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 162 條(保護措施 (二))
主管機關對於證券交易所之檢查及命令提出資料,準用第六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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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162條規定,主管機關對證券交易所之檢查及命令提出資料,準用第64條之規定,金管會因此取得常態檢查權。
Q · 金管會可以隨時檢查證券交易所、調閱它的資料嗎?
依證券交易法第162條,主管機關(金管會)對證券交易所之檢查及命令提出資料,準用第64條之規定。第64條是證交法最強的檢查授權之一,包含隨時調閱文件、傳訊相關人員、實地檢查。此檢查屬常態監理權,不需先有違法嫌疑即可啟動,可為常規稽查、專案檢查或政策制定而要資料。證交所無正當理由拒絕或拖延,可能觸發第163條更嚴重之處分。
白話解讀
這條看起來只有一句話,但它幫金管會接了一條電纜到證券交易所的每一份檔案。怎麼接的?它說「檢查及命令提出資料,準用第六十四條之規定」。這個「準用」是法律技術活,意思是把第 64 條給金管會查證券商的所有權限,原封不動複製到證交所身上。第 64 條是證交法裡最強的檢查授權之一:隨時調閱文件、傳訊相關人員、進行實地檢查。透過這條「準用」,同樣的權力擴張到證交所本身。你在財經新聞上看到的「金管會專案檢查證交所」、「金管會要求證交所在限期內提供某某資料」,法律依據就是這條。它看起來平淡,卻是整個監理權力的嫁接點:沒有這條,金管會第 161 條的命令變更權就只有嘴巴沒有眼睛,因為它看不到證交所內部實際發生什麼事。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162條為監理程序性規範,透過「準用第64條」之立法技術,將主管機關對證券商的完整檢查權(調閱文件、傳訊人員、實地檢查)原封不動嫁接到證券交易所本身,構成主管機關監督證交所的資訊取得基礎與監理權力神經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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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要用「準用」這種繞一圈的寫法,不直接寫清楚?▾
這是立法技術上的效率選擇。第64條已寫過一遍完整的檢查權規定,若在第162條再寫一遍會造成法條肥胖且容易不一致。「準用」是把一整套規則透過一句話複製過來並保持同步:未來第64條修正,第162條的內容會自動跟著變。內行人提示:遇到「準用」要養成翻到被準用條文讀全文的習慣,否則會錯過大量實質內容。
Q2證券交易所能不能以「商業機密」拒絕提供資料?▾
原則上不能對主管機關主張。主管機關的檢查權是法定權力,凌駕於一般商業機密保護之上。但證交所可要求主管機關註明資料用途並依個資法、營業秘密法維護保密。拒絕提供本身違反本條,可能觸發第163條更嚴厲處分。內行人提示:「保護性提供」(限縮範圍、匿名化處理)比「拒絕提供」安全得多,是合規老手的標準做法。
Q3金管會檢查證交所需要先有違法嫌疑嗎?▾
不需要。本條準用的是常態檢查權,可以是常規稽查、專案檢查,或為政策制定而要資料,門檻比一般人想像的低。內行人提示:正因為門檻低,檢舉時若能具體指出建議調閱的資料項目與期間,更容易促使主管機關直接動用本條。
Q4證券交易法162條是什麼?▾
規範主管機關檢查證交所、命其提出資料時準用第64條,是監理權力的資訊開關。
Q5「準用第64條」是什麼意思?▾
把第64條給主管機關查證券商的整套檢查權,原封不動複製到證交所身上,並隨第64條修正同步。
Q6第64條被準用的權力有哪些?▾
隨時調閱文件、傳訊相關人員、進行實地檢查等檢查授權。
Q7證交法162條和第161、163條差在哪?▾
161是命令變更(手)、162是檢查取得資料(眼)、163是不配合的處分(牙),三者構成監理鏈。
Q8金管會怎麼依162條檢查證交所?▾
啟動檢查 → 命證交所限期提出資料 → 調閱文件、傳訊人員、實地檢查,全程依準用的第64條程序。
Q9投資人怎麼促使金管會依本條檢查證交所?▾
蒐集具體事證 → 具名檢舉並建議檢查範圍與期間 → 金管會不作為時向監察院陳情。
Q10證交所收到檢查通知該怎麼配合?▾
依期限完整提供資料,對範圍有異議以公文溝通,得在法定範圍內主張保密但不得拒絕提供。
Q11證交所不服檢查命令怎麼救濟?▾
得於命令送達後30日內提起訴願,循行政救濟途徑處理。
Q12金管會檢查證交所需要違法嫌疑嗎?▾
不需要。準用的是常態檢查權,常規稽查、專案檢查、政策需求都可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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