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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4)法律決字第 15851 號
要旨
有關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規定是否得予連續處罰,疑義
全文內容
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之事項,應以法律定之;應以法律規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六條定有明文。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二固規定:「保險業經依本節規定處罰後,於規定限期內仍不予改正者,得對其同一事實或行為,再予加一倍至五倍處罰。」惟觀其文義,是否得予連續處罰,似不無疑義 (請參考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等及廢物清理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等規定) ,貴部(財政部) 如認得續處罰,其依據為何?似宜請先行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