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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證券交易法 第 92 條(理事或監事之違法行為)

證券商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實施該會章程、規則,濫用職權,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糾正,或命令證券商同業公會予以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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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 92 條規定,證券商同業公會理監事違法、怠職、濫權或違背誠信,金管會得糾正或命令公會解任。

Q · 公會理監事是會員選的,金管會也能拔掉嗎?

依證券交易法第 92 條,證券商同業公會的理事、監事只要有違反法令、怠於實施章程規則、濫用職權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四種情形之一,主管機關(金管會)就可以予以糾正,或直接命令公會將其解任。這是命令而非建議,公會沒有拒絕空間,等於在會員選舉的自治結構上,再疊一條政府的覆寫權力線。

白話解讀

當上證券商同業公會的理事或監事,在外面很風光。但這條告訴你風光的背面:你的位子不是由會員保護的,是金管會說了算。只要你違反法令、怠於執行章程規則、濫用職權、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金管會可以直接糾正你,或者命令公會把你解任。注意,這裡不是「建議」解任,是「命令」解任,公會沒有拒絕的空間。這套設計把公會治理的最終裁判權從會員手中移到了政府手中。理監事不只要對會員負責,更要對金管會負責。對投資人來說,這代表公會的領導層不會變成一個無人能管的小王國。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 92 條為證券商同業公會理監事的外部問責規範,賦予主管機關於理監事違反法令、怠於實施章程規則、濫用職權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時,得予糾正或命令公會解任的權限,構成證券業自律組織治理中政府介入的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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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金管會真的解任過公會理監事嗎?

正式動用命令解任權的公開案例極少,因為多數情況下金管會會先透過非正式管道施壓,理監事在正式處分前就自行請辭。若看到某位公會理監事突然以「個人因素」辭職,且時間點剛好在某次監理爭議之後,背後很可能就是這條在起作用。

Q2被金管會命令解任的理監事能救濟嗎?

金管會的命令屬行政處分,被解任者理論上可提訴願和行政訴訟,但訴訟曠日廢時,公會理監事任期有限,等判決出來任期可能早已結束。且「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事由在行政訴訟中特別難翻案,因為法院通常尊重金管會的判斷餘地。

Q3金管會命令解任公會理監事的事由有哪些?

第 92 條列四種事由:違反法令、怠於實施該會章程規則、濫用職權、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最後一項極具彈性,可處理雖未明確違法但決策偏袒、不夠誠實的行為。

Q4證券交易法第 92 條是什麼?

規範證券商同業公會理監事違法時,金管會得糾正或命令公會解任的外部問責條文,是證券業自律體系的政府介入開關。

Q5金管會命令解任公會理監事的四種事由是什麼?

違反法令、怠於實施該會章程規則、濫用職權、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四者之一即可發動。

Q6什麼叫「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一個極具彈性的不確定法律概念,金管會可用它處理雖未明確違法、但決策偏袒或不夠誠實的行為。

Q7「糾正」和「命令解任」差在哪?

糾正是要求改善的較輕處置,命令解任則直接拔除職務、公會須執行,屬情節較重時的手段。

Q8怎麼向金管會檢舉公會理監事?

蒐集決議紀錄、偏袒事證 → 對應第 92 條法定事由 → 向金管會證期局書面函報檢舉 → 追蹤處分。

Q9被命令解任後怎麼救濟?

對行政處分提訴願,不服再提行政訴訟;但任期有限、訴訟費時,誠信事由難翻案。

Q10檢舉理監事需要準備什麼證據?

公會會議紀錄、決議內容、偏袒特定會員的書面或往來證據,避免空泛指控。

Q11中小型券商覺得公會被大型券商把持怎麼辦?

向金管會具體舉報理監事「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偏袒行為,常比在會員大會對抗多數票有效。

Q12第 92 條 vs 一般社團法人解任差在哪?

一般社團須會員大會決議,第 92 條讓金管會繞過會員直接命令解任,理監事幾無抵抗空間。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general_associationsecurities_guild_art92
解任發動者會員大會決議主管機關(金管會)命令
理監事抵抗空間受多數會員意志保護幾無抵抗空間,公會須執行
事由範圍多依章程列舉之具體事由含彈性的「違背誠實信用原則」
正當性來源結社自治、會員民主證券業公益性、市場秩序維護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美國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 19(h)(4) [15 U.S.C. § 78s(h)(4)](SEC 得命令自律機構 SRO 解除或懲處其董事、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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