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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2. 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3. 公司之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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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當然負責人 II 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245,常常是會計師)、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職務負責人 III 公司之「非董事」(非198,而「1️⃣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事實上董事)或「2️⃣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影子董事)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 🔵多數說(曾宛如師、張心悌師): 223雖非8 3責任,仍有實質董事適用 Exc「📌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27)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 *369-4 2
fifi1024
4 years ago
專業證照
1👉🏻當然負責人 2👉🏻職務負責人 3👉🏻實質負責人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