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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法律字第 14833 號
要旨
按保險法第七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業負責人,指依公司法或合作社法應負責之人。」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又按公司法第八條規定:「本法所稱負責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故保險公司之負責人為董事;而保險公司之經理人、監察人、清算人及檢查人等,在執行其職務之範圍內,亦為公司之負責人。再參酌保險法第五節罰則有關規定均係明文科處「負責人各……以下之罰鍰」以觀,貴部 (財政部) 依保險法規定處罰保險公司負責人時,宜就個案具體事實認定實際負責該項業務之人,而以之為處罰對象。
全文內容
按保險法第七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業負責人,指依公司法或合作社法應負責之人。」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保險公司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又按公司法第八條規定:「本法所稱負責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故保險公司之負責人為董事;而保險公司之經理人、監察人、清算人及檢查人等,在執行其職務之範圍內,亦為公司之負責人。再參酌保險法第五節罰則有關規定均係明文科處「負責人各……以下之罰鍰」以觀,貴部 (財政部) 依保險法規定處罰保險公司負責人時,宜就個案具體事實認定實際負責該項業務之人,而以之為處罰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