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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 46 條(承兌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或指定請求承兌期限之匯票,應由付款人在承兌時,記載其日期。
  2. 承兌日期未經記載時,承兌仍屬有效。但執票人得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證明承兌日期;未作成拒絕證書者,以前條所許或發票人指定之承兌期限之末日為承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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