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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18 條(止付通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
  2. 未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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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adoctor
2 years ago
以上皆非
「止付通知」->讓付款人先暫緩付款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