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48 條(對申報權利爭執之處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報權利人,如對於公示催告聲請人所主張之權利有爭執者,法院應酌量情形,在就所報權利有確定裁判前,裁定停止公示催告程序,或於除權判決保留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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