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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保險法 第 5 條(定義-受益人)

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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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5條定義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受益人欄位是否填寫,決定保險金不列入遺產或作為遺產處理。

Q · 保險法上的受益人是誰?怎麼決定誰能領保險金?

依保險法第5條,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本條同時確立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身均得為受益人,亦即同一人可同時兼任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三種角色。受益人欄位的填寫決定保險金歸屬:有指定受益人時,保險金不列入被保險人遺產(第112條);未指定受益人時,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處理(第113條)。

白話解讀

一個名字。填在保單受益人欄位的一個名字,就能決定幾十萬甚至幾百萬的保險金最終落在誰的口袋裡。受益人不需要繳保費,不需要是被保險人,甚至不需要跟保險事故有任何關係。他唯一需要的,就是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把他的名字寫在那個欄位裡。這條同時打開了一道很多人不知道的門:要保人和被保險人自己也可以是受益人。你替自己買醫療險,出事時理賠金直接進你的帳戶,因為你同時是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三種角色。但壽險的受益人欄位如果沒填,保險金就不再是「保險金」了。它會變成被保險人的遺產(保險法第113條),走遺產分配程序,債權人可以來分、遺產稅要繳,你原本想留給特定人的錢,最後七折八扣到手可能剩不到一半。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5條定義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該條同時確立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身均得為受益人,使保險契約三方角色(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能彼此重疊。受益人欄位填寫影響保險金歸屬,並與第110條至第113條的指定、變更、不列入遺產等規定形成完整制度,是保險法上極具實務影響力的基礎定義條文。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法第5條的受益人是什麼意思?

受益人是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亦即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身也可以擔任受益人。

Q2受益人欄位沒填會怎樣?

依保險法第113條,未指定受益人之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會走遺產分配程序、可能被債權人分配、需課遺產稅。

Q3受益人可以是公司或法人嗎?

可以。第5條未限制受益人為自然人,實務上企業團體保險或主管投保的關鍵人壽險,常以公司為受益人。

Q4受益人可以隨時更改嗎?

依保險法第111條,要保人原則上可隨時書面通知保險公司變更受益人,無需原受益人同意。但要保人若已聲明放棄處分權則不能再變更。

Q5受益人填「法定繼承人」可以嗎?

可以填,但不建議。「法定繼承人」是模糊指定,分配比例依民法繼承順序與應繼分,不一定符合你的本意,且各家保險公司處理方式不一致。

Q6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算遺產嗎?

依保險法第112條,有指定受益人的人身保險金不列入被保險人遺產,原則上不課遺產稅,亦不受債權人追索。

Q7受益人請求保險金有時效嗎?

依保險法第65條,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算二年,逾期未請求權利消滅。

Q8受益人欄位的填寫順序有規定嗎?

可指定單一受益人或多位受益人並列順序,亦可分配比例。第一順位受益人均不能領取時,第二順位受益人才取得請求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角色定義可否變更受益人保險金歸屬權
要保人與保險公司訂約並負繳費義務的人(第3條)可以(第111條)原則上無,除非自己同時是受益人
被保險人其生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之人(第4條)原則上不能,需由要保人辦理原則上無,除非自己同時是受益人
受益人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之人(第5條)不能自行變更保險事故發生時取得保險金請求權
未指定受益人保險金歸入被保險人遺產(第113條)由要保人事後指定由法定繼承人按應繼分繼承,需課遺產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保険法 第2条第5号(保険金受取人の定義)
🇰🇷 韓國상법 제639조(타인을 위한 보험계약) + 제733조(보험수익자의 지정·변경)
🇨🇳 中國保险法 第18条(受益人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 德國VVG § 159(Bezugsberechtigter)
🇫🇷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Article L132-8(bénéficiaire en assurance vie)
🇺🇸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302(intended beneficiary)加各州 Insurance Code(如 California Insurance Code § 10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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