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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61 條(保證人之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
  2. 被保證人之債務縱為無效,保證人仍負擔其義務。但被保證人之債務,因方式之欠缺而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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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 II 被保證人之債務縱為無效,保證人『📌仍』負擔其義務。Exc被保證人之債務,因📌方式之欠缺而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aiko1013
2 years ago
專業證照
依決議,保證人與被保證人間是不連帶債務
notadoctor
2 years ago
以上皆非
第2項: 假設甲是一個限制行為能力人,乙是一個完全行為能力人,甲發票而乙作保證。 甲的票是無效的,但是乙還是必須承擔義務,因為僅是「欠缺實質要件」(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而不是「方式的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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