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6 條(保險業及外國保險業之定義)
- 1.本法所稱保險業,指依本法組織登記,以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 2.本法所稱外國保險業,指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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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6 條定義保險業:須依保險法組織登記,以經營保險為業;外國保險業另需主管機關許可始得在台經營。
Q · 賣保險的機構就一定是保險公司嗎?
依保險法第 6 條,必須同時符合「依保險法組織登記」與「以經營保險為業」兩項要件,才是法律上的保險業。市面上的互助平台、P2P 保障平台、海外保險未經金管會許可者,即使做的事情看起來像保險,法律上不是保險業,繳的錢不受保險法第 143 條之 1 安定基金保護。
白話解讀
台灣街頭到處都有人在賣保險,但不是每個「賣保險的機構」都受保險法管。這條劃了一條非常明確的線:只有依保險法組織登記的機構,才叫「保險業」。換句話說,如果某個機構沒有經過金管會許可、沒有依保險法完成登記,它賣的東西可能叫「保險」,但法律上不受保險法保護。你繳的保費、你的理賠權利、你以為的安全網,全部建立在「這間公司是不是保險法定義的保險業」這個前提上。第二項處理外國保險業,規定外國公司要來台灣經營保險,除了在母國合法,還必須拿到台灣主管機關的許可。雙重門檻,缺一不可。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6 條規範保險業之法定要件,須同時具備兩項:依保險法組織登記、以經營保險為業。外國保險業另需依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並經中華民國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始得在境內經營。本條為保險業管制之入口條款,劃定保險法保護傘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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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保險業的法律定義是什麼?▾
依保險法第 6 條,須依本法組織登記,以經營保險為業之機構。
Q2外國保險業可以直接在台灣賣保險嗎?▾
不行,須經金管會許可在台設分公司或經許可方式經營。
Q3互助會、P2P 保障平台是保險業嗎?▾
不是。未依保險法登記,不受安定基金保障。
Q4如何確認一間機構是合法保險業?▾
到金管會保險局網站或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登記名單。
Q5保險業設立要哪些條件?▾
公司或合作社組織、最低資本額、經主管機關許可,另詳保險法第 136 條以下。
Q6違反保險法第 6 條的後果是什麼?▾
未經許可經營保險業務,依保險法第 167 條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
Q7保險業跟保險代理人差在哪?▾
保險業是發行保單的主體(第 6 條),保險代理人受保險業委託招攬業務(第 8 條),責任不同。
Q8保險業倒閉怎麼辦?▾
合法保險業有安定基金(保險法第 143 條之 1)兜底,非保險業則無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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