的極限,超過會造成比問題本身更嚴重的市場真空。這也是停業與解散須先報行政院核准的原因——已屬國家經濟政策層級的決定。

Q2歷史上這條被用過嗎?

實務上啟動到停業或解散層級的紀錄極罕見,較常見的是糾正,偶有命令解任。這條主要作用是嚇阻與談判籌碼,不是日常工具。金融監理史上,最強的處分條款往往用得最少,但其存在改變了整個監理互動的動態。

Q3證交所被處分後還能打官司嗎?

可以,行政處分本身得提訴願、行政訴訟。但證交所董事長人選、預算與業務都受主管機關控制,正面興訟動機很低,真正的救濟通常透過公文溝通與政治協商完成。這種形式上可救濟、實質上少訴訟的現象,是金融自律機構受特別監督時的普遍特徵。

Q4證券交易法 163 條是什麼?

規定主管機關對證券交易所的四種行政處分:解散、停業、命令解任、糾正,是證交所監理的核心條款。

Q5證交所四種處分差在哪?

糾正最輕(書面警告)、命令解任針對人、停業(不逾三月)與解散最重且須報行政院核准,構成由輕至重的階梯。

Q6什麼叫妨害公益或擾亂社會秩序?

指證交所行為損及市場公共利益或金融穩定的概括要件,與違反法令並列為啟動處分的事由。

Q7命令解任是什麼意思?

主管機關直接下令解除證交所董事、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是針對人的處分,被解任者職涯可能就此終結。

Q8如何讓主管機關對證交所啟動處分?

蒐集違法事證 → 向金管會具名檢舉並援引第 163 條 → 必要時同步刑事報案與向立委陳情增加動能。

Q9證交所被處分後怎麼救濟?

處分送達後 30 日內提訴願,再不服可提行政訴訟;被命令解任的個人可個別提行政救濟。

Q10解散或停業的程序怎麼走?

主管機關擬解散或停業時,須先報經行政院核准才能生效,此前置階段通常有協商空間。

Q11怎麼判斷會用到哪一款處分?

看違法情節輕重:例行性瑕疵多用糾正,高層涉弊用命令解任,系統性失靈才考慮停業或解散。

Q12糾正 vs 命令解任哪個重?

命令解任重得多。糾正僅書面警告且對機構,命令解任直接終結特定高層職務、針對人,影響個人職涯。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處分款別嚴厲度對象是否須行政院核准實務使用頻率
第四款 糾正最輕證交所較常見(接近例行溝通)
第三款 命令解任董事/監事/監察人/經理人(對人)偶有
第二款 停業證交所全部或一部業務(不逾三個月)極罕見
第一款 解散最重整個證交所歷史上未啟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金融商品取引法(内閣総理大臣對金融商品取引所之免許取消・業務停止等監督處分)
🇰🇷 韓國자본시장과 금융투자업에 관한 법률(금융위원회의 한국거래소 감독·처분)
🇨🇳 中國证券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与处分)
🇩🇪 德國Börsengesetz (BörsG)(Börsenaufsichtsbehörde 對交易所許可之撤銷與監理措施)
🇫🇷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AMF 對受規範市場/交易所之監理處分)
🇺🇸 美國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 19(h)(SEC 對全國性證券交易所之停業、撤銷登記、譴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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