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之設立,應於登記前先經主管機關之特許或許可;其申請程序及必要事項,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 93 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設立須於登記前先經金管會特許或許可,申請程序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Q · 想開一家證券交易所要經過誰核准?
要金管會特許或許可,登記前就得先過關
依證券交易法第 93 條,證券交易所之設立必須在公司登記之前,先取得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特許或許可,不是登記即可營業,也不是事後報備。申請程序與必要事項另由主管機關以命令訂定,等於政府不只管「能不能設」,連「怎麼設」的細節都管。這是事前管制的最高等級,門檻遠高於一般公司設立。
全台灣只有一個證券交易所,就是臺灣證券交易所。為什麼只有一個?因為設立的門檻不是「申請核准」這麼簡單,而是「特許」或「許可」。特許是政府賦予你原本不存在的權利,許可是政府移除對你既有權利的限制,兩者的法律性質不同,但共同點是:沒有政府點頭,你連門都進不了。這條把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列為政府事前管制的最高等級。不是事後報備,不是登記即可營業,是你連籌備都要先經過核准。具體的申請程序和條件再由金管會另外用命令規定,等於政府不只管「能不能設」,還管「怎麼設」的每一個細節。
證券交易法第 93 條為證券交易所設立的事前管制規範,要求交易所在登記前須先經主管機關特許或許可,並授權主管機關以命令訂定申請程序與必要事項,使證券交易所成為受政府最高密度管制的資本市場基礎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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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本條並未限制數量,但設立需要金管會特許,而金管會政策一直維持單一集中市場架構。考量在於台灣資本市場規模相對小,多個交易所可能分散流動性;加上櫃買中心已提供另一交易場所,政策上認為無再增設需求。
一般營業許可是你本來就有經營自由、政府只審查條件;特許是該領域本由政府獨佔或禁止,政府特別賦予你經營權利。特許事業管制密度更高、政府裁量空間更大,附帶條件通常比許可嚴格。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依證交法第 93 條,須在公司登記之前先取得特許或許可,申請程序由主管機關以命令訂定。
規定證券交易所設立前須先經金管會特許或許可,是政府事前管制最高等級的基礎設施門檻。
特許創設原本不存在的權利,許可解除既有禁止;特許管制密度更高、裁量空間更大、附帶條件更嚴。
依證交法第 9 條,設置場所及設備以供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機構;定性決定是否適用第 93 條。
交易所走第 93 條特許,櫃買中心是依第 62 條的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市場,法律地位不同。
先確認構成第 9 條交易所定義 → 依命令備齊文件 → 向金管會申請特許或許可 → 核准後辦登記營業。
依主管機關以命令訂定的申請程序與必要事項,含章程、組織型態(會員制或公司制)等。
不在本條條文,須查金管會發布的證券交易所設置標準與相關辦法。
先依第 9 條判斷平台是否構成證券交易所;若是,須過第 93 條門檻,否則走其他法規。
關鍵看標的是否被認定為有價證券;若是,平台可能被認定為交易所而需特許,否則走其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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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之設立,應於登記前先經主管機關之特許或許可,其申請程序及必要事項,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證券交易所之設立,應於登記前先經主管機關之特許或許可,其申請程序及必要事項,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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