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49 條規定,公示催告聲請人遲誤言詞辯論期日,得於二個月內聲請另定新期日,逾期或再遲誤即喪失救濟。
Q · 除權判決開庭那天我沒到,還有救嗎?
有,2 個月內可聲請另定新期日,但只有一次機會
依民事訴訟法第 549 條第一項,公示催告聲請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時,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但第二項設了門檻:必須自遲誤時起二個月內聲請,逾期失權。第三項再加一道限制:若連新期日也遲誤,就不得聲請更定新期日。換言之,這是給粗心聲請人的一次補救,且僅此一次。
除權判決前必須開一次言詞辯論庭,這是你的最後關卡。如果你已經聲請公示催告半年、等申報期、遞除權判決聲請書,所有準備都完成了,卻在言詞辯論當天因為塞車、生病、忘記任何理由沒出席,不要慌。這條給你一次補救機會:聲請另定新期日。但門檻有兩道:第一,從遲誤那一刻起算2個月內必須聲請,超過永遠失權;第二,新期日又遲誤的話,沒有第三次機會。這是立法者給粗心者的一次原諒,但只有一次。第二次遲到前面半年所有努力瞬間歸零,必須重新聲請公示催告從頭再走。
民事訴訟法第 549 條規範公示催告聲請人遲誤言詞辯論期日的救濟途徑:聲請人未到場時,得於遲誤時起二個月內聲請另定新期日;若再遲誤新期日,即喪失更定期日的聲請權,除權判決聲請將被駁回。本條屬除權判決程序中關於期日到場義務的補救與失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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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對遲誤原因沒有特別要求,重點不是「證明你有合理理由」,是「及時提出聲請」。只要你在 2 個月內遞聲請狀,法院原則上會再定期日。附上具體原因(醫院證明、出差證明、交通事故報告)會讓法院更快同意。內行人提示:不必等資料蒐集完整才聲請,先遞狀紙佔位,證明文件隨後補送,時效比完整度重要十倍。
你的除權判決聲請會被以裁定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 547 條)。駁回後先前的公示催告程序全部失效,必須從頭重新聲請:重新登報、重新等申報期滿、重新聲請除權判決,時間與費用都要再花一次。內行人提示:2 個月過後連抗告都救不了,因為駁回理由是你自己放棄,不是法院錯誤。
只有一次。本條第三項明文「聲請人遲誤新期日者,不得聲請更定新期日」,連聲請更定的權利都沒了。內行人提示:拿到新期日通知後,直接清空當天行程只留這件事,沒有第三次機會。
規範除權判決言詞辯論期日聲請人未到場的救濟:可在二個月內聲請另定新期日,僅限一次,再誤即失權。
當事人遲誤期日時法院重新指定言詞辯論期日的救濟,本條限自遲誤時起二個月內聲請,且僅一次。
公示催告是登報催告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期滿無人申報後由法院作除權判決宣告權利失效,言詞辯論是其必經關卡。
第一次遲誤可二個月內救;逾期或第二次遲誤則喪失聲請權,除權判決聲請遭駁回。
確認遲誤日期 → 自遲誤時起二個月內向原法院遞「聲請另定新期日」狀紙 → 出席新期日。
載明案號、遲誤日期、簡述未到場原因、表明願出席新期日,先遞狀保時效,證明文件後補。
自有遲誤時(即未到場的言詞辯論期日)起算二個月,逾期不得為之。
另定新期日本身屬程序聲請;除權判決程序整體費用負擔依第 549 條之 1 規定。
另定新期日保住既有程序成本最低;錯過後須重新登報、重新等申報期、重新聲請,時間費用再花一次。
| 項目 | 救濟 | 期限 | 結果 |
|---|---|---|---|
| 第一次遲誤言詞辯論期日 | 得聲請另定新期日 | 遲誤時起二個月內 | 保住既有程序 |
| 遲誤新期日(第二次) | 不得聲請更定新期日 | 無 | 失權,除權判決聲請遭駁回 |
| 逾二個月未聲請 | 失權 | 已逾期 | 須重新聲請公示催告從頭走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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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認子女之訴,夫於法定起訴期間內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之訴,自夫死亡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提起之。 夫於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後死亡者,第一項所定得提起訴訟之人,得承受其訴訟。
第五百九十七條及第四百九十八條之規定,於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準用之。
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 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二個月後不得為之。 聲請人遲誤新期日者,不得聲請更定新期日。
否認子女之訴,夫於法定起訴期間內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之訴,自夫死亡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提起之。 夫於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後死亡者,第一項所定得提起訴訟之人,得承受其訴訟。
第五百九十七條及第四百九十八條之規定,於撤銷除權判決之訴準用之。
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 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二個月後不得為之。 聲請人遲誤新期日者,不得聲請更定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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