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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五節 保證

§ 58–647

59
  1. 保證應在匯票或其謄本上記載左列各款,由保證人簽名。 一、保證人之意旨。 二、被保證人姓名。 三、年、月、日。
  2. 保證未載明年、月、日者,以發票年、月、日為年、月、日。
61保證人之責任
  1. 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
  2. 被保證人之債務縱為無效,保證人仍負擔其義務。但被保證人之債務,因方式之欠缺而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票據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