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65 條(到期日)
- 1.匯票之到期日,應依左列各式之一定之: 一、定日付款。 二、發票日後定期付款。 三、見票即付。 四、見票後定期付款。
- 2.分期付款之匯票,其中任何一期,到期不獲付款時,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 3.前項視為到期之匯票金額中所含未到期之利息,於清償時,應扣減之。
- 4.利息經約定於匯票到期日前分期付款者,任何一期利息到期不獲付款時,全部匯票金額視為均已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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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票據法第65條規定匯票到期日有四種形式,分期付款匯票一期違約則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Q · 分期付款的匯票,一期沒付會怎樣?
依票據法第65條第2項,分期付款匯票只要任何一期到期不獲付款,未到期部分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可一次請求全額。第3項規定清償時應扣減其中所含未到期之利息(對債務人的公平設計),第4項更把「利息分期違約」也列為全部加速的觸發點。這是民國62年開放分期付款匯票時,配套引入的強制風險控制機制,不能以合約排除。
白話解讀
大多數人以為匯票到期日就是一個寫在票上的日期。這條法律把到期日拆成四種設計模式:寫清楚某一天(定日付款)、從發票日往後算一段時間(發票日後定期付款)、拿到票直接兌現(見票即付)、從見票日往後算一段時間(見票後定期付款)。不同模式決定了這張票什麼時候能拿到錢、時效什麼時候起算。但真正兇狠的是第二項以後的「分期付款加速條款」:只要分期付款的匯票有任何一期沒按時給付,剩下所有期數的款項全部視為到期。更進一步,連利息的分期付款違約都會引爆全部加速。民國 62 年修法前分期付款匯票根本無效,62 年修正後才准許,代價就是引入這個加速條款作為債權人的安全閥。這條是商業信用世界的核彈按鈕,一次違約引發全部到期,對現金流脆弱的企業是致命設計。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65條為匯票到期日的類型規範,明定四種到期形式(定日付款、發票日後定期付款、見票即付、見票後定期付款),並就分期付款匯票建立強制加速條款:一期違約即視為全部到期,清償時扣減未到期利息,利息分期違約同樣觸發全部加速。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匯票到期日有哪幾種?▾
四種:定日付款、發票日後定期付款、見票即付、見票後定期付款(票據法第65條第1項)。
Q2分期付款匯票一期沒付會怎樣?▾
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可一次請求全額(第2項加速條款)。
Q3見票即付的匯票到期日是哪天?▾
以執票人提示付款的那一天為到期日(配合第66條)。
Q4加速條款可以用合約排除嗎?▾
不行,這是法律強制規定,不是可談判的合約條款。
Q5加速到期後利息怎麼算?▾
清償時應依第3項扣減未到期之利息。
Q6利息分期違約也會全部到期嗎?▾
會,第4項明定利息任一期違約全部匯票金額視為到期。
Q7票據法65條和民法389條差在哪?▾
票據法強制加速、無須約定;民法389需特別約定且達一定比例才加速。
Q8加速後時效從何時起算?▾
自加速到期日起算,匯票、本票3年,支票1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type | maturity | limitation_start |
|---|---|---|
| 定日付款 | 票載特定日 | 該特定日 |
| 發票日後定期付款 | 發票日+約定期間(第67、68條) | 算出之到期日 |
| 見票即付 | 執票人提示日(第66條) | 提示日 |
| 見票後定期付款 | 見票(承兌)日+期間(第67條) | 算出之到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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