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49 條(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
- 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二個月後不得為之。
- 聲請人遲誤新期日者,不得聲請更定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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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
II 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二個月後不得為之。
III 聲請人遲誤新期日者,不得聲請更定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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