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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票據法 第 64 條(保證人之權利)

保證人清償債務後,得行使執票人對承兌人、被保證人及其前手之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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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票據保證人清償債務後,依票據法第64條可代位行使執票人對承兌人、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但須保留票據正本並於時效內行使。

Q · 我替人保證的票款付掉了,這筆錢還追得回來嗎?

依票據法第64條,保證人清償債務後,得行使執票人對承兌人、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也就是說你代墊票款後,自動接手執票人手上原有的全部追索權,可以同時向承兌人、被保證人及其所有前手請求償還。但行使有兩個關鍵門檻:須保留清償證明與票據正本作為憑據,且須在時效內行使(匯票本票自清償日起3年、支票1年),逾期權利消滅。

白話解讀

你替朋友把他欠的票款還清了。接下來最關鍵的問題是:這筆錢還追得回來嗎?這條法律給了保證人一把「代位追索」的鑰匙。清償之後,你不是把錢丟進水裡,你自動接手了原本執票人手上的權利,可以向承兌人、被保證人和他的前手請求償還你替他們付出去的錢。62 年修法前保證人只能向被保證人和前手追索,62 年修正後加入「承兌人」,把追索對象擴大到承兌人也包含在內,這是實務上非常重要的擴充,因為承兌人通常是票據上經濟能力最強的一方。但這條權利有兩個隱藏的使用門檻:一是必須保留清償證明和票據正本,否則無從證明自己已清償;二是要在票據法規定的短時效內行使(匯票本票 3 年、支票 1 年),超過時間這個權利就會過期,你的錢就真的追不回來了。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64條為票據保證人之代位追索權規定,指保證人於清償票據債務後,依法當然取得並得行使執票人原對承兌人、被保證人及其前手之追索權,毋庸另行約定。民國62年修法將承兌人納入追索對象,強化保證人對票據上資力最強一方的求償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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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替朋友清償票款後,可以向誰追索?

依票據法第64條,保證人清償後可以行使執票人對承兌人、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承兌人是匯票中同意付款的人,通常是資力最強的一方;被保證人是你保證的對象;前手指被保證人之前的所有背書人。62年修法前不含承兌人,修法後擴大,讓保證人能向最有資力者追索。

Q2我清償票款後沒有拿到票據正本,還能追索嗎?

票據追索通常需要提示票據,沒有正本會讓追索非常困難。清償後執票人應交付票據;若不交付,可要求出具清償證明或在票據上註記「已清償」並取得影本。萬一拿不到任何證明,日後訴訟舉證會很辛苦。清償的瞬間就是索取文件的黃金時刻,實務上常見一手交錢一手交票的操作。

Q3保證人追索權的時效多久?

保證人行使追索權的時效從清償日起算,匯票本票3年、支票1年(票據法第22條第2項)。超過時效權利消滅,這筆代墊的錢就真的追不回來,務必盡早動手。

Q4票據保證人清償後可以追索嗎?

可以。票據法第64條規定保證人清償後當然取得執票人對承兌人、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不用另外約定。

Q5票據保證人追索權和民法保證人代位權差在哪?

兩者都是代位,但票據追索對象更廣(含承兌人與全部前手)、時效更短(匯票本票3年、支票1年)。

Q6什麼是承兌人?為什麼能向他追索?

承兌人是匯票中同意到期付款的人,是票據上的主債務人也常是資力最強者,62年修法特別納入追索對象。

Q7票據法第64條的前手是指誰?

指被保證人之前曾在票據上簽名負責的所有背書人與發票人,都是保證人清償後可追索的對象。

Q8票據保證人清償後怎麼追索?

保留票據正本與清償證明 → 盤點承兌人、被保證人、前手資力 → 發存證信函主張 → 時效內提民事訴訟,可聲請假扣押。

Q9追索金額怎麼算?

得追索已清償的票面金額 + 自清償日起的法定利息,及必要費用,向各追索對象連帶請求。

Q10票據追索訴訟要花多少錢?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約1.1%),律師費視案件而定;票款明確者舉證相對單純。

Q11怎麼證明自己已經清償?

票據正本、蓋有「已清償」戳章的影本、清償證明、銀行匯款紀錄,缺乏實體票據時須備齊間接證據。

Q12票據法64 vs 民法749哪個對保證人有利?

票據64追索對象廣(含承兌人)但時效短;民法749代位時效長但對象以主債務人為主,視票據種類與對方資力選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票據保證人(票據法64)民法保證人(民法749)
代位取得的權利執票人對承兌人、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債權人對主債務人的債權
追索對象範圍範圍較廣,含承兌人與全部前手主債務人為主
行使時效匯票本票3年、支票1年(自清償日起)依原債權性質,一般15年
行使憑據原則須提示票據正本債權證明文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手形法第32条第3項(保証人の権利)
🇰🇷 韓國어음법 제32조 제3항(보증인의 권리)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52条(保证人追索权)
🇩🇪 德國Wechselgesetz (WG) Art. 32 Abs. 3(Rechte des Wechselbürgen)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511-21(droits du donneur d'aval)
🇺🇸 美國UCC § 3-419(accommodation party / subro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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