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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66見票即付匯票之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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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見票即付之匯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2. 2.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於前項提示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 66 條規定見票即付匯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準用第 45 條,原則上發票日起 6 個月內須提示,逾期喪失對背書人追索權。

Q · 見票即付的匯票可以放多久才去領?

原則 6 個月,逾期對背書人失權

依票據法第 66 條準用第 45 條,見票即付匯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執票人原則上應於發票日起 6 個月內提示付款。逾期僅喪失對背書人的追索權,對發票人的票據請求權仍在(票據法第 22 條,3 年時效)。

白話解讀

「見票即付」這四個字最容易被誤解。很多人以為它的意思是「隨時拿去領都可以」,所以把票往抽屜一丟、保險箱一鎖,想說反正有空再處理。這個誤解可能害你手上的票瞬間變廢紙。這條法律只有短短兩句,但第二句悄悄打開了一扇門:準用第 45 條。翻開第 45 條你會看到一個你從不知道的倒數計時器,原則上發票後 6 個月內,你必須去「提示」(拿給付款人要求付款),這 6 個月是單向計時的,不會停。時間一過,你對「背書人」(在這張票上簽名轉讓給你的那些人)的追索權就消失了。發票人本人的責任還在,但如果發票人跑路或沒錢,你原本可以當靠山的整條背書人鏈全部脫鉤。這條法律決定了你手上那張票到底值多少錢。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 66 條規定見票即付匯票的到期日認定方式:以執票人實際提示之日為到期日,並準用第 45 條的法定提示期限,原則上發票日起 6 個月內須為提示,逾期影響對背書人的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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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見票即付的匯票可以放多久?

原則上發票日起 6 個月內須提示(第 66 條準用第 45 條),逾期對背書人追索權消滅,對發票人仍可請求 3 年。

Q2票據法第 66 條的到期日怎麼認定?

以執票人實際向付款人提示之日為到期日,不是發票日,也不是某個固定日期。

Q3提示期限和票據時效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提示期限 6 個月(保留對背書人追索權),票據時效對發票人 3 年(第 22 條),兩者對象與效果都不同。

Q4匯票上沒寫到期日算什麼?

未載到期日的匯票視為見票即付(票據法第 24 條),本條直接適用,6 個月提示期限自動啟動。

Q5見票即付匯票要怎麼提示付款?

在發票日起 6 個月內,向票載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並保留付款或拒絕付款的紀錄。

Q6錯過 6 個月提示期限怎麼補救?

立即查明發票人是否仍有資力,對發票人的請求權還在(3 年時效),必要時做成拒絕證書並起訴或聲請假扣押。

Q7怎麼證明我有在期限內提示?

保留提示當日的付款人簽收、退票理由單或拒絕證書,這些是日期證據的核心。

Q8見票即付匯票拿去質押要注意什麼?

質權人有及時提示的注意義務,逾期致失權的損失歸屬常生爭議,質押時宜書面約定提示責任。

Q9見票即付匯票 vs 支票的提示期限差在哪?

匯票準用第 45 條原則 6 個月;支票是特別規定(第 130 條),發票地同一行政區 7 日、本島其他 15 日、國外 2 個月。

Q10對背書人和對發票人的期限差在哪?

對背書人是 6 個月提示期限(逾期失權),對發票人是 3 年票據時效,兩者完全不同。

Q11見票即付 vs 見票後定期付款差在哪?

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第 66 條);見票後定期付款須先承兌見票、再起算一定期間(第 67 條)。

Q12逾期提示後這張票還有沒有價值?

有。背書人脫鉤但發票人責任不變,仍可在 3 年內向發票人請求,只是少了背書人這層保險。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手形法第34条(一覧払為替手形の支払呈示期間)
韓國어음법 제34조(일람출급환어음의 지급제시기간)
德國Wechselgesetz (WG) Art. 34(Sichtwechsel, Vorlegungsfris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180928 制定)

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匯票上載有擔當付款人者,其付款之提示,應向擔當付款人為之。   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

(0490322 全文修正)

見票即付之匯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於前項提示準用之。

(0180928 制定)

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   匯票上載有擔當付款人者,其付款之提示,應向擔當付款人為之。   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提示,有同一效力。

(0490322 全文修正)

見票即付之匯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於前項提示準用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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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據法第 66 條規定:「見票即付之匯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第四十五條之規定,於前項提示準用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據法第 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票據法第 6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