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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72 條(期前付款)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期日前之付款,執票人得拒絕之。
  2. 付款人於到期日前付款者,應自負其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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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期前付款 I 「到期日前」之付款,執票人✅得拒絕之。 II 付款人於「到期日前」付款者,📌應自負其責(放棄期限利益,票載到期日前無法對其他人行使追索權)。 ⚠️144支票不準用(因為支票無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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