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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44 條(指定及禁止承兌之期限)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除見票即付之匯票外,發票人或背書人得在匯票上為應請求承兌之記載,並得指定其期限。
  2. 發票人得為於一定日期前,禁止請求承兌之記載。
  3. 背書人所定應請求承兌之期限,不得在發票人所定禁止期限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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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Exc見票即付之匯票外,發票人或背書人得在匯票上為應請求承兌之記載,並得指定其期限。 II 發票人得為於一定日期前,禁止請求承兌之記載。 III 『📌背書人所定應請求承兌之期限』,🙅‍♂️不得在『📌發票人所定禁止期限』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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