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5條定義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受益人欄位是否填寫,決定保險金不列入遺產或作為遺產處理。
Q · 保險法上的受益人是誰?怎麼決定誰能領保險金?
受益人是有權領保險金的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皆可為之
依保險法第5條,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本條同時確立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身均得為受益人,亦即同一人可同時兼任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三種角色。受益人欄位的填寫決定保險金歸屬:有指定受益人時,保險金不列入被保險人遺產(第112條);未指定受益人時,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處理(第113條)。
一個名字。填在保單受益人欄位的一個名字,就能決定幾十萬甚至幾百萬的保險金最終落在誰的口袋裡。受益人不需要繳保費,不需要是被保險人,甚至不需要跟保險事故有任何關係。他唯一需要的,就是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把他的名字寫在那個欄位裡。這條同時打開了一道很多人不知道的門:要保人和被保險人自己也可以是受益人。你替自己買醫療險,出事時理賠金直接進你的帳戶,因為你同時是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三種角色。但壽險的受益人欄位如果沒填,保險金就不再是「保險金」了。它會變成被保險人的遺產(保險法第113條),走遺產分配程序,債權人可以來分、遺產稅要繳,你原本想留給特定人的錢,最後七折八扣到手可能剩不到一半。
保險法第5條定義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該條同時確立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身均得為受益人,使保險契約三方角色(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能彼此重疊。受益人欄位填寫影響保險金歸屬,並與第110條至第113條的指定、變更、不列入遺產等規定形成完整制度,是保險法上極具實務影響力的基礎定義條文。
只有要保人有權變更受益人(保險法第111條),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自己都不能改。變更方式是要保人書面通知保險公司,不需要原受益人同意。但如果要保人當初聲明放棄處分權(保險法第111條但書),之後就不能再變更。如果你是被保險人但不是要保人且想確保受益人不被隨意更改,可要求要保人在保單上聲明放棄處分權,這個動作做了就不可逆。
有指定受益人的壽險保險金,依保險法第112條不計入被保險人遺產,原則上不課遺產稅。如果沒指定受益人,保險金變成遺產(保險法第113條),要課遺產稅。即使有指定受益人,如果保額過高且投保動機明顯為避稅,國稅局可能依實質課稅原則或最低稅負制(基本所得額超過 3,330 萬的部分)課稅。壽險避稅不是萬能的,額度太大反而會被盯上。
台灣有「壽險公會保單查詢服務」,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或受益人可持死亡證明書和身分證明,向壽險公會申請查詢被保險人名下所有壽險保單。查詢結果會列出所有保險公司和保單號碼。除了壽險,產險(車險、火險等)也可透過產險公會查詢。建議健康時就把保單清冊和保險公司聯繫方式留給家人,避免錯過理賠時效。
填想領保險金的人的姓名與身分證字號,多人並列須註明順序或比例。寫「法定繼承人」是常見但不建議的偷懶寫法。
受益人是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亦即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身也可以擔任受益人。
要保人訂約繳費、被保險人是保險標的、受益人領保險金。三角色可由同一人兼任(如自己幫自己買醫療險)。
要保人聲明放棄變更受益人之權利後,不能再更改受益人,此動作不可逆。常用於離婚協議、贍養保障或借款擔保情境。
由要保人填寫「受益人變更申請書」並書面通知保險公司,無需原受益人同意,核保後寄發批註書即生效。
視保單條款。多數保險公司處理: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且無第二順位受益人時,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第113條)。
變更受益人本身免費,但通訊變更若需印鑑證明約 75 元(公所工本費)。委託代辦約 1,500-3,000 元服務費。
持保單正本、被保險人死亡證明、受益人身分證明、與被保險人關係證明文件向保險公司申請。不知保單存在時可透過壽險公會查詢。
指定受益人領的是保險金(不列入遺產、不繳遺產稅、不被債權人追索);法定繼承人領的是遺產(按應繼分分配、要繳遺產稅、被債權人追索)。
| 項目 | 角色定義 | 可否變更受益人 | 保險金歸屬權 |
|---|---|---|---|
| 要保人 | 與保險公司訂約並負繳費義務的人(第3條) | 可以(第111條) | 原則上無,除非自己同時是受益人 |
| 被保險人 | 其生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之人(第4條) | 原則上不能,需由要保人辦理 | 原則上無,除非自己同時是受益人 |
| 受益人 | 享有保險金請求權之人(第5條) | 不能自行變更 | 保險事故發生時取得保險金請求權 |
| 未指定受益人 | 保險金歸入被保險人遺產(第113條) | 由要保人事後指定 | 由法定繼承人按應繼分繼承,需課遺產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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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雖該他人承認在危險發生之後,仍享受其利益。
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於訂約時該他人未確定者,由要保人或保險契約所載可得確定之受益人享受其利益。
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雖該他人承認在危險發生之後,仍享受其利益。
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於訂約時該他人未確定者,由要保人或保險契約所載可得確定之受益人享受其利益。
本法所稱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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