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得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
保證就是全部擔保?不一定。票據法開了一道大部分人不知道的窗:你可以只保證票據金額的一部分。朋友開一張 100 萬的匯票,你只願意保證其中 30 萬,法律上完全可以。重點是必須明確記載在票據上,寫清楚「保證新台幣 30 萬元」這種範圍。沒寫清楚金額,推定為全額保證。這個條文在實務上很少被真正用到,不是因為法律不允許,是因為票據本身空間有限,加上簽名的當下沒有人會想到可以談判部分金額。但當你理解這個選項存在時,你在被要求當票據保證人的時候,就有了一個談判的工具。這和一部背書(§36 禁止)完全相反,顯示立法者在保證這件事上特別留了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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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票即付之匯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於前項提示準用之。
保證得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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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得就匯票金額之一部分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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