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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117 條(保險費未付之效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
  2. 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或契約訂定於若干年後給付保險金額或年金者,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有不交付時,於前條第五項所定之期限屆滿後,保險人僅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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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人壽保險」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 因為壽險具有儲蓄性質,不宜強制儲蓄;繳保險費是長期負擔 🔵江朝國師、葉啟洲師: 指「續期保險費」,不包括「❌第一期保險費」,蓋要保人本應衡量是否定約,就第一期保險費負絕對之履行責任,故保險人得以訴訟請求第一期保險費 🔵葉啟洲師: 人壽保險保險費是「不完全義務」 II 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或契約訂定於若干年後給付保險金額或年金者,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有不交付時,於前條第五項所定之期限屆滿後,保險人僅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oscarc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117條第一項是因為 平準保費制之關係(但不含第一期保險費)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