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應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由付款人簽名。付款人僅在票面簽名者,視為承兌。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 43 條規定匯票承兌應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並由付款人簽名;付款人僅在票面簽名者,視為承兌,即成為主債務人。
Q · 在匯票上簽名,我會變成要負責付款的人嗎?
簽在正面就是承兌人,要負全部票款
依票據法第 43 條,承兌的標準方式是在匯票正面寫「承兌」二字並由付款人簽名;但只要付款人在票面(正面)簽名,即使沒寫承兌二字,也「視為承兌」(簡式承兌)。一旦承兌,付款人就成為這張匯票的主債務人,到期不付,執票人可以直接對其請求(票據法第 52 條)。簽在背面則屬背書,性質與責任完全不同。
匯票跟支票最大的差別在這裡:支票一開出去銀行就要付,匯票開出去之後,付款人在沒有「承兌」之前,不負任何付款義務。承兌就是付款人公開承諾「這張票到期我會付」的法律動作。本條規定兩種承兌方式:標準的是寫上「承兌」二字加簽名,簡化的是只在正面簽名。第二種「簡式承兌」就是商業實務裡最常見的陷阱:有人遞一張匯票過來說「請在這裡簽個名」,你以為是收件確認,簽下去其實是把整筆票款的責任攬到自己身上。從那一刻起,你就是這張票的主債務人(票據法第52條),到期不付,執票人可以直接告你。簽在正面和簽在背面,法律後果完全不同(背面是背書,是次要責任;正面是承兌,是主要責任)。一個簽名位置,可能就是幾百萬的差別。
票據法第 43 條規範匯票「承兌」的法定格式:標準承兌須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並由付款人簽名;付款人僅在票面簽名而未記載文字者,視為承兌,學理上稱為簡式承兌。承兌完成後,付款人即依承兌文義成為匯票主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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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簽在正面,你(或公司,視簽名身分而定)就是這張票的承兌人,承擔票面金額的全部付款責任,到期不付執票人可以直接告你(票據法第52條)。如果簽在背面,你是背書人,只負次要的追索責任。內行人提示:拒絕承兌不會有法律責任(除非你跟發票人有承兌約定),但簽下去之後幾乎沒有反悔空間,所以不知道是什麼就先不要簽是商場鐵律。
差很多。正面簽名是承兌,承兌人是主債務人,執票人可以直接向你請求;背面簽名是背書,背書人只在前手不付時才被追索。實務上很多糾紛來自我以為我只是背書,結果簽名跨到了正面被認定為承兌。內行人提示:如果不確定要簽哪裡,最安全的做法是先請對方明確指出簽名位置和性質,並在簽名旁註明背書或承兌字樣,避免事後爭執。
付款人公開承諾到期付款的票據行為,完成後即成為匯票主債務人,是票款責任的起點。
標準承兌要在正面寫承兌二字加簽名;簡式承兌只在票面簽名沒寫字,依法仍視為承兌。
付款人僅在匯票票面簽名、未記載承兌字樣者視為承兌,本條第二項的特別設計,提高票據流通效率。
承兌簽在正面是主債務人,背書簽在背面是次要追索責任,性質與責任順位完全不同。
執票人向付款人提示 → 付款人在正面寫承兌加簽名 → 核對簽名身分 → 保留書面證據。
執票人可直接對承兌人請求並起訴,自到期日起 3 年內行使(票據法第 22 條),必要時聲請假扣押。
要求付款人寫承兌二字加簽名採標準格式,並核對本人或公司大小章,避免日後爭執是不是承兌。
執票人對承兌人的票款請求權自到期日起 3 年消滅(票據法第 22 條第 1 項)。
正面是承兌、主債務人責任最重;背面是背書、只負次要追索責任,差一個位置差一個資本額。
支票一開出銀行即須付款;匯票付款人在承兌前不負付款義務,承兌後才成為主債務人。
| 比較面向 | front_acceptance | back_endorsement |
|---|---|---|
| 簽名位置 | 匯票正面 | 匯票背面 |
| 法律性質 | 承兌(票據法第 43 條) | 背書(票據法第 30 條以下) |
| 責任地位 | 主債務人 | 次要追索責任人 |
| 執票人請求 | 可直接請求承兌人 | 須先向前手請求未果才追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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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或指定請求承兌期限之匯票,應由付款人在承兌時記載其日期。承兌日期未經記載時,以前條所許或發票人指定之承兌期限之末日為承兌日。
承兌應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由付款人簽名。付款人僅在票面簽名者,視為承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或指定請求承兌期限之匯票,應由付款人在承兌時記載其日期。承兌日期未經記載時,以前條所許或發票人指定之承兌期限之末日為承兌日。
承兌應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由付款人簽名。付款人僅在票面簽名者,視為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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