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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保險法 第 117 條(保險費未付之效果)

  1. 1.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
  2. 2.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或契約訂定於若干年後給付保險金額或年金者,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有不交付時,於前條第五項所定之期限屆滿後,保險人僅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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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117條禁止保險公司以訴訟請求保險費;終身壽險繳費滿兩年後僅得減額不得終止。

Q · 保險公司能告我要保費嗎?

依保險法第117條第一項,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保險公司無法告你要保費,唯一能做的是依第116條走催告、停效、終止程序。若你的終身壽險或長年期年金已繳足兩年以上,依本條第二項,於116條第五項所定復效期限屆滿後,保險公司也不能終止契約,僅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白話解讀

在幾乎所有契約關係中,你不付錢,對方可以告你要求履約。房東可以告你要房租,銀行可以告你要貸款,供應商可以告你要貨款。但保險費是個例外。保險法第117條第一項說:保險人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保險費。保險公司不能告你要保費。你不繳,保單會停效(第116條)甚至終止,但保險公司不能拖你上法庭強迫你繳錢。為什麼?因為保險的本質是自願性保障,不是強制性義務。如果保險公司可以告你要保費,等於你被鎖死在一份你不想要的合約裡,這違反保險制度的根本精神。第二項更進一步:如果你的保單是終身壽險或長年期年金,而且保費已經繳了兩年以上,就算你後來不繳了,保險公司連終止契約都不行,只能「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你繳了十年的終身壽險,第十一年不繳,保險公司不能直接把你的保單作廢,只能按比例縮減保額。你過去繳的保費不會白費。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117條規範保險費繳付的兩項保護機制:第一項禁止保險人以訴訟方式請求交付保險費,確立保費非民事債務之地位;第二項針對終身壽險與長年期年金,於要保人繳費滿二年後設下「只減額不終止」之保護門檻,避免要保人累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一筆勾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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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公司真的不能告我要保費?那他們怎麼處理?

對,保險法第117條第一項明確禁止。保險公司的唯一救濟途徑是走116條的催告→停效→終止程序。也就是說,你不繳保費的最壞結果是失去保障(保單停效或終止),但不會被法院傳票、不會被查封財產、不會上聯徵紀錄。

Q2停繳後選解約還是減額繳清?

取決於你的需求和保單的帳面價值。解約拿回保單價值準備金(第119條),落袋為安但永久失去保障。減額繳清(第118條)不拿現金但保留較低保額的終身保障,不用再繳任何保費。內行人提示:向保險公司同時索取「解約金試算」和「減額繳清保額試算」,兩個數字擺在一起比較,繳越久的保單減額繳清的性價比通常越高。

Q3保險法第117條是什麼?

禁止保險公司以訴訟請求保費,且終身壽險繳費滿兩年後僅得減額不得終止契約,是保險法刻意設計保護要保人的不對等條款。

Q4保險公司能告我要保費嗎?

不能。保險法第117條第一項明文禁止以訴訟請求交付保險費,保險公司唯一能做的是依第116條走停效或終止程序。

Q5什麼叫減額繳清?

依保險法第118條,終身壽險繳費滿兩年停繳,將已繳保費依精算公式轉換為較低保額之終身保障,不用再繳費。

Q6保單停效跟終止差在哪?

停效是暫時失去保障可在期限內復效,終止是契約完全結束。本條第二項保護機制讓部分長年期保單免於進入終止階段。

Q7不想繳保費怎麼辦?

三條路:解約拿回保單價值準備金、減額繳清保留縮減後保障、保單借款應急。先向保險公司索取書面試算再做選擇。

Q8怎麼算減額繳清的保額?

依保險法第118條由保險公司精算,計算基礎為已繳保費累積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被保險人當時年齡。索取書面試算為準。

Q9停繳後想復效要怎麼做?

依第116條第五項,停效後兩年內可申請復效,需補繳保費及利息,重大健康狀況改變可能需重新體檢。

Q10怎麼面對保險公司的律師催繳函?

保留信函作為證據,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02-66161325)申訴。本條第一項明確禁止訴追,律師函在保險法層次無訴訟基礎。

Q11減額繳清 vs 解約哪個划算?

解約立刻拿現金但保障歸零;減額繳清不拿現金但保留終身縮減保障。繳越久的保單減額繳清通常性價比越高。

Q12終身壽險 vs 定期險 停繳後果差在哪?

終身壽險繳費滿兩年享第117條第二項保護僅得減額;定期險與短年期不受此保護,停繳後依116條停效或終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依據條文現金取得後續保障適用情境
解約第119條拿回保單價值準備金完全消失急需現金且不再需要保障
減額繳清第117條第二項、第118條縮減保額後終身持續想保留部分保障但無法續繳
保單借款第120條可借出保單價值準備金一定比例原保額維持短期資金壓力,預期可恢復繳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日本保険法第54条(解除)+ 約款保護機制(無直接對應第一項禁止訴追,第二項對應主要在保險約款層次處理)
🇰🇷 韓國상법 제650조(보험료의 지급과 지체의 효과)+ 약관(韓國商法允許保險人催告後解除,無直接對應禁止訴追)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36-37條(保費寬限期與復效)+ 第54條(中止與解除)(允許保險人解約,無對應禁止訴追)
🇩🇪 德國VVG § 38(Folgeprämie,後續保費)+ VVG § 165(Umwandlung in eine prämienfreie Versicherung,paid-up policy 對應第二項減額繳清)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L113-3(défaut de paiement)+ L132-20(réduction de capital,對應第二項減額繳清)
🇺🇸 美國Variable by state(依州別不同);通常 NCOIL Insurance Code Model 採 grace period + reinstatement,多數州法不允許保險人訴追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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