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7 條(定義-保險業負責人)
本法所稱保險業負責人,指依公司法或合作社法應負責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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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7 條規定,保險業負責人指依公司法或合作社法應負責之人,建立法律究責的具體自然人對象。
Q · 保險法上的「保險業負責人」到底指誰?
依保險法第 7 條,保險業負責人指依公司法或合作社法應負責之人。股份有限公司型態的保險公司,負責人為董事(公司法第 8 條第 1 項),總經理及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負責人(同條第 2 項)。合作社型態的保險業,負責人依合作社法規定為理事。本條是法律究責的橋接條款,所有對「保險業負責人」的處罰、義務都指向這個定義。
白話解讀
保險公司拒賠的時候,客服電話永遠在忙線,申訴信石沉大海。你氣到想告,但告誰?「保險公司」是法人,法人不會自己走進法庭。這條告訴你:去翻公司法,找出那間保險公司的「負責人」是誰。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就是董事(公司法第8條);如果是合作社形式的保險業,就看合作社法的規定。這個人不是客服主管,不是分公司經理,是法律上必須對公司行為負責的那個人。當保險業違法經營、掏空資產、惡意拒賠,這個負責人可能要跟公司一起扛民事甚至刑事責任。知道這個名字,你手上就多了一張牌。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7 條為定義性條款,將「保險業負責人」的認定標準引向公司法第 8 條(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總經理、經理人)或合作社法(合作社之理事),確保監理機關與被害人有明確的自然人究責對象,避免責任落入法人獨立人格之空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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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怎麼查保險公司的負責人是誰?▾
兩個管道。第一,到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統,輸入保險公司名稱,可以看到董事和監察人名單。第二,到金管會保險局的「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有更詳細的經營團隊資訊。這些都是公開資料,不需要申請。內行人提示:重點看的不只是董事長,是全部董事名單,因為公司法第 8 條規定的負責人包含所有董事。
Q2保險公司負責人跟我買保險有什麼關係?▾
平時沒關係。但三種情況下你需要知道他是誰:第一,公司惡意拒賠你想提告時,可能需要追究負責人個人責任。第二,公司財務出問題你擔心保單安全時,負責人的背景和信用紀錄是判斷依據。第三,向主管機關檢舉時,指名道姓比泛泛投訴更有效。內行人提示:保險法第 168 條之 2 規定,負責人違法經營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不是虛設的條文。
Q3保險公司負責人是誰?▾
依保險法第 7 條 + 公司法第 8 條,股份有限公司型保險業的負責人為全體董事,總經理與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負責人。
Q4保險業負責人在法律上的定義是什麼?▾
保險法第 7 條:本法所稱保險業負責人,指依公司法或合作社法應負責之人。直接援引上位法不重覆書寫。
Q5什麼是公司法第 8 條的負責人?▾
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為當然負責人;總經理、經理人於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負責人;清算人於清算範圍內為負責人。
Q6合作社型保險業的負責人是誰?▾
依合作社法,合作社的理事為法律上的負責人。台灣現存合作社型保險業稀少,主要為產險合作社。
Q7保險公司負責人怎麼查?▾
1)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系統輸入保險公司名稱看董事監察人;2) 金管會保險業公開資訊觀測站看經營團隊揭露。兩個都是公開免申請。
Q8怎麼向保險公司負責人個人提告?▾
蒐證負責人有個人違法行為(如指示不當核保)→ 寄存證信函給公司+負責人個人 → 提起民事訴訟將負責人列為共同被告 → 必要時聲請假扣押。
Q9怎麼向金管會檢舉保險業負責人?▾
至金管會保險局官網(www.ib.gov.tw)「民眾陳情/檢舉」專區,指名道姓並附證據。指名負責人比泛泛投訴有效得多。
Q10保險業負責人責任怎麼追究?▾
民事:依公司法 §23 + 民法侵權追究連帶責任;刑事:保險法 §168-2 等對違法經營負責人處三年以下徒刑;行政:金管會裁罰最高新台幣 2,400 萬元。
Q11保險公司董事長 vs 總經理 vs 負責人,差在哪?▾
董事長是董事互選的代表,當然是負責人;總經理是組織職稱,只在執行職務範圍內是負責人;負責人是法律概念,包含全體董事 + 執行職務之經理人,範圍最廣。
Q12保險業負責人 vs 保險業務員 差在哪?▾
負責人是經營決策層(董事/理事),須對公司行為負最終責任;業務員依保險法 §8-1 是招攬之人,受公司監督,責任範圍以招攬不實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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