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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48 條(對申報權利爭執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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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權利人,如對於公示催告聲請人所主張之權利有爭執者,法院應酌量情形,在就所報權利有確定裁判前,裁定停止公示催告程序,或於除權判決保留其權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48條規定,申報權利人對公示催告權利有爭執時,法院應裁定停止程序或於除權判決保留其權利。

Q · 有人申報權利說票是他的,我的公示催告會被駁回嗎?

不會直接駁回。法院會停程序或在判決保留其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48條,申報權利人對你主張的權利有爭執時,法院不會逕自作成除權判決,而是酌量情形二擇一:在就所報權利有確定裁判前,裁定停止公示催告程序;或於除權判決中保留申報人的權利。你的因應是衡量「等實體爭議在民事訴訟釐清」或「撤回公示催告改提確認票據權利訴訟」哪條路更快。

深度解讀

在遺失支票這個故事裡,有一個常被遺忘的主角:那個真正拿著支票的人。可能是你把支票遺失在路上,被人撿到後在市場買賣時流轉到小吃店老闆手上。小吃店老闆完全不知情,對他來說這就是一張合法取得的支票。當你聲請公示催告想作廢這張票時,他依法申報權利說「這票是我的」。這條法律的功能就是在這時啟動:法院不會讓你單方面把他的權利抹掉,而是有兩種選擇,要嘛裁定停止公示催告程序等雙方爭議在民事訴訟中釐清,要嘛在除權判決裡特別保留他的權利。你可能覺得這是阻礙,但這正是制度保護善意第三人的紅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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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548 條規定:「申報權利人,如對於公示催告聲請人所主張之權利有爭執者,法院應酌量情形,在就所報權利有確定裁判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5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54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