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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549 條(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

  1. 1.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
  2. 2.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二個月後不得為之。
  3. 3.聲請人遲誤新期日者,不得聲請更定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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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49 條規定,公示催告聲請人遲誤言詞辯論期日,得於二個月內聲請另定新期日,逾期或再遲誤即喪失救濟。

Q · 除權判決開庭那天我沒到,還有救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549 條第一項,公示催告聲請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時,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但第二項設了門檻:必須自遲誤時起二個月內聲請,逾期失權。第三項再加一道限制:若連新期日也遲誤,就不得聲請更定新期日。換言之,這是給粗心聲請人的一次補救,且僅此一次。

白話解讀

除權判決前必須開一次言詞辯論庭,這是你的最後關卡。如果你已經聲請公示催告半年、等申報期、遞除權判決聲請書,所有準備都完成了,卻在言詞辯論當天因為塞車、生病、忘記任何理由沒出席,不要慌。這條給你一次補救機會:聲請另定新期日。但門檻有兩道:第一,從遲誤那一刻起算2個月內必須聲請,超過永遠失權;第二,新期日又遲誤的話,沒有第三次機會。這是立法者給粗心者的一次原諒,但只有一次。第二次遲到前面半年所有努力瞬間歸零,必須重新聲請公示催告從頭再走。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549 條規範公示催告聲請人遲誤言詞辯論期日的救濟途徑:聲請人未到場時,得於遲誤時起二個月內聲請另定新期日;若再遲誤新期日,即喪失更定期日的聲請權,除權判決聲請將被駁回。本條屬除權判決程序中關於期日到場義務的補救與失權規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遲誤言詞辯論期日之日期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第 549 條是什麼?

規範除權判決言詞辯論期日聲請人未到場的救濟:可在二個月內聲請另定新期日,僅限一次。

Q2除權判決開庭沒到怎麼辦?

自遲誤時起二個月內向原法院遞「聲請另定新期日」狀紙,逾期即失權。

Q3另定新期日可以聲請幾次?

只有一次。若連新期日也遲誤,依第三項不得再聲請更定新期日。

Q4聲請另定新期日的期限是多久?

自有遲誤時起二個月內,逾二個月不得為之。

Q5錯過二個月期限會怎樣?

除權判決聲請會被裁定駁回,先前公示催告程序失效,須從頭重新聲請。

Q6聲請另定新期日需要附理由嗎?

本條對遲誤原因無特別要求,重點在及時聲請;附上具體事由有助法院儘速再定期日。

Q7我是申報權利人,對方聲請人沒到場怎麼辦?

不需特別行動,對方若二個月內未聲請另定新期日,其除權判決聲請將被駁回。

Q8另定新期日和重新聲請公示催告有什麼不同?

另定新期日保住既有程序;錯過後則須重新登報、重新等申報期、重新聲請,時間費用再花一次。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救濟期限結果
第一次遲誤言詞辯論期日得聲請另定新期日遲誤時起二個月內保住既有程序
遲誤新期日(第二次)不得聲請更定新期日失權,除權判決聲請遭駁回
逾二個月未聲請失權已逾期須重新聲請公示催告從頭走一次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非訟事件手続法 公示催告事件(除権決定手続)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475조 이하(공시최고절차)
🇨🇳 中國民事訴訟法 公示催告程序
🇩🇪 德國FamFG §§ 433 ff.(Aufgebotsverfahren,公示催告/除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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