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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71 條(付款人之審查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付款人對於背書不連續之匯票而付款者,應自負其責。
  2. 付款人對於背書簽名之真偽,及執票人是否票據權利人,不負認定之責。但有惡意或重大過失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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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付款人對於「背書不連續之匯票而付款」者,應➡️自負其責。 II 「付款人」(例如銀行)對於背書簽名之真偽、執票人是否票據權利人,「僅於有惡意或📌重大過失時負認定之責」 金融業者爭取到的條文: 付款人僅「形式審查」是否具備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背書是否連續(71) *針對「執票人是否為票據權利人」,票據法71條2項,僅負「重大過失責任」 針對「票據是否為偽造」,依民法535條,負「抽象輕過失責任」 ⚠️144支票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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