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票據法第75條規定,匯票金額貨幣若在付款地不通用,得依付款日行市以付款地通用貨幣支付;名同價異時推定為付款地貨幣,但有特約者從其特約。
Q · 匯票寫的幣別在付款地不流通,可以換成當地貨幣付嗎?
可以,依付款日匯率換付款地貨幣,但有特約從特約
依票據法第75條第1項,匯票金額貨幣若在付款地不通用,付款人得依付款日行市以付款地通用貨幣支付;第2項則規定幣別名稱在發票地與付款地名同價異(如「元」「Dollar」)時,推定為付款地貨幣。但兩項皆受但書限制——只要票面或合約有明確幣別特約,預設規則全被排除,由特約決定支付貨幣。
跨國生意裡有個埋得很深的地雷:你跟馬來西亞客戶談好「五萬美元」,對方開了張在吉隆坡付款的匯票給你。你拿到銀行,銀行按馬幣結算給你,因為匯票上的「Dollar」在付款地本來就指馬幣。這條法律就是處理這種場景的。當匯票上寫的貨幣在付款地不流通,銀行可以按付款日匯率換成當地貨幣付你;當幣別名稱模糊(像「元」「Dollar」),法律直接推定是付款地的貨幣。最關鍵的武器藏在但書裡:「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只要你在匯票或背後合約寫清楚「以美金(USD)給付,匯率以發票日為準」,前面所有預設規則全部被覆蓋。不寫特約的人承擔匯率風險,寫了的人掌控交易。
票據法第75條為匯票付款貨幣的補充規範,處理兩種跨境情形:一是票面貨幣在付款地不通用時,得依付款日行市折付當地通用貨幣;二是幣別名稱相同但價值不同(名同價異)時,推定為付款地貨幣。兩者均得以當事人特約排除,特約優先於法定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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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要拿得出特約證據。依本條第2項,匯票付款地在香港而金額寫「Dollar」時,法律推定是港幣,但「推定」可被相反證據推翻。拿出當初買賣契約、訂單、往來郵件證明雙方明確約定是美金,法院會依原因關係上的特約處理。內行人提示:推定和擬制不同,推定可用反證推翻,擬制不行;本條用「推定」就是給了反擊空間,前提是要有書面證據。
看特約怎麼寫。沒有特約時,依本條第1項按付款日匯率換算成付款地貨幣,匯率風險實質由執票人承擔;有特約時可約定以發票日匯率或特定銀行即期賣出價固定風險。內行人提示:大型進出口商會在匯票條款寫明匯率差異超過一定比例時調整差額,這是血淚換來的實務做法。
特約不需特定格式,寫在匯票票面或雙方書面契約都可以,只要清楚指明支付貨幣和計算方式。最保險是在金額欄後加註「payable in US Dollar (USD), exchange rate fixed at NTD/USD 32.00」。內行人提示:要在票面寫,不要只靠附加契約,因票據具無因性,票據流通後後手只看票面,契約特約對其可能不生效。
處理匯票付款貨幣的補充規範:付款地不通用得折付當地貨幣、名同價異推定為付款地貨幣,特約優先。
幣別名稱相同但價值不同,如各地都有的「元」或「Dollar」,須依推定規則確定為何種貨幣。
以匯票付款當日的外匯市場匯率作為折算基準,匯率風險因此繫於付款日當天。
法律先暫定一事實,當事人得舉反證推翻,與不可推翻的「擬制」不同,本條用推定留有反擊空間。
在金額欄後加註支付貨幣 ISO 代碼(如 USD)並寫明匯率基準日,構成排除法定推定的特約。
翻出買賣契約、訂單、郵件證明雙方約定特定幣別,依原因關係主張特約,必要時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給付訴訟。
無特約時以付款日行市換算付款地通用貨幣;有特約時依約定匯率(如發票日台銀即期賣出價)計算。
以票面加註、買賣契約幣別條款、信用狀、往來郵件等書面為證,票面加註效力最強。
民法202、201是外幣之債一般規定,票據法75條為票據特別規定,涉匯票時優先適用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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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付款,不問何人,均得為之。 執票人拒絕參加付款者,對於被參加人及其後手喪失追索權。
表示匯票金額之貨幣,如為付款地不通用者,得依付款日行市,以付款地通用之貨幣支付之。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 表示匯票金額之貨幣,如在發票地與付款地名同價異者,推定其為付款地之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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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付款,不問何人,均得為之。 執票人拒絕參加付款者,對於被參加人及其後手喪失追索權。
表示匯票金額之貨幣,如為付款地不通用者,得依付款日行市,以付款地通用之貨幣支付之。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 表示匯票金額之貨幣,如在發票地與付款地名同價異者,推定其為付款地之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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