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 第 1 條(定義-保險)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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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4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不確定性、以小博大,人性黑暗面道德風險)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葉啟洲師:
保險費的約定是「絕對強制規定」
1、29 1保險契約必須有償對價(可能影響保險人清償能力),不能免費送而不收保險費,否則至多是救濟(豁免保費實際上是兩個保險契約,付附約的保費)
II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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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危險共同體、互助
保險主要目的不在改善生活,而在保障生活不被改變
ricky940365
8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學者建議,保險應定義為:
「受同類危險威脅之人,為滿足其成員損害補償之需要,而組成之雙務性且具有獨立之法律上請求權之共同團體」
「當事人約定,一方給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承諾於約定之保險事故發生時,依契約之約定負一定給付義務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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