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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549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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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
  2. 2.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二個月後不得為之。
  3. 3.聲請人遲誤新期日者,不得聲請更定新期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49 條規定,公示催告聲請人遲誤言詞辯論期日,得於二個月內聲請另定新期日,逾期或再遲誤即喪失救濟。

Q · 除權判決開庭那天我沒到,還有救嗎?

有,2 個月內可聲請另定新期日,但只有一次機會

依民事訴訟法第 549 條第一項,公示催告聲請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時,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但第二項設了門檻:必須自遲誤時起二個月內聲請,逾期失權。第三項再加一道限制:若連新期日也遲誤,就不得聲請更定新期日。換言之,這是給粗心聲請人的一次補救,且僅此一次。

白話解讀

除權判決前必須開一次言詞辯論庭,這是你的最後關卡。如果你已經聲請公示催告半年、等申報期、遞除權判決聲請書,所有準備都完成了,卻在言詞辯論當天因為塞車、生病、忘記任何理由沒出席,不要慌。這條給你一次補救機會:聲請另定新期日。但門檻有兩道:第一,從遲誤那一刻起算2個月內必須聲請,超過永遠失權;第二,新期日又遲誤的話,沒有第三次機會。這是立法者給粗心者的一次原諒,但只有一次。第二次遲到前面半年所有努力瞬間歸零,必須重新聲請公示催告從頭再走。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549 條規範公示催告聲請人遲誤言詞辯論期日的救濟途徑:聲請人未到場時,得於遲誤時起二個月內聲請另定新期日;若再遲誤新期日,即喪失更定期日的聲請權,除權判決聲請將被駁回。本條屬除權判決程序中關於期日到場義務的補救與失權規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開庭那天我真的有不得已理由缺席,要怎麼跟法院解釋才會被接受?

本條對遲誤原因沒有特別要求,重點不是「證明你有合理理由」,是「及時提出聲請」。只要你在 2 個月內遞聲請狀,法院原則上會再定期日。附上具體原因(醫院證明、出差證明、交通事故報告)會讓法院更快同意。內行人提示:不必等資料蒐集完整才聲請,先遞狀紙佔位,證明文件隨後補送,時效比完整度重要十倍。

Q2如果我完全忘記聲請另定新期日,法院會怎麼處理?

你的除權判決聲請會被以裁定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 547 條)。駁回後先前的公示催告程序全部失效,必須從頭重新聲請:重新登報、重新等申報期滿、重新聲請除權判決,時間與費用都要再花一次。內行人提示:2 個月過後連抗告都救不了,因為駁回理由是你自己放棄,不是法院錯誤。

Q3另定新期日可以聲請幾次?

只有一次。本條第三項明文「聲請人遲誤新期日者,不得聲請更定新期日」,連聲請更定的權利都沒了。內行人提示:拿到新期日通知後,直接清空當天行程只留這件事,沒有第三次機會。

Q4民事訴訟法第 549 條是什麼?

規範除權判決言詞辯論期日聲請人未到場的救濟:可在二個月內聲請另定新期日,僅限一次,再誤即失權。

Q5什麼是另定新期日?

當事人遲誤期日時法院重新指定言詞辯論期日的救濟,本條限自遲誤時起二個月內聲請,且僅一次。

Q6公示催告和除權判決是什麼關係?

公示催告是登報催告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期滿無人申報後由法院作除權判決宣告權利失效,言詞辯論是其必經關卡。

Q7遲誤期日的法律效果是什麼?

第一次遲誤可二個月內救;逾期或第二次遲誤則喪失聲請權,除權判決聲請遭駁回。

Q8除權判決開庭沒到怎麼辦?

確認遲誤日期 → 自遲誤時起二個月內向原法院遞「聲請另定新期日」狀紙 → 出席新期日。

Q9聲請另定新期日狀紙怎麼寫?

載明案號、遲誤日期、簡述未到場原因、表明願出席新期日,先遞狀保時效,證明文件後補。

Q10二個月期限怎麼算?

自有遲誤時(即未到場的言詞辯論期日)起算二個月,逾期不得為之。

Q11聲請另定新期日要不要繳費?

另定新期日本身屬程序聲請;除權判決程序整體費用負擔依第 549 條之 1 規定。

Q12另定新期日 vs 重新聲請公示催告差在哪?

另定新期日保住既有程序成本最低;錯過後須重新登報、重新等申報期、重新聲請,時間費用再花一次。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救濟期限結果
第一次遲誤言詞辯論期日得聲請另定新期日遲誤時起二個月內保住既有程序
遲誤新期日(第二次)不得聲請更定新期日失權,除權判決聲請遭駁回
逾二個月未聲請失權已逾期須重新聲請公示催告從頭走一次

救濟

第一次遲誤言詞辯論期日
得聲請另定新期日
遲誤新期日(第二次)
不得聲請更定新期日
逾二個月未聲請
失權

期限

第一次遲誤言詞辯論期日
遲誤時起二個月內
遲誤新期日(第二次)
逾二個月未聲請
已逾期

結果

第一次遲誤言詞辯論期日
保住既有程序
遲誤新期日(第二次)
失權,除權判決聲請遭駁回
逾二個月未聲請
須重新聲請公示催告從頭走一次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非訟事件手続法 公示催告事件(除権決定手続)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475조 이하(공시최고절차)
中國民事訴訟法 公示催告程序
德國FamFG §§ 433 ff.(Aufgebotsverfahren,公示催告/除權程序)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200131 制定)

否認子女之訴,夫於法定起訴期間內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之訴,自夫死亡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提起之。   夫於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後死亡者,第一項所定得提起訴訟之人,得承受其訴訟。

(0231219 制定)

第五百九十七條及第四百九十八條之規定,於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準用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   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二個月後不得為之。   聲請人遲誤新期日者,不得聲請更定新期日。

(0200131 制定)

否認子女之訴,夫於法定起訴期間內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之訴,自夫死亡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提起之。   夫於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後死亡者,第一項所定得提起訴訟之人,得承受其訴訟。

(0231219 制定)

第五百九十七條及第四百九十八條之規定,於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準用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   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二個月後不得為之。   聲請人遲誤新期日者,不得聲請更定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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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549 條規定:「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5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54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