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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保險法2定義-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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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保險法第 2 條規定保險人是經營保險事業的組織,有保費請求權,承保事故發生時負法定賠償義務。

Q · 保險公司算什麼?對我有什麼義務?

依保險法 2 條,是有收費權與法定賠償義務的保險組織

依保險法第 2 條,保險人是經營保險事業的各種組織(壽險公司、產險公司、保險合作社),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義務。賠償不是保險公司的恩惠,是收了保費就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理賠被拒時可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

白話解讀

保險公司不是慈善機構,但也不只是一台收錢的機器。這條把「保險人」的身分拆成兩面:右手收保費(這是他的權利),左手在事故發生時賠你(這是他的義務)。兩隻手綁在一起,不能只伸右手不伸左手。很多人跟保險公司打交道的挫敗感來自一個錯覺:以為理賠是保險公司的「恩惠」,所以業務員說什麼就信什麼,理賠被拒就默默接受。但這條告訴你,賠償是法定義務。他們收了你的保費,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就必須負擔賠償責任,這不是他願不願意的問題,是法律要求他做的事。「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這幾個字也很關鍵:不是隨便一個人或一家公司就能當保險人,必須是依法設立的保險組織。

法律定性

保險法第 2 條為保險人的法律定義條款,明確規範三件事:主體資格(須為依法設立之保險組織)、權利(保費請求權)、義務(依承保責任負擔賠償義務)。本條確立保險契約雙方法律地位的基礎結構,是保險法體系的入口條文,幾乎所有保險爭議都會回到本條解釋保險人身分與責任範圍。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保險公司一直拖著不理賠怎麼辦?

保險法第 34 條規定保險人應在約定期限內給付,沒約定的話最多 15 日。超過的話可以要求加計年利一分的遲延利息。具體步驟:先寄存證信函催告並引用第 34 條,不理的話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免費),評議結果對保險公司有拘束力。內行人提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申訴對一百萬以下案件,保險公司必須接受評議結果,比打官司快得多也省得多。

Q2保險公司倒了我的保單怎麼辦?

台灣有保險安定基金(保險法第 143 條之 1),功能類似存款保險。保險公司被接管或清算時,安定基金會在一定額度內墊付保戶的保險金。壽險的墊付額度每一被保險人最高 300 萬。內行人提示:安定基金有額度上限,如果保額特別高或保單價值特別大,超過額度的部分不一定能拿回來。分散投保在不同保險公司,不只是分散風險,也是分散保險人倒閉風險。

Q3保險法第 2 條是什麼?

規定保險人為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享有保費請求權,承保事故發生時負賠償義務,是台灣保險法體系的入口定義條文。

Q4保險人指誰?

依法設立的保險組織,包括壽險公司、產險公司、保險合作社、再保險公司,必須是法人組織不能是個人。

Q5保險人 vs 保險業 vs 保險公司差在哪?

保險人是法律概念(第 2 條),保險業是行業概念(第 6 條),保險公司是組織形態(第 136 條),三者層次不同但常被混用。

Q6保險公司不賠怎麼辦?

先要求書面拒賠函並引用具體條款 → 寄存證信函催告(引用保險法 2、34 條)→ 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訴(免費、100 萬以下公司必須接受評議結果)。

Q7怎麼確認保險公司財務體質?

上金管會保險局網站查 RBC(資本適足率)+ 自有資本比率,低於 200% 就要警戒。

Q8保險公司拖延理賠要多少錢可以告?

100 萬以下走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免費,超過 100 萬可走民事訴訟,加計年利一分遲延利息(保險法 34 條)。

Q9怎麼證明業務員口頭承諾過?

錄音、line 對話截圖、email 紀錄、見證人證詞。實務上業務員不實說明可構成侵權責任(保險法 8 條之 1)。

Q10保險法 vs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哪個有利?

兩者疊用:保險法為實體規範,金保法強化說明義務 + 評議機制(100 萬以下案件公司必須接受評議結果),消費者層面金保法更具實效性。

Q11保險人 vs 保險代理人差在哪?

保險人是契約當事人(負賠償義務),保險代理人是受保險人委託代為招攬的輔助人(保險法第 8 條),代理人不負賠償責任。

Q12保險公司倒閉 vs 拒賠差在哪?

倒閉走保險安定基金墊付(壽險最高 300 萬),拒賠走金融消費評議或民事訴訟。前者是公司清算問題,後者是契約履行問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壽險公司產險公司再保險公司
經營範圍人身保險(壽險、健康險、年金險、傷害險)財產保險(汽車、火災、責任、海上、傷害險共保)承接其他保險公司之風險
最低資本額新台幣 20 億元(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新台幣 20 億元新台幣 10 億元
與被保險人關係直接契約關係直接契約關係間接(被保險人不得直接請求)
監理機關金管會保險局金管會保險局金管會保險局

壽險公司

經營範圍
人身保險(壽險、健康險、年金險、傷害險)
最低資本額
新台幣 20 億元(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與被保險人關係
直接契約關係
監理機關
金管會保險局

產險公司

經營範圍
財產保險(汽車、火災、責任、海上、傷害險共保)
最低資本額
新台幣 20 億元
與被保險人關係
直接契約關係
監理機關
金管會保險局

再保險公司

經營範圍
承接其他保險公司之風險
最低資本額
新台幣 10 億元
與被保險人關係
間接(被保險人不得直接請求)
監理機關
金管會保險局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保険業法第 2 条第 2 項(保険会社の定義)+ 保険法第 2 条(保険者の定義)
韓國보험업법 제2조 제6호(보험회사 정의)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 6 條(保險公司定義)+ 第 95 條(保險公司業務範圍)
德國VAG § 7(Versicherungsunternehmen)+ VVG § 1(Vertragstypische Pflichten des Versicherers)
法國Code des assurances L310-1(Entreprises d'assurance)+ L113-1(Obligations de l'assureur)
美國NAIC Insurer Model Act + 各州保險法(例:California Insurance Code § 22 ‘Insurer defined’)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181224 制定)

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為不利於被保險人之變更。

(0251127 全文修正)

要保人得不經委任為他人之利益,訂立保險契約。   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要保人為自己之利益而訂立。

(0520820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81224 制定)

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為不利於被保險人之變更。

(0251127 全文修正)

要保人得不經委任為他人之利益,訂立保險契約。   受益人有疑義時,推定要保人為自己之利益而訂立。

(0520820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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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保險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保險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保險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