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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法律字第 1386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5 年 11 月 12 日

要旨

行政院釋示:按國家賠償請求權人之請求國家賠償,係本於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發生,則係以訂有支付保險費之保險契約為基礎,二者法律依據及請求原因均有不同,故國家賠償請求權不因請求權人參加保險享有醫療給付而喪失,惟請求權人如已保險契約受領醫療給付,則該部分並未受有損害,至不得就該部份再行請求國家賠償。

全文內容

行政院釋示:按國家賠償請求權人之請求國家賠償,係本於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保險給付請求權之發生,則係以訂有支付保險費之保險契約為基礎,二者法律依據及請求原因均有不同,故國家賠償請求權不因請求權人參加保險享有醫療給付而喪失,惟請求權人如已保險契約受領醫療給付,則該部分並未受有損害,至不得就該部份再行請求國家賠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5)法律字第 1386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5 年 11 月 12 日發布,要旨:行政院釋示:按國家賠償請求權人之請求國家賠償,係本於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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