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65 條(到期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匯票之到期日,應依左列各式之一定之: 一、定日付款。 二、發票日後定期付款。 三、見票即付。 四、見票後定期付款。
- 分期付款之匯票,其中任何一期,到期不獲付款時,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 前項視為到期之匯票金額中所含未到期之利息,於清償時,應扣減之。
- 利息經約定於匯票到期日前分期付款者,任何一期利息到期不獲付款時,全部匯票金額視為均已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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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匯票之「到期日」,應依左列各式之一定之:
一、定日付款。(定期匯票;定日付款;屬遠期匯票)
二、發票日後定期付款。(計期匯票;發票後定期付款;屬遠期匯票)
三、見票即付。(即期匯票,無期限利益)
四、見票後定期付款。(註期匯票;見票後定期付款;屬遠期匯票)
II 「分期付款」之匯票,其中「任何一期,到期不獲付款時」,「🌂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III 前項視為到期之匯票金額中所含未到期之利息,於清償時,應扣減之。
IV 利息經約定於匯票到期日前分期付款者,任何一期利息到期不獲付款時,全部匯票金額視為均已到期。
notadoctor
3 years ago
以上皆非
共四種定義方式。
*分期付款匯票:
如果有任何一期的本金沒付or利息沒付or都沒付,
則後續的應付金額直接視作已到期,要馬上清償,
但是清償的時候後面幾期的利息可以扣掉。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