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45 條(法定承兌期限)
- 1.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應自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承兌之提示。
- 2.前項期限,發票人得以特約縮短或延長之。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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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票據法第45條規定,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應自發票日起六個月內提示承兌,發票人得特約縮短或延長,延長不得逾六個月。
Q · 見票後定期匯票收到後,多久要去承兌?
依票據法第45條,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應自「發票日」起六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注意是發票日起算,不是收到票日)。發票人得以特約縮短此期限,或延長之,但延長最多再加六個月,總計不得逾一年。逾期未提示承兌者,依票據法第104條喪失對背書人等前手的追索權,僅剩發票人可追。
白話解讀
你公司收到一張「見票後三個月付款」的匯票,財務拿到後想「反正三個月後才到期,放抽屜吧」。這是票據法最安靜的災難起點。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到期日」是從你去承兌那天起算的。意思是:你不去承兌,它就不會到期;而你只有六個月的時間去承兌(發票人也可以用特約縮短或延長,但延長最多再加六個月,總計不得逾一年)。超過這個期限你都沒去提示承兌,結果很殘忍:你對發票人以外的所有前手,也就是每一個背書過這張票的人,全部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04條)。這張票瞬間從「有整排連帶保證人的票據」變成「只能找一個人要錢的紙」。如果發票人剛好財務出狀況,你就是那個親手把保險箱鑰匙丟進海裡的人。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45條為見票後定期付款匯票的承兌提示期限規定:執票人應自發票日起六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作為計算到期日的起點;發票人得以票面特約縮短或延長該期限,延長上限為再加六個月,逾期未提示承兌者將喪失對前手之追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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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六個月沒去提示承兌會怎樣?▾
你對發票人以外的所有前手(每一位背書人)都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04條),但對發票人本身的權利還在。原本票據上可能有五、六個背書人一起當連帶保證,現在只剩發票人一個對手。
Q2我怎麼證明自己有在期限內去提示承兌?▾
三種做法由強到弱:付款人在匯票上記載承兌日並簽名(第46條);遭拒時請公證人或地方法院作成拒絕證書(第86條);現場無法取得時用存證信函掛號附匯票影本。金額大者務必用存證信函或公證。
Q3票據法45條是什麼?▾
規範見票後定期付款匯票的承兌提示期限,自發票日起六個月內須提示承兌,是固定到期日起算點的關鍵條文。
Q4什麼是見票後定期付款匯票?▾
到期日從承兌日起算一定期間的匯票,所以必須先去承兌,否則到期日永遠不會到來。
Q5承兌提示是什麼意思?▾
執票人向付款人出示匯票、請其表示是否承擔付款義務的程序,承兌後付款人才成為主債務人。
Q6什麼叫喪失追索權?▾
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承兌,依第104條對發票人以外的背書人等前手喪失求償權利,只剩發票人可追。
Q7見票後定期匯票怎麼提示承兌?▾
確認發票日標記六個月截止 → 向付款人提示請其記載承兌日簽名 → 遭拒作成拒絕證書 → 四日內通知前手。
Q8六個月期限怎麼算?▾
自發票日起算六個月,不是收到票日;特約縮短依票面,延長最多再加六個月、總計不得逾一年。
Q9作成拒絕證書要花多少錢?▾
向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民間公證人請求,費用依票面金額計,通常數百至數千元,遠低於失權損失。
Q10怎麼證明有在期限內提示承兌?▾
最強是付款人在票上記載承兌日簽名或拒絕證書,其次存證信函掛號附匯票影本與送達回執。
Q11見票後定期匯票 vs 見票即付匯票差在哪?▾
見票即付無承兌程序、提示即付款;見票後定期須先承兌固定到期日起算點,且受本條六個月期限拘束。
Q12票據法45條 vs 第104條差在哪?▾
45條是「期限規定」,104條是「逾期後果」——逾45條期限即觸發104條的失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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