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120 條規範壽險保單質借,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且未還,三十日通知期滿保單即停效。
Q · 壽險保單可以借錢嗎?利息沒繳會怎樣?
可以。本息滾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會停效
依保險法第 120 條,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的壽險保戶,可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公司借款,保險公司收到通知後一個月內須撥款。但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保險公司應於三十日前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未返還者,保單自超過日起停止效力。未通知者,停效日延後至通知到達後三十日。停效保單可準用第 116 條規定申請復效。
你的壽險保單不只是一張紙,它是一個可以借錢的擔保品。繳滿一年以上的壽險,你可以拿保單去跟保險公司借錢,利率通常比信貸低,審核比銀行快,而且不影響你的保障。這叫「保單質借」。保險公司收到你的借款通知後,一個月內就要把錢給你。但這裡有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致命陷阱:如果你借的本金加利息滾到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就會自動失效。保險公司必須在那個日期的三十天前書面通知你,但如果你沒收到通知或者沒當回事,你可能在完全不知情的狀況下失去保障。更糟的是,如果這段期間剛好出事,你什麼都拿不到。這條法律在民國96年特別增訂了保護條款:保險公司如果忘了通知你,失效日會往後延到通知後三十天,而且失效後你還可以申請復效。但前提是你知道這個機制存在。
保險法第 120 條規範壽險保單質借(policy loan)機制:要保人以已繳費滿一年的人壽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取得資金的權利。本條同時設定本息上限(不得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人通知義務(停效前三十日書面通知)與停效後復效程序,平衡要保人資金彈性與保單保障完整性。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保單質借利率通常是保單預定利率加一到兩個百分點。以近年低利率保單來說,質借利率大約在百分之二到四之間,遠低於一般信用貸款的百分之五到十五。不過早期高利率保單(預定利率百分之六以上的時代)的質借利率也會比較高。內行人提示:質借不用信用審查、不看收入證明、不影響聯徵紀錄,這三點加起來的價值可能比利率差距更大。
不還本金沒關係,但利息會持續累計。當本息總額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效力就停止。保險公司必須在那天的三十天前書面通知你(保險法第 120 條第 3 項),但很多人搬家沒更新地址,通知收不到照樣失效。內行人提示:即使你暫時無力還本金,至少每年繳一次利息,讓本息不要滾過保單價值準備金,這是保住保單最低成本的做法。
可以。保險法第 120 條第 5 項準用第 116 條的復效規定,停效後兩年內可以申請復效。但復效要補繳積欠的保費和質借本息,而且保險公司可以要求重新體檢。如果這段期間你的健康狀況變差了,復效可能受阻。內行人提示:復效申請後保險公司有權做核保評估,停效期間如果罹患重大疾病,保險公司可以拒絕復效或加費承保。所以保單失效不是「暫停」,是一個有實質風險的狀態。
依保險法第 120 條,繳費滿一年的壽險保戶可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公司借款,是壽險「儲蓄」功能轉化為「資金」的法定機制,保單繼續有效。
質借保單繼續有效、保障不中斷(§120);解約保單消滅、領回解約金、所有保障歸零(§119)。兩者最大差距在於理賠時刻保障是否存續。
保險公司為履行未來保險給付而提存的金額,由保險公司精算後依年期累積。是質借金額上限與停效門檻的計算基礎,可向保險公司客服查詢即時餘額。
依保險法第 120 條第 3 項,當質借本息累積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人於三十日書面通知期滿後,保單效力自超過日起停止,但契約未消滅,仍可申請復效。
致電保險公司客服或登入會員 App 查詢可質借金額 → 填寫質借申請書 → 提交身分證明 → 等候撥款。保險法第 120 條第 2 項規定保險人應於一個月內撥款。
通常為保單預定利率加 1-2 個百分點。新保單質借利率約 2-4%,早期高利率保單(預定利率 6% 以上)的質借利率較高。具體依保險契約條款。
依保險法第 120 條第 2 項,保險人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須撥款。實務上多數保險公司 3-7 個工作天即到帳,比銀行信貸(1-2 週)快很多。
本金沒有強制還款期限,但利息會持續累積。當本息合計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人會三十日前通知,未還即停效。建議至少每年繳一次利息。
質借勝在:利率低(2-4% vs 5-15%)、免信用審查、不影響聯徵、撥款快(3-7 天 vs 1-2 週)。但有上限(保單價值準備金的 7-9 成)。額度足夠就選質借。
| label | key_features |
|---|---|
| 保單質借(§120) | 保單繼續有效;本息上限為保單價值準備金;利率約 2-4%;無信用審查;本息超額將停效 |
| 解約金(§119) | 保單消滅,所有保障歸零;領取解約金(通常低於已繳保費);無還款義務;不可復效(須重新投保) |
| 減額繳清(§118) | 保單繼續有效但保額減少;不再繳保費;以保單價值準備金一次躉繳;不需借款也不需解約 |
| 信用貸款 | 與保單無關;利率 5-15%;需信用審查、收入證明;影響聯徵;撥款 1-2 週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保險人於接到要保人之借款通知後,得於一個月以內之期間,貸給可得質借之金額。
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保險人於接到要保人之借款通知後,得於一個月以內之期間,貸給可得質借之金額。
立法理由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以已有責任準備金之提列為前提。要保人繳納保費達一年以上者,已提列有責任準備金,為保障要保人之權益,爰將原條文「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者」修正為「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以符實際。
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保險人於接到要保人之借款通知後,得於一個月以內之期間,貸給可得質借之金額。 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 保險人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保險人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前二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配合現行實務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其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且保險人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並增訂第五項規定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
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保險人於接到要保人之借款通知後,得於一個月以內之期間,貸給可得質借之金額。
要保人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以已有責任準備金之提列為前提。要保人繳納保費達一年以上者,已提列有責任準備金,為保障要保人之權益,爰將原條文「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者」修正為「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以符實際。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配合現行實務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其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且保險人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並增訂第五項規定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