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票據法第74條規定付款人付款時得要求執票人記載收訖、簽名並交出匯票;一部分付款得要求票面記載所收金額並另給收據。
Q · 付匯票款項時,可以要求對方把票還給我嗎?
可以,票據法74條給付款人要求交出匯票的權利
依票據法第74條第1項,付款人於付款時,得要求執票人在票面記載收訖字樣、簽名為證並交出匯票,這是付款人的法定權利:對方拒絕交票,付款人就有權拒絕付款。若僅為一部分付款,依第2項得要求執票人在票上記載所收金額並另給收據。這兩道手續是防止票據付款後仍在市面流通、被善意第三人再次追索的關鍵防線。
票據法給了付款人一個很重要的權利,但大部分付款人不知道:你付錢的時候,可以要求對方在票上寫「收訖」並簽名,然後把原始票據交還給你。為什麼這麼重要?因為匯票是會流通的。如果你付了錢但沒拿回票據,對方(或更糟的情況,對方把票轉給別人)可以再拿這張票找你要錢一次。你可能會想:「那我證明我付過不就好了?」你可以證明,但對方如果是善意取得的第三人,根據票據善意取得規則,你照樣要先付第二次,然後才能回頭去追討第一個收錢的人。部分付款更麻煩:票不能全交回(還沒付完嘛),但你可以要求對方在票面上記載「已收多少」,並另外給你一張收據。這兩個動作都要做,少一個都是漏洞。表面看是程序,實際上是付款人的保險絲。
票據法第74條為匯票付款的繳回性規範,建立付款與交付票據的對價關係:付款人全額付款時,得要求執票人記載收訖、簽名並交還匯票;一部分付款時,得要求票面記載所收金額並另給收據。其立法目的在於確保票據隨清償退出流通,防止付款人於付款後仍面臨重複付款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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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這是付款人的權利,你可以要求對方交出票據(票據法第74條第1項),對方拒絕交出你就有權拒絕付款。實務上金額稍大的票據付款,付款人都應把收回票據正本列為付款完成的前提。對方在交票上推三阻四,常代表票已質押或打算轉給第三人後再來一次。
拒絕付款。票據法第74條第2項明確允許付款人要求票面記載所收金額並另給收據,兩件事缺一不可。只有收據沒有票面記載,這張票就可以原始金額繼續流通,下一個善意持票人憑票向你要全額你仍要付。願不願意在票面留字跡,是辨別對方是否有轉票意圖的最快測試。
規範匯票付款的繳回性,付款人付款時得要求執票人簽收並交出匯票,一部分付款得要求票面記載金額並另給收據。
票據是繳回證券,債務人清償時有權請求收回票據,未收回前得拒絕付款,以避免票據重複行使。
全額付款交還票據正本並記載收訖簽名;一部分付款不交票,改在票面記載所收金額並另給收據。
因為匯票會流通,付款後票若仍在對方或第三人手上,善意持票人可憑票再向付款人要求全額。
核對正本→要求記載收訖簽名→收回票據正本→當場做付訖記號或毀損,全程四步缺一不可。
要求執票人在票上記載所收金額,並另開立收據,兩個動作缺一不可,只給收據票仍可全額流通。
拒絕付款。票面記載是票據法74條第2項賦予付款人的法定手段,不願留字跡常代表有轉票意圖。
保留票面收訖記載、收回的票據正本、收據與匯款憑證;但面對善意第三人仍可能先付再追,書面證據是追討依據。
74條是票據法明文化的繳回對價,付款與交票互為對價;民法同時履行抗辯是一般原則,74條是票據領域的特別規定。
適用。本票依第124條、支票依第144條準用本條繳回規定,整個票據體系一致。
| feature | full_payment | partial_payment |
|---|---|---|
| 票據是否交還 | 全額交還票據正本 | 不交還(尚未付清),由付款人保留紀錄 |
| 票面記載 | 記載收訖字樣並簽名 | 記載所收金額 |
| 額外文件 | 無(票據本身即憑證) | 另給收據 |
| 主要風險 | 未收回正本則票據仍可流通 | 未票面記載則票可按原額流通追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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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付款,應於執票人得行使追索權時為之。但至遲不得逾拒絕證書作成期限之末日。
付款人付款時,得要求執票人記載收訖字樣簽名為證,並交出匯票。 付款人為一部分之付款時,得要求執票人在票上記載所收金額,並另給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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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付款,應於執票人得行使追索權時為之。但至遲不得逾拒絕證書作成期限之末日。
付款人付款時,得要求執票人記載收訖字樣簽名為證,並交出匯票。 付款人為一部分之付款時,得要求執票人在票上記載所收金額,並另給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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