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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70付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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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經執票人之同意,得延期為之。但以提示後三日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70條規定,付款經執票人同意得延期,但以提示後三日為限,逾期即不生延期效力。

Q · 票據到期付不出來,可以延期付款嗎?

可以,但需執票人同意且最多延三天

依票據法第70條,付款經執票人同意得延期為之,但以提示後三日為限。三天是法律劃定的硬界線,超過即使雙方都同意也不生延期效力。延期期間執票人可要求補強擔保或增加背書人;三日屆滿仍未付款,應即作成拒絕證書,啟動對前手的追索程序。

白話解讀

收到客戶的支票或本票,去銀行提示付款,結果銀行告訴你「存款不足」或「帳戶凍結」。大部分人的第一反應就是翻臉準備跑法院追索。但這條給了一條很多人不知道的中間路線:付款人(欠你錢的那方)如果當場跟你商量延後付款,你可以同意,但最長只能延三天。這三天不是隨便延的,超過三天,就算雙方都同意,法律上也不承認。為什麼這麼嚴?因為票據的生命就是流通性和時效性,一張票拖越久,後面你要追索的所有人(背書人、發票人)風險越大。這條是在「給對方一口氣」和「保住你的追索權」之間劃的那條線。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70條為票據付款的延期規範:付款人於票據提示後,經執票人同意得延後付款,但延期期間以提示後三日為限,逾期不生法定延期效力。其立法目的在兼顧付款人的週轉空間與票據流通性、追索權時效起算的穩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對方拜託我再等一個禮拜,我口頭答應了,法律上算數嗎?

答應本身是你的自由,但法律只承認提示後三日內的延期效力。你答應超過三天,付款人仍沒付款時,向前手背書人追索時對方可能主張你未在適當期間行使權利。若真的想給更多時間,改走重新簽發新票或書面債務承認書,法律效果比口頭延期一週安全得多。

Q2延期期間對方跑路了,我能追到誰?

延期三日內對方違約,你立刻作成拒絕證書(票據法第86條),就可對前手背書人、發票人行使追索權,範圍包括票面金額、利息與費用(票據法第97條)。拒絕證書作成時點很關鍵,必須在法定期間內完成,晚了可能對前手喪失追索權。

Q3票據法第70條在規定什麼?

規範票據付款延期:經執票人同意得延後付款,但以提示後三日為限,逾期不生效力。

Q4付款延期最多可以延幾天?

最長延到提示後第三日,超過三天即使雙方都同意也不受法律承認。

Q5什麼是提示後三日?

自票據提示日起算的法定延期上限,第三日屆滿延期效力即消滅。

Q6什麼是拒絕證書?

證明票據遭拒付的法定文書,是延期破局後行使追索權的要件(票據法第86條)。

Q7票據被退票後怎麼處理延期?

當場決定策略→同意延期須記下提示日→三日內要求補擔保→屆滿未付款即作成拒絕證書。

Q8同意延期時要怎麼保護自己?

要求補提供擔保、增加背書人、書面承諾,所有協商留 LINE、簡訊書面紀錄。

Q9延期屆滿沒付款,追索流程怎麼走?

立即作成拒絕證書→對前手背書人、發票人行使追索→注意各票據時效(票據法第22條)。

Q10想給對方超過三天該怎麼做?

不要用『延期』名義,改走重新簽發新票或書面債務承認書,法律效果明確且安全。

Q11口頭答應延期一週 vs 三日內延期,差在哪?

三日內延期受法律承認;超過三天無效,且可能被前手用來抗辯你怠於行使權利。

Q12延期 vs 重新簽發新票哪個安全?

延期最長三日口頭即生效;需更長時間時重新簽發新票法律效果明確,較安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option效力適用時機風險
同意延期(≤3日)法律承認,口頭即可付款人短期週轉、有還款意願逾三日無效;過長恐影響追索權
重新簽發新票法律效果明確需要超過三天的更長時間須重新計算到期與時效
立即作成拒絕證書保全追索權無還款意願或延期破局關係破裂,須走追索程序

效力

同意延期(≤3日)
法律承認,口頭即可
重新簽發新票
法律效果明確
立即作成拒絕證書
保全追索權

適用時機

同意延期(≤3日)
付款人短期週轉、有還款意願
重新簽發新票
需要超過三天的更長時間
立即作成拒絕證書
無還款意願或延期破局

風險

同意延期(≤3日)
逾三日無效;過長恐影響追索權
重新簽發新票
須重新計算到期與時效
立即作成拒絕證書
關係破裂,須走追索程序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手形法第74条(恩恵日の禁止)— ジュネーブ統一手形法系は法律上・裁判上の支払猶予日を認めず、本条の合意による3日間延長とは対照的
韓國어음법 제74조(은혜일 불허)— 제네바 통일법계로서 본조의 합의 연장과 대조되는 규정
德國Wechselgesetz (WG) Art. 74(keine Respekttage — weder gesetzliche noch gerichtliche)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511-45(aucun jour de grâce, ni légal ni judiciaire — système de Genèv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180928 制定)

一部分之付款,執票人不得拒絕。   執票人於獲一部分付款後,對於未獲付款之一部分,應作成拒絕證書證明之。

(0490322 全文修正)

付款經執票人之同意,得延期為之。但以提示後三日為限。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80928 制定)

一部分之付款,執票人不得拒絕。   執票人於獲一部分付款後,對於未獲付款之一部分,應作成拒絕證書證明之。

(0490322 全文修正)

付款經執票人之同意,得延期為之。但以提示後三日為限。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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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據法第 70 條規定:「付款經執票人之同意,得延期為之。但以提示後三日為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據法第 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票據法第 7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