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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票據法 第 44 條(指定及禁止承兌之期限)

  1. 1.除見票即付之匯票外,發票人或背書人得在匯票上為應請求承兌之記載,並得指定其期限。
  2. 2.發票人得為於一定日期前,禁止請求承兌之記載。
  3. 3.背書人所定應請求承兌之期限,不得在發票人所定禁止期限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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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 44 條允許發票人或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應請求承兌之期限,發票人還可設定一段禁止請求承兌的期間,背書人所定期限不得落入其中。

Q · 匯票上可以寫禁止某段時間去請求承兌嗎?

依票據法第 44 條第 2 項,發票人得在匯票上記載「於一定日期前,禁止請求承兌」。在這段禁止期間內,執票人不能向付款人請求承兌,就算去了付款人也可合法拒絕。此外第 1 項允許發票人或背書人記載「應請求承兌之期限」;但第 3 項限制背書人所定的期限不得落在發票人設定的禁止期間之內,否則該記載無效。

白話解讀

做過國貿的人應該都聽過匯票,但很少人知道一張匯票上藏著兩套時間控制按鈕。發票人可以在票面上寫「某日期前禁止去請求承兌」,也可以寫「必須在某期限內去請求承兌」。背書人也能加「應請求承兌的期限」,但不能落在發票人設的禁止期間內。為什麼這個時間權限這麼重要?因為一旦付款人承兌,他的法律責任就被釘死;在承兌之前,發票人還有空間調度資金、安排頭寸。太早被追著承兌,現金流可能斷;太晚承兌,執票人的風險會一直懸著。這條的本質是把匯票變成一個可以設時間窗的金融工具,而不是「收到票就可以立刻敲銀行門」的死板文件。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 44 條為匯票承兌期限的記載規範:除見票即付匯票外,發票人或背書人得在票面指定「應請求承兌之期限」,發票人並得記載「於一定日期前禁止請求承兌」,形成承兌時間窗。背書人所定期限不得落入發票人設定的禁止期間,體現票據記載效力以發票人意思為最高位階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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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拿到一張匯票上面寫著禁止在某日期前請求承兌,這合法嗎?

合法。票據法第44條第2項明確允許發票人記載「於一定日期前禁止請求承兌」。這種條款常出現在發票人需要時間調度資金的情境,在禁止期限內你不能向付款人請求承兌,就算去了對方也可合法拒絕。實務提示:拿到匯票時優先看票面有沒有這類時間條款,它直接影響你的資金規劃;若打算票貼融資,銀行會因此調整貼現條件,實收金額會縮水。

Q2背書人可以自己在匯票上加承兌期限嗎?

可以但受限。第3項規定背書人所定的應請求承兌期限,不得落在發票人設定的禁止請求承兌期限之內。若重疊,背書人那段無效,發票人的規定勝出。實務提示:票據各種加註的效力有高低之分,發票人最強、背書人次之,這個位階觀念在處理多次背書的匯票時特別重要。

Q3如果違反匯票上的禁止承兌期限硬去請求承兌,會怎樣?

付款人可合法拒絕,更嚴重的是這個動作不生承兌提示的法律效力,等於白跑。若因此錯過真正的期限(例如第45條的6個月),可能因此喪失對發票人和前手的追索權(第53條)。實務提示:很多人以為「試試看」沒成本,其實無效提示會消耗你寶貴的期限緩衝,不如等禁止期限過了一次到位處理。

Q4票據法第44條是什麼?

規範匯票承兌期限的記載:發票人、背書人可指定請求承兌期限,發票人並得設定禁止承兌期間,是匯票時間控制的總開關。

Q5什麼叫禁止請求承兌期限?

發票人在票面記載某日期前不得請求承兌的期間,這段時間執票人去承兌也會被合法拒絕,目的是給發票人調度資金的緩衝。

Q6見票即付匯票為什麼不適用第44條?

見票即付匯票提示即付款,本無承兌程序,所以第44條開頭就用「除見票即付之匯票外」把它排除。

Q7承兌跟付款差在哪?

承兌是付款人承諾將來依票付款、成為主債務人;付款是到期日實際給錢。承兌期限管的是「何時能要對方認帳」。

Q8匯票上的禁止承兌期限怎麼寫才有效?

只能是「期限指定」或「於一定日期前禁止請求承兌」的形式,不能變形為其他奇怪條件;文字要清楚,記載不清實務傾向有利執票人解釋。

Q9收到有禁止承兌期限的匯票要怎麼處理?

先掃票面所有時間條款 → 評估是否卡資金 → 與發票人協商取消或縮短 → 期限屆滿後盡速承兌,付款人有疑慮就提前備文件。

Q10禁止承兌期限會讓票貼少拿多少錢?

沒有固定公式,禁止期間是銀行的風險敞口,期間越長貼現利率調得越高、實收金額越少,票貼前先跟銀行談條件。

Q11怎麼證明對方違反承兌期限約定?

保留匯票正本票面記載、承兌提示紀錄與拒絕承兌證書(作成拒絕證書),作為日後行使追索權的證據。

Q12發票人禁止期限 vs 背書人請求期限,誰勝?

發票人勝。第3項規定背書人所定期限不得落入發票人禁止期間,重疊部分背書記載無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issuer_prohibitionissuer_deadlinestatutory_default
記載人發票人發票人或背書人—(法律直接規定)
效力位階最高,背書人不得牴觸背書人期限不得落入禁止期間見票後定期付款匯票自發票日起6個月(第45條)
違反效果期間內提示無效,付款人得拒絕逾期喪失對前手追索權(第53條)逾6個月喪失追索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手形法第21条〜第23条(引受のための呈示・呈示期間)
🇰🇷 韓國어음법 제21조~제23조(인수를 위한 제시)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39条、第40条(汇票承兑提示期限)
🇩🇪 德國Wechselgesetz (WG) Art. 21–23(Vorlegung zur Annahme)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511-15 et s.(présentation à l'acceptation)
🇺🇸 美國UCC § 3-501(presentment), § 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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