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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票據法 第 18 條(止付通知)

  1. 1.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
  2. 2.未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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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 18 條規定,票據喪失時權利人得通知付款人止付,但須於止付後五日內提出已聲請公示催告的證明,逾期止付通知自動失效。

Q · 支票掉了打電話給銀行止付就安全了嗎?

依票據法第 18 條,止付通知只是臨時凍結措施,你必須在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銀行提出「已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的證明。逾期未補,止付通知依第二項規定自動失其效力,票據恢復可兌現狀態,款項可能被付出。五日期間包含假日,遇法定假日依民法第 122 條順延至次一工作日。

白話解讀

五天。這個數字藏在票據法第 18 條的但書裡,很多人從沒注意過,直到他們的錢因為這五天被沒收。流程是這樣的:你掉了支票或本票,第一反應是打電話給付款銀行止付。銀行會凍結這張票,對方想來兌現不會成功。但這個凍結有個隱藏期限:5 天之內你必須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拿到證明送回銀行。5 天沒送回去,銀行會自動解除凍結,票又恢復可兌現狀態。這設計不是故意刁難你,而是因為止付只是臨時措施,不能讓一張票無限期卡在凍結狀態影響交易秩序。很多人掉票後只做第一步就鬆一口氣,結果過幾天收到銀行通知說止付失效,票款已經付出去了。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 18 條為票據喪失救濟的程序性規範,賦予票據權利人於票據喪失時得通知付款人止付的權利,但課予止付後五日內補提公示催告聲請證明的義務,逾期止付通知失效。其設計在於以臨時止付銜接正式的公示催告與除權判決程序,兼顧失主權益與票據流通秩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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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支票剛掉了打 24 小時客服止付算不算正式通知?

電話通知是緊急措施,但不是正式止付。你仍然必須在次一營業日內補提交書面止付通知書給付款銀行,書面上的日期才是起算 5 天期限的正式起點。打電話時記下客服工號與通話時間,是你主張已於遺失當下通知的佐證。

Q25 天的時間算不算假日?錯過 5 天還有救嗎?

5 天包含假日,但遇法定假日依民法第 122 條順延到下一個工作日。錯過 5 天後止付通知失效,票恢復可兌現。補救機會是再次提出止付通知(若票未被兌現),或直接啟動公示催告。遇連假發現掉票要立刻備文件,連假後法院開門就遞件。

Q3我沒有原始支票該怎麼證明票面內容聲請公示催告?

法院實務接受間接證明:交付紀錄、對話、收據、付款人影本、銀行入帳紀錄等。你要重建的是這張票確實存在、金額多少、誰是發票人、何時發票這幾個關鍵事實。每張票進公司立刻掃描存檔,在遺失時就是救命繩。

Q4支票掉了怎麼辦?

立刻電話通知付款銀行止付,次營業日補書面止付通知書,五日內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把證明送回銀行。

Q5票據法 18 條的止付通知是什麼?

票據喪失時權利人通知付款人停止兌付的臨時措施,須五日內補提公示催告聲請證明否則失效。

Q6什麼是公示催告?

法院依聲請以公告催告不明利害關係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票據權利,逾期未申報生失權效果的程序。

Q7止付通知和公示催告差在哪?

止付是付款銀行端的臨時凍結、五日失效;公示催告是法院端的正式程序,是讓票權長期凍結並回復的根本。

Q8止付通知怎麼辦理?

緊急電話止付 → 次營業日補書面止付通知書 → 五日內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 取證明送回銀行續行凍結。

Q9沒有支票影本怎麼聲請公示催告?

用交付紀錄、對話、收據、入帳紀錄等間接證據重建票面內容(號碼、金額、發票人、發票日),法院綜合判斷。

Q10公示催告聲請要準備什麼文件?

身分證明、印章、票據遺失切結、票面內容資料,先電話確認法院民事庭格式與範本可省一趟。

Q11止付五日的期限怎麼算?

自書面止付通知提出之日起算,包含假日,遇法定假日依民法第 122 條順延至次一工作日。

Q12電話止付 vs 書面止付效力差在哪?

電話僅緊急通知不起算期限,書面止付通知書的日期才是五日期限正式起算點,務必次營業日補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止付通知公示催告除權判決
性質臨時止血措施正式司法程序終局權利確定
效力期間五日內須補證明否則失效催告期間(約 3-6 個月)確定後永久
受理機關付款銀行法院民事庭法院民事庭
作用暫時凍結兌現催利害關係人申報宣告票據無效、失主回復權利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小切手法第55条以下(除権決定)・非訟事件手続法の公示催告手続(喪失した有価証券の権利保全)
🇰🇷 韓國수표법 제55조 이하·민사소송법 공시최고 절차(상실된 어음·수표의 권리 보전)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5条(票据丧失·挂失止付)
🇩🇪 德國WG Art. 90 / ScheckG Art. 59 i. V. m. ZPO Aufgebotsverfahren (Kraftloserklärung abhandengekommener Urkunden)
🇫🇷 法國Code monétaire et financier art. L131-35 (opposition au paiement d'un chèque perdu ou volé)
🇺🇸 美國UCC § 3-309 (enforcement of lost, destroyed, or stolen instrument) & § 4-403 (stop-payment ord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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