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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票據法 第 73 條(一部付款)

一部分之付款,執票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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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 73 條規定,付款人提出一部分付款時,執票人不得拒絕,須先收下可受領部分,未付部分另作拒絕證書追索。

Q · 票被退一部分,我能全部拒收嗎?

依票據法第 73 條,付款人提出一部分付款時,執票人不得拒絕,必須先收下能受領的部分。理由是票據背後有發票人、背書人、保證人連帶負責,拒收可受領的部分會放大這些人的風險;通說更認為,對拒收的那部分,執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可能受影響。正確做法是收下後,依第 74 條要求在票面記載未付金額,就未付部分依第 86 條作成拒絕證書,再行追索。

白話解讀

你手上這張支票 100 萬。到期去兌領,行員告訴你帳戶只剩 60 萬,問你要不要先拿。你的直覺可能是:「先不要,我全部一起告他」。這個選擇在票據法上行不通。第 73 條規定:執票人不得拒絕一部分之付款。為什麼票據法要反著來?因為票據不是你和付款人兩個人的事。在你背後,還有發票人、背書人、保證人,每個人都為這張票扛連帶責任。你拒收可以收的 60 萬,等於讓這些人多背 60 萬的可能風險。更麻煩的是,通說見解認為你拒收後,對前手的追索權就那 60 萬部分可能受影響,因為那是你自己放棄的。所以正確動作是:收下 60 萬,要求在票上記載未付金額(第 74 條),然後就剩下的 40 萬另外作拒絕證書(第 86 條)走追索程序。一條很冷門的條文,但踩錯的人會付出大筆真實的代價。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 73 條為付款效力的強制規範:當付款人僅能支付票面一部分金額時,執票人不得拒絕受領該一部分。此規定與民法第 318 條「債權人得拒絕一部清償」相反,立法目的在於維護票據流通性並減輕背書人、發票人等多數債務人之連帶風險,是區分票據債權與一般民事債權的關鍵分水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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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收了部分付款,剩下的錢怎麼追回來?

就未付部分申請作成拒絕證書(第86條),拿到證書後 1 年內對發票人、背書人、保證人行使追索權(第22條),可請求未付金額、法定利息與作成拒絕證書的費用(第97條)。拒絕證書要儘早申請,時效自原到期日起算,拖太久 1 年追索期會快速蒸發。

Q2拒收部分付款真的會影響我對背書人的追索權嗎?

通說見解是會的:對於你拒絕收取的那部分,法律評價上視為你自己放棄,故對前手就該部分的追索權可能受限或喪失。實務上有不同見解,但判決傾向保護背書人。這是票據法最容易被忽略的陷阱之一。

Q3付款人想給一部分我就是不想收,法院會怎麼判?

法院會認定你違反第 73 條的強制規定,對那部分付款可能被視為已履行或你自行放棄追索,判決對你不利。這是強制規定不是任意規定,雙方沒有「合意全有全無」的空間。正確做法是先收,同時就未付部分立刻走拒絕證書程序。

Q4票據法 73 條是什麼?

規定執票人不得拒絕一部付款,是票據流通秩序的強制保護規範,與民法全有全無原則相反。

Q5什麼叫一部付款?

付款人只就票面一部分金額付款,例如 100 萬的票只付得出 60 萬,這 60 萬執票人不得拒絕。

Q6票據法 73 條和民法 318 條差在哪?

民法允許債權人拒絕一部清償,票據法反過來強制執票人不得拒絕一部付款。

Q7一部承兌(§47)和一部付款(§73)差在哪?

一部承兌是付款人只願承諾付一部分、屬承兌端;一部付款是實際付款只給一部分、屬付款端。

Q8票被退一部分怎麼辦?

先收下可受領部分 → 要求票面記載未付金額(§74)→ 就未付部分作拒絕證書(§86)→ 1 年內追索(§22)。

Q9收一部付款後剩下的金額怎麼追?

以拒絕證書為憑向發票人、背書人追索,可請求未付金額、法定利息與作證書費用(§97)。

Q10拒絕證書怎麼作、要花多少?

向付款地法院公證處或銀行公會等作成,須於法定提示期限內辦理,規費依票面金額計收。

Q11怎麼證明付款人只付了一部分?

依第 74 條請付款人在票面記載已付/未付金額並取得收據,搭配拒絕證書即為憑證。

Q12票據法 73 條 vs 民法 318 條哪個適用?

只要是票據(匯票、本票、支票)的付款就優先適用 73 條強制規定,民法 318 不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票據法第73條民法第318條
對一部清償/付款的態度執票人不得拒絕一部付款(強制規定)債權人得拒絕債務人一部清償
保護對象票據流通秩序與多數連帶債務人個別債權人的談判地位
拒收的法律效果違反強制規定,拒收部分追索權可能受影響(通說)債權人合法拒絕,債之關係不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手形法第39条(一部支払、所持人は一部の支払を拒むことを得ず)
🇰🇷 韓國어음법 제39조(일부지급의 거절 금지)
🇩🇪 德國Wechselgesetz (WG) Art. 39 Abs. 2(Teilzahlung darf nicht zurückgewiesen werden)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511-27(le porteur ne peut refuser un paiement part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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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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