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4 條(定義-被保險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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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保險金)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多數說(施文森師、林勳發師):
「🥷要保人」就是契約當事人,即應有保險利益/保險給付請求權(保險法3為基礎,保險法4不妥)
保險標的(財產/關係連結對象) =保險標的📌物(財產保險)=被保險人(人身保險)≠保險利益
🔵極少數說(江朝國師):
「🥷被保險人」才有保險利益/給付請求權,要保人負責繳保費(保險法4為基礎)
保險標的(各📌利害關係) =保險利益≠保險標的物(財產保險) ≠被保險人(人身保險)
*
保險利益之價值=保險標的之價值(保險價值;法定最高賠償限額)
wyatt12074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英美法系:要保人就是契約當事人,就應該有保險給付請求權。這條錯了。
大陸法系:被保險人才有給付請求權,要保人負責繳保費,這個三角形會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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