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為保障有價證券買賣之公正,或保護投資人,必要時得命令證券商同業公會變更其章程、規則、決議或提供參考、報告之資料,或為其他一定之行為。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 91 條授權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命令證券商同業公會變更章程、規則、決議或提供資料,以保護投資人。
Q · 金管會可以直接叫證券商公會改規則嗎?
可以,金管會認為必要時一紙命令就能要公會變更
依證券交易法第 91 條,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只要認為為保障有價證券買賣之公正或保護投資人有必要,即得命令證券商同業公會變更章程、規則、決議,或提供參考、報告之資料,甚至「為其他一定之行為」。本條不要求聽證、不需公會會員投票同意,門檻只在主管機關自身的「必要性」判斷,是金融自律體系中極強勢的監理工具。
同業公會自己訂的規則出了問題怎麼辦?金管會手上有一顆隨時可以按下去的按鈕。這條賦予主管機關一項極寬的權力:只要金管會認為有必要保障交易公正或保護投資人,它可以命令公會變更章程、修改規則、撤回決議、交出資料,甚至「為其他一定之行為」。最後這八個字是一個彈性極大的概括授權,幾乎涵蓋了金管會想要公會做的任何事情。對公會來說,這條是懸在頭頂的劍;對投資人來說,這條是你的安全網後面那根最粗的鋼纜。
證券交易法第 91 條為主管機關對證券商同業公會的監督命令權規定,授權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命令公會變更章程、規則、決議、提供資料或為其他一定之行為,以保障有價證券買賣之公正並保護投資人,構成金融自律監理體系中的強制覆寫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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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主管機關曾多次要求公會修改自律規範,例如調整融資融券風控標準、強化客戶適合度評估程序等。多數情況下主管機關會先以行政指導方式建議,公會通常照辦;真正動用本條的正式命令權相對少見,往往代表主管機關與公會之間已有嚴重分歧。
這是概括授權條款,範圍由主管機關裁量,實務上可包括要求公會建立特定監理通報機制、修改會員紀律處分標準、配合政策推動業務規範等,唯一限制是必須與保障交易公正或保護投資人有關。此種概括授權在行政法上有法律明確性原則的合憲性討論。
規範主管機關(金管會)必要時得命令證券商同業公會變更章程、規則、決議或提供資料,以保障交易公正與保護投資人。
變更章程、變更規則、撤回決議、提供參考報告資料,以及範圍極寬的「為其他一定之行為」概括授權。
一個由主管機關裁量的概括授權條款,只要與保障交易公正或保護投資人有關,金管會幾乎可命令公會配合任何特定行為。
依證券交易法第89條設立、證券商強制入會的自律組織,負責訂定並執行業界自律規範。
認定有保障交易公正或保護投資人之必要後,以命令要求公會變更章程、規則、決議或提供資料,無須聽證或公會同意。
鎖定有問題的公會規則 → 撰寫具體書面陳情 → 附影響分析(哪條、怎麼損害、影響多少人)→ 送金管會證期局 → 追蹤回覆。
本條的資料提供權限是金管會穿透公會觸及個別券商資訊的依據,被要求準備參考報告資料時須配合。
主管機關得進一步依第92條對違法的理事、監事為糾正或解任,並可能伴隨其他行政處分。
第90條是常態性章程內容指導監督,第91條是必要時的個案強制命令權,可直接覆寫公會既有規則與決議,強度更高。
第91條針對公會組織的規則與決議,第92條針對理事、監事個人的違法行為糾正解任,一個是規則層面、一個是人事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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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保障有價證券買賣之公正,或保護投資人,必要時得命令證券商同業公會變更其章程、規則、決議或提供參考、報告之資料,或為其他一定之行為。
主管機關為保障有價證券買賣之公正,或保護投資人,必要時得命令證券商同業公會變更其章程、規則、決議或提供參考、報告之資料,或為其他一定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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