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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69 條(提示付款時期及對象)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2. 匯票上載有擔當付款人者,其付款之提示,應向擔當付款人為之。
  3. 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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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II 匯票上載有「📌擔當付款人」者,其付款之提示,應向擔當付款人為之。 III 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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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144支票不準用(因為支票無到期日) II 匯票上載有「擔當付款人」者,其付款之「提示」,「應」向『擔當付款人』為之。 ⚠️144支票不準用 III 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 ⚠️144支票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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