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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四節 參加承兌

§ 53–575

53請求參加承兌之時期與對象
  1. 執票人於到期日前得行使追索權時,匯票上指定有預備付款人者,得請求其為參加承兌。
  2. 除預備付款人與票據債務人外,不問何人,經執票人同意,得以票據債務人中之一人為被參加人,而為參加承兌。
54參加承兌之記載事項
  1. 參加承兌,應在匯票正面記載左列各款,由參加承兌人簽名: 一、參加承兌之意旨。 二、被參加人姓名。 三、年、月、日。
  2. 未記載被參加人者,視為為發票人參加承兌。
  3. 預備付款人為參加承兌時,以指定預備付款人之人為被參加人。
票據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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