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66 條(見票即付匯票之到期日)
- 1.見票即付之匯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 2.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於前項提示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 66 條規定見票即付匯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準用第 45 條,原則上發票日起 6 個月內須提示,逾期喪失對背書人追索權。
Q · 見票即付的匯票可以放多久才去領?
依票據法第 66 條準用第 45 條,見票即付匯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執票人原則上應於發票日起 6 個月內提示付款。逾期僅喪失對背書人的追索權,對發票人的票據請求權仍在(票據法第 22 條,3 年時效)。
白話解讀
「見票即付」這四個字最容易被誤解。很多人以為它的意思是「隨時拿去領都可以」,所以把票往抽屜一丟、保險箱一鎖,想說反正有空再處理。這個誤解可能害你手上的票瞬間變廢紙。這條法律只有短短兩句,但第二句悄悄打開了一扇門:準用第 45 條。翻開第 45 條你會看到一個你從不知道的倒數計時器,原則上發票後 6 個月內,你必須去「提示」(拿給付款人要求付款),這 6 個月是單向計時的,不會停。時間一過,你對「背書人」(在這張票上簽名轉讓給你的那些人)的追索權就消失了。發票人本人的責任還在,但如果發票人跑路或沒錢,你原本可以當靠山的整條背書人鏈全部脫鉤。這條法律決定了你手上那張票到底值多少錢。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 66 條規定見票即付匯票的到期日認定方式:以執票人實際提示之日為到期日,並準用第 45 條的法定提示期限,原則上發票日起 6 個月內須為提示,逾期影響對背書人的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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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見票即付的匯票可以放多久?▾
原則上發票日起 6 個月內須提示(第 66 條準用第 45 條),逾期對背書人追索權消滅,對發票人仍可請求 3 年。
Q2票據法第 66 條的到期日怎麼認定?▾
以執票人實際向付款人提示之日為到期日,不是發票日,也不是某個固定日期。
Q3提示期限和票據時效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提示期限 6 個月(保留對背書人追索權),票據時效對發票人 3 年(第 22 條),兩者對象與效果都不同。
Q4匯票上沒寫到期日算什麼?▾
未載到期日的匯票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 24 條),本條直接適用,6 個月提示期限自動啟動。
Q5見票即付匯票要怎麼提示付款?▾
在發票日起 6 個月內,向票載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並保留付款或拒絕付款的紀錄。
Q6錯過 6 個月提示期限怎麼補救?▾
立即查明發票人是否仍有資力,對發票人的請求權還在(3 年時效),必要時做成拒絕證書並起訴或聲請假扣押。
Q7怎麼證明我有在期限內提示?▾
保留提示當日的付款人簽收、退票理由單或拒絕證書,這些是日期證據的核心。
Q8見票即付匯票拿去質押要注意什麼?▾
質權人有及時提示的注意義務,逾期致失權的損失歸屬常生爭議,質押時宜書面約定提示責任。
Q9見票即付匯票 vs 支票的提示期限差在哪?▾
匯票準用第 45 條原則 6 個月;支票是特別規定(第 130 條),發票地同一行政區 7 日、本島其他 15 日、國外 2 個月。
Q10對背書人和對發票人的期限差在哪?▾
對背書人是 6 個月提示期限(逾期失權),對發票人是 3 年票據時效,兩者完全不同。
Q11見票即付 vs 見票後定期付款差在哪?▾
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第 66 條);見票後定期付款須先承兌見票、再起算一定期間(第 67 條)。
Q12逾期提示後這張票還有沒有價值?▾
有。背書人脫鉤但發票人責任不變,仍可在 3 年內向發票人請求,只是少了背書人這層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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