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45 條(法定承兌期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應自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承兌之提示。
- 前項期限,發票人得以特約縮短或延長之。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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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應『自發票日起📌6個月內為承兌之提示』。
II 前項期限,發票人得以特約縮短或延長之。(任意規定)
Exc延長之期限🙅♂️不得逾6個月。(最低限度強行規定)
先計算出「承兌日」或「其他相當於承兌日之日期)(46、67),再推算相當之日為到期日(68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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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票後定期付款之本票122準用45:自發票日起📌6個月內為承兌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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