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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62共同保證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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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以上為保證時,均應連帶負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 62 條規定二人以上為票據保證時均應連帶負責,執票人得向任一保證人請求全額,排除民法的平均分擔。

Q · 三個人一起當票據保證人,責任會平均分擔嗎?

不會。執票人可挑一個要全額

依票據法第 62 條,二人以上為票據保證時均應連帶負責,執票人有完全選擇權,可只向其中一人請求全額給付,被挑中者不能要求「先找別人分擔」。這與民法第 748 條給共同保證人平均分擔的分別利益恰好相反。被挑中者全額清償後,只能事後依民法第 281 條向其他共同保證人請求內部分擔。

白話解讀

三個人同時在同一張票據上簽名保證。多數人直覺認為這就像合資擔保,一個人承擔三分之一的風險。票據法的設計完全相反:只要有兩個以上的保證人,全部都要負連帶責任,執票人可以挑任何一個(通常是經濟狀況最好的那個)要求全額付款。這跟民法§748 給共同保證人的「分別利益」恰恰相反。票據法為了讓票據的擔保功能最強,直接把共同保證的平均分擔機制關掉。被挑到的那一個付完全額後,內部再去跟其他共同保證人算帳,但那是他自己要追的,執票人不需要關心。這個設計對執票人是保護,對共同保證人是陷阱:你不是「跟朋友一起分擔」,你是「獨自扛到底」的選項之一。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 62 條為共同保證的責任規範:當同一票據上有二人以上為保證時,各保證人對被保證債務均負連帶責任,執票人得選擇向任一保證人請求全部給付,明文排除民法第 748 條共同保證人之分別利益,以強化票據的擔保與流通功能。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三個人共同保證,執票人為什麼只找我一個?

因為票據法第62條強制共同保證人連帶負責,執票人有完全選擇權,通常挑資力最好、最容易催收的那個。你無法要求先找另外兩位分擔,連帶債務的特性就是每人都對全部債務負責。付完後可依民法281向其他保證人請求內部分擔,但那是你跟他們的事,不關執票人。內行人提示:若另外兩位已脫產或跑路,分擔求償可能變空頭支票,簽名前的共同保證人信用調查最關鍵。

Q2民法共同保證可以分別負擔,為什麼票據不行?

民法第748條給共同保證人平均分擔的分別利益,是為了保護保證人;但票據法第62條明文採連帶責任,是為了強化票據擔保功能、促進流通。兩者是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票據保證適用第62條,不適用民法748。內行人提示:若不希望連帶,唯一方式是不要在票據上簽名,改簽民法保證契約,但商業上通常不被接受,因為效力完全不同。

Q3票據法 62 條是什麼?

規定二人以上為票據保證時均連帶負責,執票人可挑一人要全額,明文排除民法748的平均分擔。

Q4票據共同保證的連帶責任是什麼意思?

每個保證人都對全部票據債務負全責,執票人不必平均請求,可向任一人請求全額。

Q5什麼是共同保證人的分別利益?

民法748給共同保證人平均分擔、各負應分擔額的利益,但票據法62明文排除,票據保證沒有這個利益。

Q6票據保證跟一般民法保證差在哪?

票據保證具獨立性、二人以上強制連帶;民法保證有先訴抗辯權與共同保證分別利益,保護保證人較多。

Q7被執票人單獨追索全額怎麼辦?

先確認票據與保證有效 → 全額清償取得清償證明 → 通知其他保證人並保全證據 → 依民法281求償內部分擔。

Q8共同保證的內部分擔怎麼算?

原則按保證人人數平均分擔(除另有約定),清償超過自己分擔額部分得向其他保證人求償。

Q9向其他共同保證人求償要準備什麼?

清償證明、票據正本或加註清償之影本、其他保證人的簽名證據,以及書面通知的送達紀錄。

Q10怎麼避免被連帶拖累?

簽名前查其他保證人信用與資產;不願連帶者唯一方式是不在票據上簽名,改簽民法保證契約。

Q11票據法 62 vs 民法 748 哪個適用?

票據保證適用票據法62(強制連帶),民法748不適用,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

Q12共同保證 vs 共同背書責任差在哪?

保證是擔保他人票據債務,背書是轉讓並負擔保付款責任;兩者都可連帶,但成立要件與記載方式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票據法62民法748
保護對象保護執票人(擔保強度優先)保護保證人(公平分擔優先)
責任型態強制連帶,不可分別原則平均分擔(分別利益)
執票人/債權人選擇權可挑任一人要全額原則僅得就各保證人應分擔額請求
適用關係特別法,票據保證優先適用普通法,票據保證不適用
內部分擔處理事後依民法281內部求償保證階段即已分擔

票據法62

保護對象
保護執票人(擔保強度優先)
責任型態
強制連帶,不可分別
執票人/債權人選擇權
可挑任一人要全額
適用關係
特別法,票據保證優先適用
內部分擔處理
事後依民法281內部求償

民法748

保護對象
保護保證人(公平分擔優先)
責任型態
原則平均分擔(分別利益)
執票人/債權人選擇權
原則僅得就各保證人應分擔額請求
適用關係
普通法,票據保證不適用
內部分擔處理
保證階段即已分擔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手形法 第32条・第47条(保証人の連帯責任・合同責任)
韓國어음법 제32조·제47조(보증인의 연대책임)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51條(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承擔連帶責任)
德國Wechselgesetz Art. 32, Art. 47(Wechselbürgschaft, Gesamtschuldner)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511-21(aval, responsabilité solidaire)
美國UCC § 3-419 + § 3-116(accommodation parties, jointly and severally liabl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180928 制定)

匯票之到期日,應依左列各式之一定之:   一、定日付款。   二、發票日後定期付款。   三、見票即付。   四、見票後定期付款。   分期付款之匯票無效。

(0490322 全文修正)

二人以上為保證時,均應連帶負責。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80928 制定)

匯票之到期日,應依左列各式之一定之:   一、定日付款。   二、發票日後定期付款。   三、見票即付。   四、見票後定期付款。   分期付款之匯票無效。

(0490322 全文修正)

二人以上為保證時,均應連帶負責。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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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據法第 62 條規定:「二人以上為保證時,均應連帶負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據法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票據法第 6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