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 46 條(承兌日)
- 1.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或指定請求承兌期限之匯票,應由付款人在承兌時,記載其日期。
- 2.承兌日期未經記載時,承兌仍屬有效。但執票人得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證明承兌日期;未作成拒絕證書者,以前條所許或發票人指定之承兌期限之末日為承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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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票據法第 46 條:承兌日期未記載時承兌仍有效,可作拒絕證書證明,未作成則以承兌期限末日為承兌日。
Q · 承兌日期沒寫的匯票會作廢嗎?
不會。依票據法第 46 條第二項,承兌日期未經記載時,承兌仍屬有效,匯票不會因此變廢紙。差別只在承兌日怎麼認定:執票人可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證明真正的承兌日期;未作成拒絕證書者,以第 45 條所許或發票人指定之承兌期限末日為承兌日,再據此推算到期日。
白話解讀
匯票上那個小小的承兌日期欄,看起來不起眼,但它是整張票付款時程的起跑線。特別是「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比如「見票後 60 天付款」,這 60 天從哪天開始算?從承兌那天算。問題來了:如果付款人(通常是銀行或企業)在承兌時忘了填日期,或故意不填呢?這條法律告訴你,承兌本身不會因此作廢,但日期這件事必須有答案。它給了你兩條路:要嘛花錢請法院作成拒絕證書精準證明實際承兌日;要嘛不作,直接讓法律幫你定位,以第 45 條所規定的承兌期限最後一天作為承兌日。第一條路精準但有成本,第二條路便宜但可能讓你起算日延後。不懂這條的執票人,看到承兌日空白會以為票作廢了;懂的人,知道自己手上其實握著一張選擇題卡片。
法律定性
票據法第 46 條規範見票後定期付款匯票及指定請求承兌期限匯票的承兌日記載。付款人承兌時應記載承兌日期;未記載時承兌不因此無效,執票人得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證明承兌日,未作成者則以承兌期限末日法定擬制為承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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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承兌日期沒寫的匯票還能領錢嗎?▾
可以。本條第二項明確規定承兌仍屬有效,日期空白不會讓整張票失效。差別只在承兌日怎麼認定:你不作拒絕證書的話,以第 45 條所許或發票人指定之承兌期限末日為承兌日,再依第 65 條計算到期日。內行人提示:對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來說,承兌日往後推,到期日也往後推,資金回收時間會延後。
Q2作拒絕證書要花錢嗎?值不值得?▾
拒絕證書由公證人、商會或銀行公會作成,會有費用。是否值得取決於法定擬制末日跟你希望的承兌日差幾天、差的這幾天對資金調度影響多大、對方承兌人是否可能配合書面補強日期。內行人提示:多數案件可先嘗試與承兌人書面確認日期,協商不成再作拒絕證書,是最有效率的處理順序。
Q3承兌人事後願意補寫日期,可以嗎?▾
可以,但承兌人不能單方面補寫一個對自己有利的日期。最穩妥的做法是承兌人與執票人共同書面確認實際承兌日,並在匯票上補記、雙方簽名。內行人提示:補寫的日期要符合第 45 條的承兌提示期限範圍,寫一個超過期限的日期在法律上會引發更多爭議。
Q4票據法 46 條是什麼?▾
規範見票後定期付款及指定承兌期限匯票的承兌日記載,未記載時承兌仍有效並給兩條補救路線。
Q5什麼叫法定承兌期限末日?▾
第 45 條所許或發票人指定的承兌提示期限的最後一天,本條在承兌日空白時以此擬制為承兌日。
Q6拒絕證書是什麼?▾
由公證人、商會或銀行公會作成、證明票據事實的法定文書,本條用來精準固定實際承兌日。
Q7承兌日期空白的匯票怎麼處理?▾
先確認匯票類型 → 檢查日期欄 → 評估作拒絕證書或法定擬制 → 優先與承兌人書面補記 → 必要時聲請拒絕證書。
Q8見票後定期付款匯票到期日怎麼算?▾
以承兌日為起算點,依第 65 條按見票後定期的期間推算到期日,承兌日越晚到期日越晚。
Q9作拒絕證書要多少錢?▾
由公證人、商會或銀行公會收費,金額視機關而定;是否值得看法定擬制日與期望承兌日差幾天。
Q10怎麼證明真正的承兌日?▾
請求作成拒絕證書由法定機關固定承兌日,或由承兌人與執票人共同書面確認並在票上補記簽名。
Q11作拒絕證書 vs 不作哪個有利?▾
作拒絕證書承兌日精準到期日較早但有成本;不作零費用但承兌日推到末日、到期日延後,看資金調度決定。
Q12承兌日記載 vs 承兌效力差在哪?▾
承兌效力指承兌有沒有成立,本條第二項已確認仍有效;承兌日記載只是認定哪一天承兌的方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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