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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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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18 條
(止付通知)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
止付通知
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
公示催告
之證明。
未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者,
止付通知
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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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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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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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發票及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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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背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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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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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參加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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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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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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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節 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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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節 參加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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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節 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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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節 拒絕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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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節 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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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節 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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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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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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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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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票據法第18條是說,如果你的票據不見了,你可以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但是,在通知停止付款後的五天內,你必須向付款人提供已經申請公示催告的證明。如果你沒有按照這個規定辦理,你的停止付款通知就會失效。 舉個例子,如果你的朋友欠你一筆錢,你們之間有一張票據作為證明。但是,這張票據不見了,你可以通知你的朋友停止付款。但是,在通知停止付款後的五天內,你必須向你的朋友提供已經申請公示催告的證明,否則你的停止付款通知就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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