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民事訴訟法 第八編 公示催告程序

§ 539–56730

541公示催告之記載
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人。 二、申報權利之期間及在期間內應為申報之催告。 三、因不申報權利而生之失權效果。 四、法院。
542
  1. 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2. 前項公告於法院網站、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
  3. 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或登載公報、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543
申報權利之期間,除法律別有規定外,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起,應有二個月以上。
545除權判決之聲請
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
548對申報權利爭執之處置
申報權利人,如對於公示催告聲請人所主張之權利有爭執者,法院應酌量情形,在就所報權利有確定裁判前,裁定停止公示催告程序,或於除權判決保留其權利。
549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
  1. 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
  2. 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二個月後不得為之。
  3. 聲請人遲誤新期日者,不得聲請更定新期日。
551除權判決之撤銷
  1. 對於除權判決,不得上訴
  2.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公示催告聲請人被告,向原法院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 一、法律不許行公示催告程序者。 二、未為公示催告之公告,或不依法定方式為公告者。 三、不遵守公示催告之公告期間者。 四、為除權判決之法官,應自行迴避者。 五、已經申報權利而不依法律於判決中斟酌之者。 六、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再審理由者。
552撤銷除權判決之期間
  1. 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之。
  2. 前項期間,自原告知悉除權判決時起算。但依前條第四款或第六款所定事由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如原告於知有除權判決時不知其事由者,自知悉其事由時起算。
  3. 除權判決宣示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撤銷之訴。
557管轄法院
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或第二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558公示催告之聲請人
  1. 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2. 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559聲請之程序
聲請人應提出證券繕本、影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
562
申報權利之期間,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之日起,應有三個月以上,九個月以下。
563申報權利後之處置
  1. 持有證券人經申報權利並提出證券者,法院應通知聲請人,並酌定期間使其閱覽證券。
  2. 聲請人閱覽證券認其為真正時,其公示催告程序終結,由法院書記官通知聲請人及申報權利人。
565除權判決之效力
  1. 除權判決後,聲請人對於依證券負義務之人,得主張證券上之權利。
  2. 因除權判決而為清償者,於除權判決撤銷後,仍得以其清償對抗債權人第三人。但清償時已知除權判決撤銷者,不在此限。
566禁止支付之命令
  1. 宣告無記名證券之無效聲請公示催告,法院准許其聲請者,應依聲請不經言詞辯論,對於發行人為禁止支付之命令。
  2. 前項命令,應附記已為公示催告之事由。
  3. 第一項命令,應準用第五百六十一條之規定公告之。
民事訴訟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