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49 條(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
- 1.公示催告聲請人,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
- 2.前項聲請,自有遲誤時起,逾二個月後不得為之。
- 3.聲請人遲誤新期日者,不得聲請更定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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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49 條規定,公示催告聲請人遲誤言詞辯論期日,得於二個月內聲請另定新期日,逾期或再遲誤即喪失救濟。
Q · 除權判決開庭那天我沒到,還有救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549 條第一項,公示催告聲請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時,法院應依其聲請另定新期日。但第二項設了門檻:必須自遲誤時起二個月內聲請,逾期失權。第三項再加一道限制:若連新期日也遲誤,就不得聲請更定新期日。換言之,這是給粗心聲請人的一次補救,且僅此一次。
白話解讀
除權判決前必須開一次言詞辯論庭,這是你的最後關卡。如果你已經聲請公示催告半年、等申報期、遞除權判決聲請書,所有準備都完成了,卻在言詞辯論當天因為塞車、生病、忘記任何理由沒出席,不要慌。這條給你一次補救機會:聲請另定新期日。但門檻有兩道:第一,從遲誤那一刻起算2個月內必須聲請,超過永遠失權;第二,新期日又遲誤的話,沒有第三次機會。這是立法者給粗心者的一次原諒,但只有一次。第二次遲到前面半年所有努力瞬間歸零,必須重新聲請公示催告從頭再走。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549 條規範公示催告聲請人遲誤言詞辯論期日的救濟途徑:聲請人未到場時,得於遲誤時起二個月內聲請另定新期日;若再遲誤新期日,即喪失更定期日的聲請權,除權判決聲請將被駁回。本條屬除權判決程序中關於期日到場義務的補救與失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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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 549 條是什麼?▾
規範除權判決言詞辯論期日聲請人未到場的救濟:可在二個月內聲請另定新期日,僅限一次。
Q2除權判決開庭沒到怎麼辦?▾
自遲誤時起二個月內向原法院遞「聲請另定新期日」狀紙,逾期即失權。
Q3另定新期日可以聲請幾次?▾
只有一次。若連新期日也遲誤,依第三項不得再聲請更定新期日。
Q4聲請另定新期日的期限是多久?▾
自有遲誤時起二個月內,逾二個月不得為之。
Q5錯過二個月期限會怎樣?▾
除權判決聲請會被裁定駁回,先前公示催告程序失效,須從頭重新聲請。
Q6聲請另定新期日需要附理由嗎?▾
本條對遲誤原因無特別要求,重點在及時聲請;附上具體事由有助法院儘速再定期日。
Q7我是申報權利人,對方聲請人沒到場怎麼辦?▾
不需特別行動,對方若二個月內未聲請另定新期日,其除權判決聲請將被駁回。
Q8另定新期日和重新聲請公示催告有什麼不同?▾
另定新期日保住既有程序;錯過後則須重新登報、重新等申報期、重新聲請,時間費用再花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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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救濟 | 期限 | 結果 |
|---|---|---|---|
| 第一次遲誤言詞辯論期日 | 得聲請另定新期日 | 遲誤時起二個月內 | 保住既有程序 |
| 遲誤新期日(第二次) | 不得聲請更定新期日 | 無 | 失權,除權判決聲請遭駁回 |
| 逾二個月未聲請 | 失權 | 已逾期 | 須重新聲請公示催告從頭走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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