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5 條(定義-受益人)
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5條定義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受益人欄位是否填寫,決定保險金不列入遺產或作為遺產處理。
Q · 保險法上的受益人是誰?怎麼決定誰能領保險金?
依保險法第5條,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本條同時確立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身均得為受益人,亦即同一人可同時兼任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三種角色。受益人欄位的填寫決定保險金歸屬:有指定受益人時,保險金不列入被保險人遺產(第112條);未指定受益人時,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處理(第113條)。
白話解讀
一個名字。填在保單受益人欄位的一個名字,就能決定幾十萬甚至幾百萬的保險金最終落在誰的口袋裡。受益人不需要繳保費,不需要是被保險人,甚至不需要跟保險事故有任何關係。他唯一需要的,就是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把他的名字寫在那個欄位裡。這條同時打開了一道很多人不知道的門:要保人和被保險人自己也可以是受益人。你替自己買醫療險,出事時理賠金直接進你的帳戶,因為你同時是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三種角色。但壽險的受益人欄位如果沒填,保險金就不再是「保險金」了。它會變成被保險人的遺產(保險法第113條),走遺產分配程序,債權人可以來分、遺產稅要繳,你原本想留給特定人的錢,最後七折八扣到手可能剩不到一半。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5條定義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該條同時確立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身均得為受益人,使保險契約三方角色(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能彼此重疊。受益人欄位填寫影響保險金歸屬,並與第110條至第113條的指定、變更、不列入遺產等規定形成完整制度,是保險法上極具實務影響力的基礎定義條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法第5條的受益人是什麼意思?▾
受益人是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亦即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身也可以擔任受益人。
Q2受益人欄位沒填會怎樣?▾
依保險法第113條,未指定受益人之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會走遺產分配程序、可能被債權人分配、需課遺產稅。
Q3受益人可以是公司或法人嗎?▾
可以。第5條未限制受益人為自然人,實務上企業團體保險或主管投保的關鍵人壽險,常以公司為受益人。
Q4受益人可以隨時更改嗎?▾
依保險法第111條,要保人原則上可隨時書面通知保險公司變更受益人,無需原受益人同意。但要保人若已聲明放棄處分權則不能再變更。
Q5受益人填「法定繼承人」可以嗎?▾
可以填,但不建議。「法定繼承人」是模糊指定,分配比例依民法繼承順序與應繼分,不一定符合你的本意,且各家保險公司處理方式不一致。
Q6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算遺產嗎?▾
依保險法第112條,有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險金不列入被保險人遺產,原則上不課遺產稅,亦不受債權人追索。
Q7受益人請求保險金有時效嗎?▾
依保險法第65條,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算二年,逾期未請求權利消滅。
Q8受益人欄位的填寫順序有規定嗎?▾
可指定單一受益人或多位受益人並列順序,亦可分配比例。第一順位受益人均不能領取時,第二順位受益人才取得請求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角色定義 | 可否變更受益人 | 保險金歸屬權 |
|---|---|---|---|
| 要保人 | 與保險公司訂約並負繳費義務的人(第3條) | 可以(第111條) | 原則上無,除非自己同時是受益人 |
| 被保險人 | 其生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之人(第4條) | 原則上不能,需由要保人辦理 | 原則上無,除非自己同時是受益人 |
| 受益人 | 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之人(第5條) | 不能自行變更 | 保險事故發生時取得保險金請求權 |
| 未指定受益人 | 保險金歸入被保險人遺產(第113條) | 由要保人事後指定 | 由法定繼承人按應繼分繼承,需課遺產稅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