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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74匯票之繳回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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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付款人付款時,得要求執票人記載收訖字樣簽名為證,並交出匯票。
  2. 2.付款人為一部分之付款時,得要求執票人在票上記載所收金額,並另給收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74條規定付款人付款時得要求執票人記載收訖、簽名並交出匯票;一部分付款得要求票面記載所收金額並另給收據。

Q · 付匯票款項時,可以要求對方把票還給我嗎?

可以,票據法74條給付款人要求交出匯票的權利

依票據法第74條第1項,付款人於付款時,得要求執票人在票面記載收訖字樣、簽名為證並交出匯票,這是付款人的法定權利:對方拒絕交票,付款人就有權拒絕付款。若僅為一部分付款,依第2項得要求執票人在票上記載所收金額並另給收據。這兩道手續是防止票據付款後仍在市面流通、被善意第三人再次追索的關鍵防線。

白話解讀

票據法給了付款人一個很重要的權利,但大部分付款人不知道:你付錢的時候,可以要求對方在票上寫「收訖」並簽名,然後把原始票據交還給你。為什麼這麼重要?因為匯票是會流通的。如果你付了錢但沒拿回票據,對方(或更糟的情況,對方把票轉給別人)可以再拿這張票找你要錢一次。你可能會想:「那我證明我付過不就好了?」你可以證明,但對方如果是善意取得的第三人,根據票據善意取得規則,你照樣要先付第二次,然後才能回頭去追討第一個收錢的人。部分付款更麻煩:票不能全交回(還沒付完嘛),但你可以要求對方在票面上記載「已收多少」,並另外給你一張收據。這兩個動作都要做,少一個都是漏洞。表面看是程序,實際上是付款人的保險絲。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74條為匯票付款的繳回性規範,建立付款與交付票據的對價關係:付款人全額付款時,得要求執票人記載收訖、簽名並交還匯票;一部分付款時,得要求票面記載所收金額並另給收據。其立法目的在於確保票據隨清償退出流通,防止付款人於付款後仍面臨重複付款的風險。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付票據款一定要拿回原始票據嗎?對方說下次再給不行嗎?

法律上這是付款人的權利,你可以要求對方交出票據(票據法第74條第1項),對方拒絕交出你就有權拒絕付款。實務上金額稍大的票據付款,付款人都應把收回票據正本列為付款完成的前提。對方在交票上推三阻四,常代表票已質押或打算轉給第三人後再來一次。

Q2部分付款時對方只肯寫收據不肯在票面上記載怎麼辦?

拒絕付款。票據法第74條第2項明確允許付款人要求票面記載所收金額並另給收據,兩件事缺一不可。只有收據沒有票面記載,這張票就可以原始金額繼續流通,下一個善意持票人憑票向你要全額你仍要付。願不願意在票面留字跡,是辨別對方是否有轉票意圖的最快測試。

Q3票據法74條是什麼?

規範匯票付款的繳回性,付款人付款時得要求執票人簽收並交出匯票,一部分付款得要求票面記載金額並另給收據。

Q4什麼叫票據的繳回性?

票據是繳回證券,債務人清償時有權請求收回票據,未收回前得拒絕付款,以避免票據重複行使。

Q5全額付款和一部分付款的繳回要求差在哪?

全額付款交還票據正本並記載收訖簽名;一部分付款不交票,改在票面記載所收金額並另給收據。

Q6為什麼付款人需要拿回票據?

因為匯票會流通,付款後票若仍在對方或第三人手上,善意持票人可憑票再向付款人要求全額。

Q7付匯票款怎麼確保安全?

核對正本→要求記載收訖簽名→收回票據正本→當場做付訖記號或毀損,全程四步缺一不可。

Q8一部分付款要做哪些動作?

要求執票人在票上記載所收金額,並另開立收據,兩個動作缺一不可,只給收據票仍可全額流通。

Q9對方不肯在票面記載金額怎麼辦?

拒絕付款。票面記載是票據法74條第2項賦予付款人的法定手段,不願留字跡常代表有轉票意圖。

Q10怎麼證明自己已經付過款?

保留票面收訖記載、收回的票據正本、收據與匯款憑證;但面對善意第三人仍可能先付再追,書面證據是追討依據。

Q11票據法74條 vs 民法同時履行抗辯差在哪?

74條是票據法明文化的繳回對價,付款與交票互為對價;民法同時履行抗辯是一般原則,74條是票據領域的特別規定。

Q12匯票、本票、支票都適用74條嗎?

適用。本票依第124條、支票依第144條準用本條繳回規定,整個票據體系一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full_paymentpartial_payment
票據是否交還全額交還票據正本不交還(尚未付清),由付款人保留紀錄
票面記載記載收訖字樣並簽名記載所收金額
額外文件無(票據本身即憑證)另給收據
主要風險未收回正本則票據仍可流通未票面記載則票可按原額流通追索

full_payment

票據是否交還
全額交還票據正本
票面記載
記載收訖字樣並簽名
額外文件
無(票據本身即憑證)
主要風險
未收回正本則票據仍可流通

partial_payment

票據是否交還
不交還(尚未付清),由付款人保留紀錄
票面記載
記載所收金額
額外文件
另給收據
主要風險
未票面記載則票可按原額流通追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手形法第39条(支払と引換の手形交付)
韓國어음법 제39조(지급과 상환의 어음 교부)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55条(持票人获得付款时签收并交回汇票)
德國Wechselgesetz (WG) § 39(Aushändigung des Wechsels gegen Zahlung)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511-27(remise de la lettre de change contre paiement)
美國UCC § 3-501(b)(2)(surrender of instrument upon paymen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180928 制定)

參加付款,應於執票人得行使追索權時為之。但至遲不得逾拒絕證書作成期限之末日。

(0490322 全文修正)

付款人付款時,得要求執票人記載收訖字樣簽名為證,並交出匯票。   付款人為一部分之付款時,得要求執票人在票上記載所收金額,並另給收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80928 制定)

參加付款,應於執票人得行使追索權時為之。但至遲不得逾拒絕證書作成期限之末日。

(0490322 全文修正)

付款人付款時,得要求執票人記載收訖字樣簽名為證,並交出匯票。   付款人為一部分之付款時,得要求執票人在票上記載所收金額,並另給收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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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據法第 74 條規定:「付款人付款時,得要求執票人記載收訖字樣簽名為證,並交出匯票。付款人為一部分之付款時,得要求執票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據法第 7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票據法第 7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