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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18 條(止付通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
  2. 未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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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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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第18條是說,如果你的票據不見了,你可以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但是,在通知停止付款後的五天內,你必須向付款人提供已經申請公示催告的證明。如果你沒有按照這個規定辦理,你的停止付款通知就會失效。 舉個例子,如果你的朋友欠你一筆錢,你們之間有一張票據作為證明。但是,這張票據不見了,你可以通知你的朋友停止付款。但是,在通知停止付款後的五天內,你必須向你的朋友提供已經申請公示催告的證明,否則你的停止付款通知就會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