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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證券交易法 第 14-4 條

  1. 1.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但符合主管機關依公司規模、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所定條件者,應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2. 2.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3. 3.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本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4. 4.公司法第二百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二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十八條之一、第二百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二百二十四條至第二百二十六條及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對審計委員會之獨立董事成員準用之;對獨立董事提起訴訟準用公司法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五條及第二百二十七條但書規定。
  5. 5.審計委員會與其獨立董事成員對前二項所定職權之行使、作業程序、議事錄應載明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6. 6.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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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證交法第14條之4規定上市櫃公司須設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至少三人,其中一人具會計或財務專長。

Q · 公司一定要設審計委員會嗎?

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原則上公司可在審計委員會與監察人間擇一設置;但主管機關依公司規模等條件,已要求上市櫃公司全面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111年起全面適用。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至少三人、其中一人須具會計或財務專長,並準用原監察人之法定職權。

白話解讀

台灣的上市公司過去有監察人制度:找幾個人來「監督」董事會。問題是,監察人通常也是大股東的人,監督效果可想而知。111年起,上市櫃公司全面改用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至少三人,其中一人要有會計或財務專長。這個轉變的意義在於:過去監察人是「個人」制度,一個人的監督力量有限;審計委員會是「合議」制度,三個以上獨立董事一起開會、一起討論、一起表決,至少過半數同意才算通過。更關鍵的一點:所有法律原本寫給監察人的權力,現在全部「準用」到審計委員會。調查權、查帳權、代表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的權力,全部轉移。這不只是換名字,是把監督的單位從一個人升級成一個有組織、有制度的委員會。

法律定性

審計委員會是依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設置、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不少於三人,至少一人具會計或財務專長)的合議制監督機構,準用法律對監察人之規定,取代傳統個人制監察人,行使查核、調查及對董事提起訴訟等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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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審計委員會跟監察人到底差在哪?

最大差別是合議制 vs 個人制。監察人是一到三人各自獨立行使職權,審計委員會是三人以上獨立董事一起開會表決,需全體成員過半數同意,且成員全為受資格與獨立性限制的獨立董事。

Q2所有上市公司都要設審計委員會嗎?

原則上可在審計委員會與監察人間擇一,但金管會已依公司規模等條件要求上市櫃公司111年起全面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部分未強制適用之興櫃或公開發行公司仍可維持監察人制。

Q3審計委員會是什麼?

依證交法14條之4設置、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3人)的合議制監督機構,取代監察人並準用其職權。

Q4審計委員會跟監察人差在哪?

監察人個人制、審計委員會合議制;後者成員全為獨立董事,決議需過半數同意且有議事錄留痕。

Q5什麼叫『準用監察人之規定』?

把法律原本寫給監察人的查帳、調查、對董事提訴等權力,比照適用到審計委員會及其獨立董事成員。

Q6審計委員會的運作規則誰訂?

職權行使、作業程序、議事錄記載事項由主管機關金管會訂辦法,不是公司自訂。

Q7公司怎麼設置審計委員會?

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至少三人、推一人為召集人、確保至少一人具會計或財務專長,並依主管機關辦法運作。

Q8審計委員會怎麼做成有效決議?

須經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人數低於法定三人時決議效力恐遭質疑。

Q9投資人怎麼確認公司的治理結構?

查公開資訊觀測站的公司治理資料,確認是審計委員會制或監察人制、獨立董事組成與專長。

Q10少數股東怎麼透過審計委員會對失職董事究責?

準用公司法第214、215條,可促請審計委員會獨立董事成員代表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

Q11審計委員會 vs 監察人哪個監督力強?

審計委員會合議、留痕、成員獨立性高,施壓成本高於個人制監察人,制度上監督力較強。

Q12審計委員會 vs 薪資報酬委員會差在哪?

前者監督財務與董事行為、準用監察人職權;後者依14條之6專責審議薪酬政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監察人審計委員會
組織型態個人制,各自獨立行使職權合議制,開會表決
組成資格無獨立性強制要求全體獨立董事,至少3人、1人具會計財務專長
決議方式個人決定全體成員過半數同意
規則來源公司法既有規定職權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
可究責性個人壓力大、易被架空有議事錄,發言投票留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 監査委員会(指名委員会等設置会社)/金融商品取引法 J-SOX
🇰🇷 韓國상법 제415조의2(감사위원회)
🇨🇳 中國公司法(2023修訂)審計委員會(取代監事會之選項)
🇩🇪 德國AktG § 107 Abs. 3(Prüfungsausschuss des Aufsichtsrats)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823-19(comité d'audit)
🇺🇸 美國Sarbanes-Oxley Act § 301 + SEC Rule 10A-3(audit commit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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