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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2. 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3. 公司之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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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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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8條規定了公司負責人的身份。在無限公司和兩合公司中,公司負責人是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股東的人。而在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負責人是董事。此外,公司的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也被視為公司負責人。 如果公司中有人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的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並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即使他們不是董事,也要承擔與董事同等的民事、刑事和行政罰責任。但政府指派的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此規定。例如,政府指派的董事在執行職務時,不需要承擔與董事同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