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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49 條(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
  2. 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二個月後不得為之。
  3. 聲請人遲誤新期日者,不得聲請更定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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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 II 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二個月後不得為之。 III 聲請人遲誤新期日者,不得聲請更定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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