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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43承兌之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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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兌應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由付款人簽名。付款人僅在票面簽名者,視為承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票據法第 43 條規定匯票承兌應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並由付款人簽名;付款人僅在票面簽名者,視為承兌,即成為主債務人。

Q · 在匯票上簽名,我會變成要負責付款的人嗎?

簽在正面就是承兌人,要負全部票款

依票據法第 43 條,承兌的標準方式是在匯票正面寫「承兌」二字並由付款人簽名;但只要付款人在票面(正面)簽名,即使沒寫承兌二字,也「視為承兌」(簡式承兌)。一旦承兌,付款人就成為這張匯票的主債務人,到期不付,執票人可以直接對其請求(票據法第 52 條)。簽在背面則屬背書,性質與責任完全不同。

白話解讀

匯票跟支票最大的差別在這裡:支票一開出去銀行就要付,匯票開出去之後,付款人在沒有「承兌」之前,不負任何付款義務。承兌就是付款人公開承諾「這張票到期我會付」的法律動作。本條規定兩種承兌方式:標準的是寫上「承兌」二字加簽名,簡化的是只在正面簽名。第二種「簡式承兌」就是商業實務裡最常見的陷阱:有人遞一張匯票過來說「請在這裡簽個名」,你以為是收件確認,簽下去其實是把整筆票款的責任攬到自己身上。從那一刻起,你就是這張票的主債務人(票據法第52條),到期不付,執票人可以直接告你。簽在正面和簽在背面,法律後果完全不同(背面是背書,是次要責任;正面是承兌,是主要責任)。一個簽名位置,可能就是幾百萬的差別。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 43 條規範匯票「承兌」的法定格式:標準承兌須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並由付款人簽名;付款人僅在票面簽名而未記載文字者,視為承兌,學理上稱為簡式承兌。承兌完成後,付款人即依承兌文義成為匯票主債務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會計叫我在匯票上簽名,我簽了會怎樣?

如果簽在正面,你(或公司,視簽名身分而定)就是這張票的承兌人,承擔票面金額的全部付款責任,到期不付執票人可以直接告你(票據法第52條)。如果簽在背面,你是背書人,只負次要的追索責任。內行人提示:拒絕承兌不會有法律責任(除非你跟發票人有承兌約定),但簽下去之後幾乎沒有反悔空間,所以不知道是什麼就先不要簽是商場鐵律。

Q2簽在正面跟簽在背面差很多嗎?

差很多。正面簽名是承兌,承兌人是主債務人,執票人可以直接向你請求;背面簽名是背書,背書人只在前手不付時才被追索。實務上很多糾紛來自我以為我只是背書,結果簽名跨到了正面被認定為承兌。內行人提示:如果不確定要簽哪裡,最安全的做法是先請對方明確指出簽名位置和性質,並在簽名旁註明背書或承兌字樣,避免事後爭執。

Q3票據法第 43 條的承兌是什麼意思?

付款人公開承諾到期付款的票據行為,完成後即成為匯票主債務人,是票款責任的起點。

Q4標準承兌和簡式承兌差在哪?

標準承兌要在正面寫承兌二字加簽名;簡式承兌只在票面簽名沒寫字,依法仍視為承兌。

Q5什麼是簡式承兌?

付款人僅在匯票票面簽名、未記載承兌字樣者視為承兌,本條第二項的特別設計,提高票據流通效率。

Q6承兌和背書差在哪?

承兌簽在正面是主債務人,背書簽在背面是次要追索責任,性質與責任順位完全不同。

Q7匯票承兌怎麼做?

執票人向付款人提示 → 付款人在正面寫承兌加簽名 → 核對簽名身分 → 保留書面證據。

Q8承兌後到期不付怎麼追?

執票人可直接對承兌人請求並起訴,自到期日起 3 年內行使(票據法第 22 條),必要時聲請假扣押。

Q9請人承兌要注意簽名怎麼簽?

要求付款人寫承兌二字加簽名採標準格式,並核對本人或公司大小章,避免日後爭執是不是承兌。

Q10承兌人請求權的時效多久?

執票人對承兌人的票款請求權自到期日起 3 年消滅(票據法第 22 條第 1 項)。

Q11正面簽名 vs 背面簽名哪個責任重?

正面是承兌、主債務人責任最重;背面是背書、只負次要追索責任,差一個位置差一個資本額。

Q12匯票承兌 vs 支票付款差在哪?

支票一開出銀行即須付款;匯票付款人在承兌前不負付款義務,承兌後才成為主債務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ront_acceptanceback_endorsement
簽名位置匯票正面匯票背面
法律性質承兌(票據法第 43 條)背書(票據法第 30 條以下)
責任地位主債務人次要追索責任人
執票人請求可直接請求承兌人須先向前手請求未果才追索

front_acceptance

簽名位置
匯票正面
法律性質
承兌(票據法第 43 條)
責任地位
主債務人
執票人請求
可直接請求承兌人

back_endorsement

簽名位置
匯票背面
法律性質
背書(票據法第 30 條以下)
責任地位
次要追索責任人
執票人請求
須先向前手請求未果才追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手形法第25条(引受の方式)
韓國어음법 제25조(인수의 방식)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42条(汇票承兑的记载事项)
德國Wechselgesetz (WG) Art. 25(Form der Annahme)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511-17(acceptation de la lettre de change)
美國UCC § 3-409(Acceptance of a draf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180928 制定)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或指定請求承兌期限之匯票,應由付款人在承兌時記載其日期。承兌日期未經記載時,以前條所許或發票人指定之承兌期限之末日為承兌日。

(0490322 全文修正)

承兌應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由付款人簽名。付款人僅在票面簽名者,視為承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180928 制定)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或指定請求承兌期限之匯票,應由付款人在承兌時記載其日期。承兌日期未經記載時,以前條所許或發票人指定之承兌期限之末日為承兌日。

(0490322 全文修正)

承兌應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由付款人簽名。付款人僅在票面簽名者,視為承兌。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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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票據法第 43 條規定:「承兌應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由付款人簽名。付款人僅在票面簽名者,視為承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票據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票據法第 4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4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