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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75 條(支付之貨幣)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表示匯票金額之貨幣,如為付款地不通用者,得依付款日行市,以付款地通用之貨幣支付之。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
  2. 表示匯票金額之貨幣,如在發票地與付款地名同價異者,推定其為付款地之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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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表示匯票金額之貨幣,如為付款地不通用者,得依付款日行市,以付款地通用之貨幣支付之。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 II 表示匯票金額之貨幣,如在發票地與付款地名同價異者,推定其為付款地之貨幣。 ⚠️144支票準用: I 表示支票金額之貨幣,如為付款地不通用者,得依付款日行市,以付款地通用之貨幣支付之。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 II 表示支票金額之貨幣,如在發票地與付款地名同價異者,推定其為付款地之貨幣。
notadoctor
4 years ago
以上皆非
付款日「行市」:當天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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