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72 條(期前付款)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到期日前之付款,執票人得拒絕之。
- 付款人於到期日前付款者,應自負其責。

90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票據法 第72條」送入 AI 平台,快速理解重點
已有 55 人用 AI 分析此法規
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期前付款
I 「到期日前」之付款,執票人✅得拒絕之。
II 付款人於「到期日前」付款者,📌應自負其責(放棄期限利益,票載到期日前無法對其他人行使追索權)。
⚠️144支票不準用(因為支票無到期日)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