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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10046983 號
要旨
有關票據權利人謊報票據喪失而為止付通知,經刑事判決宣告有罪已確定者,得否認其止付通知失其效力乙案
主旨
關於 貴部函詢有關票據權利人謊報票據喪失而為止付通知,經刑事判決宣告有罪已確定者,得否認其止付通知失其效力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台財融 (一) 第○九一○○四七四八四號函。
二 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九一) 秘台廳民一字第二七六六六號函復略以:「票據權利人謊報票據喪失而為止付通知,經刑事判決有罪確定者,係因票據權利人為掛失止付通知之同時,填寫『遺失票據申報書』,向該管警察機關請求偵查侵占遺失物或竊盜罪嫌,是該確定刑事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僅止於票據權利人向該警察機關申告之『票據喪失』乙節,係屬虛偽謊報,至其以此為由所為止付通知之效力為何,尚非該確定刑事判決認定之範圍,該止付通知是否因之失其效力,應由主管機關本於職權自行認定。」三 針對票據權利人謊報票據喪失而為止付通知,經刑事審判宣告有罪已確定者,是否增列為止付通知失其效力之事由,應由 貴部本於職權自行認定,本部無意見。惟 貴部來函說明四所述,擬於「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第十二條但書增訂「但通知止付人謊報票據喪失而為止付通知,經刑事審判宣告有罪之判決已確定者,得由占有票據人單獨填具註銷申請書」規定乙節,因該規範僅係行政規則,屬內部法之性質,且衡諸該新增規定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似以於票據法或其具體授權之法規命令中規範之為宜。
四 檢附司法院秘書長前開函影本乙份。
五 承辦人及電話:李世德, (○二) 二三七五二○八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