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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法律字第 1304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5 年 10 月 21 日

要旨

關於中國石油公司桃園儲營所油罐車因路滑致碰撞高進公路護欄,向高速公路局請求賠償是否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疑義

主旨

關於中國石油公司桃園儲營所油罐車因路滑致碰撞高進公路護欄,向貴部高速公路局請求賠償乙案,是否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本部意見如附件。復請 查照參考。

說明

復七十五年十月四日交參 (75) 字第二二四六六號函。

附件

按依國家賠償法得請求國家賠償者,係指合於該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人民」。其所謂「人民」,當指對稱於「國家」以外,而得為權利義務主體之人,原則上為中華民國人,包括自然人與依法設立之法人在內。本件中國石油公司雖係公營事業機關,但其組織仍屬私法人之公司,並非國家之機關,其所使用之財產為私法人組織之公司所有 (參見本部七十二年十月十九日法七十二律字第一二八九二號函) ,因而發生損害,如符合國家賠償法規定之賠償要件,請求國家賠償,於法並無不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5)法律字第 1304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5 年 10 月 21 日發布,要旨:關於中國石油公司桃園儲營所油罐車因路滑致碰撞高進公路護欄,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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